企業信用監督制度

時間:2022-08-27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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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用監督制度

第一條為有力推進“信用**”建設,進一步發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更好地實現依法行政和以德監管的有機統一,根據《**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辦法》以及市局信用建設的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信用監督管理(以下簡稱企業信用監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科學監管觀為指導,以法定職能為依托,以信息技術為支撐,引入信用管理理念,整合系統行政資源,通過信用征集、信用評價、信用反饋、信用提示、信用培植、信用披露等方式,以激勵、限制、懲戒、教育等手段,對企業的市場進入、存續、退出全過程實施信用監管,促進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到位的制度。

第三條企業信用監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和監管職能的拓展、深化與創新。各所、分局和各科室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業務中實施企業信用監管,逐步豐富企業信用監管的內容和形式,努力探索建立企業信用監管的完整體系。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開展企業信用監管應當遵循統一、客觀、公正、效能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市局成立企業信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確定企業信用建設工作的目標、任務;制定企業信用監管制度;協調與政府相關部門的關系,解決企業信用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企業信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信用辦),負責組織、落實企業信用建設工作的目標、任務;推行信用監管制度;了解掌握企業信用監管情況,協調解決企業信用監管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實施企業信用監管工作的督查和考核。

第六條市局的企業注冊、企業監管、市場合同監管、商標廣告監管、經濟檢查、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科室,必須在日常工作中,使用工商業務軟件,開展企業信用監管工作,負責企業信用監管在本業務范圍的各項任務的落實;指導各所、分局、隊開展企業信用監管工作。信息辦負責為企業信用監管提供技術支持和網絡安全保障。

第七條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各所、分局在日常監管中,運用工商業務軟件,根據企業信用監管評價結果及信用監管提示,實施企業信用監管。

第三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八條信用信息征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集、整理、記錄、維護企業信用信息的活動。凡與企業信用狀況有關的基礎信用信息、信用積累信息、信用流失信息和信用能力信息,應當予以征集。

第九條信用信息征集,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各項業務工作中實現;還可以通過與有關部門交換,組織企業自行申報等方式實現。

部門信用信息交換主要由信用辦通過“企業信用監管信息共享中心”具體實施;企業自行申報信用信息主要由各所(分局)利用“網上年檢系統”征集。

信用信息的征集,盡可能通過網絡實現,由信息產生者直接輸入。

第十條按照誰辦理、誰記錄、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完整、準確、動態的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由工商業務系統形成的數據直接進入數據庫;其他數據由業務經辦人員錄入數據庫。

第十一條信用信息征集平臺以省局軟件為主,以區域性軟件為輔。省局軟件包括**省工商行政管理業務系統,網上年檢系統。區域性軟件包括食品安全監測預警系統、網絡經營行為監管系統和商標印制企業信用監管系統等。

第十二條各所、分局負責錄入的

(一)、市場準入系統中的由其辦理的個體工商戶的注冊、變更、注銷登記信息,個體工商戶的信用信息,個體工商戶驗換照信息,市場主體年檢、驗換照時所采集到的各類信用信息,個體收費信息,數字證書申領;

(二)、日常查檢系統中的日常檢查、工作提示、督辦下達模塊的信用監管信息;

(三)、市場管理系統中的市場經營者管理信息;

(四)、案件系統中的案件處罰信息。

(五)、利用“網上年檢系統”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征集。

(六)、負責錄入“食品安全監測預警系統”中的食品檢測信息、食品安全監管情況,商品質量定量檢測信息,

(七)、“網絡經營行為監管系統”中的網絡經營主體監管信息,

(八)、“商標印制企業信用監管系統”中的商標印制企業監管信息。

第十三條各業務科室負責錄入本科室形成的與企業信用有關的信息,運用信用信息、信用監管評價結果和監管類別,開展企業信用監管工作,指導基層各所、分局開展與本科室業務相關的信用監管工作。

(一)注冊分局負責錄入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信息,名稱預先核準登記信息及到期處理。省知名商號信息;運用信息提示功能開展業務工作。

(二)企業監管科負責錄入黑名單解除信息,監督信用監管提示信息的落實。

(三)經濟檢查科負責在案件系統中錄入案件處罰信息。

(四)、消保科負責錄入商品質量的抽查信息等。

(五)、市場合同科負責錄入市場登記變更信息、星級市場信息、經紀人管理信息、合同管理信息、“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信息、抵押物登記變更注銷信息、拍賣活動備案、格式條款備案及其他特殊行業經營企業的監管信息;協助省信用促進會開展工作,完成促進會交辦的任務;幫助年成交額10億元以上的市場建立信用評價和信用監管體系。

(六)、商標廣告科負責錄入商標印制單位及其信用信息、廣告經營單位信息及其信用信息、企業的馳名商標信息、著名商標信息、知名商標信息和**市名牌商標信息。

(七)、信息辦負責為企業信用監管提供技術支持和網絡安全保障。

(八)個民協、消費委、12315舉報投訴中心負責錄入各自工作職責內的有關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業務科室和基層單位在信息錄入有沖突時,由信用辦作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的數據,只用于企業信用監管工作,不得擅自對外公開。

第十六條各所、分局、隊經辦的對不屬于本市登記注冊的本省內的市場主體做出行政處罰的,應將處罰文書上報經濟查檢科,統一抄送該市場主體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十七條各所、分局和業務科室應當建立企業信用信息錄入、校對、確認制度,業務科室加強對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證信用信息錄入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非依權限、程序規定的,不得擅自修改、增刪企業信用信息。各所、分局的公共帳號只保留查詢。

第十九條不同單位、部門提供同一內容的企業信用信息,屬于基本信息的,采用登記部門、審計部門提供的信息;屬于榮譽性信息的,采用授予部門提供的信息;屬于處罰性信息的,采用處罰機關提供的信息。

第四章信用監管評價

第二十條企業信用監管評價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實現信用分類監管,以企業行為規范信息為主,信用能力信息為輔,對企業信用監管狀況進行的綜合量化評價。

第二十一條我局企業信用監管評價標準按省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轄區外的企業設在轄區內的分支機構,應當參加企業信用監管評價。轄區內的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單獨進行信用監管評價。

第二十三條企業信用監管評價由計算機根據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和信用監管評價標準,自動生成評價結果。

第二十四條企業信用監管評價結果分為AAA、AA、A、B、C、D六個等級。AAA級表示信用優異,AA級表示信用良好,A級表示信用穩定,以上三級用綠色表示;B級表示信用波動,用藍色表示;C級表示信用低下,用黃色表示;D級表示信用喪失,用黑色表示。

第二十五條信用監管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對企業開展信用教育、賦予信用資產、實施信用激勵和信用約束、確定監管類別、進行日常檢查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市局信用辦在每年11月30日,對全局登記注冊企業的信用監管狀況作出年度評價。并將企業信用監管評價等級長期保存。

第二十七條年度企業信用監管等級評定之后,各所、分局和各業務科室發現并經證實企業在評價年度內有未記錄的違法失信行為或其他信用信息,并足以影響其信用狀況的,應上報信用辦對該企業的信用監管等級進行重新評價,同時相應調整該企業的監管類別。

重新評價結果作為該企業的年度信用監管評價結果。

第二十八條年度企業信用監管等級評定之后,各所、分局和各業務科室發現企業有新發生的違法失信行為或其他信用信息,并足以影響其信用狀況的,應對該企業的信用監管等級進行即時評價,同時相應調整該企業的監管類別。

即時評價結果僅作為調整監管類別的依據,不影響該企業的年度信用監管評價結果。

第五章信用反饋

第二十九條信用反饋是將年度企業信用監管評價結果及相關情況形成的信用評價報告內容告知企業,并據此對企業開展有針對性的信用自律教育。

第三十條企業信用監管評價報告主要記載被評價企業的信用評價結果,包括企業信用監管等級、各項得分情況、主要信用積累情況、主要信用流失情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提示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企業信用監管評價報告只向被評價企業反饋,供被評價企業了解自身的信用狀況,不向其他單位、個人公開;但被評價企業同意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信用反饋的方式,可以是書式郵寄,也可以是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方式傳送。

企業信用監管評價報告以書面形式反饋的,加蓋實施評價機關的公章。

信用等級為AAA級的,必須以書面形式反饋;信用等級為AA、A、B、C、D級的,反饋形式不限。

反饋結果在7個工作日內錄入。

第三十三條提倡采用短信平臺進行信用反饋。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的手機號碼征集,建立完整有效的企業負責人手機號碼數據庫。

第三十四條企業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各所、分局查詢自身的企業信用監管評價報告。擁有數字證書(CA)的企業,可以通過互聯網查詢自身的企業信用監管評價報告。

第三十五條企業對評價結果有異議,如用于評價的信用數據無差錯的,不予重新評價;如用于評價的信用數據有差錯的,且非企業責任造成的,企業可以重新提供同期、有效的信用數據,經有關業務科室審核其真實性、準確性后,予以重新評價,并調整企業當年的信用監管評價結果。

第六章信用監管提示

第三十六條信用監管提示是利用企業信用監管評價等級和其它信用信息,依據特定規則由工商業務系統軟件產生,指導和提醒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對相應企業予以注意或者采取相應措施的工作信息。

第三十七條依據省局制定的信用監管提示目錄,信用監管提示分為關注提示、警示提示、限制提示三種類別。

關注提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日常管理中予以注意或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予以重點審查。

警示提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根據情況,采取不予辦理、巡查、告知、告誡、立案、予以落實相應的激勵政策或取消已獲得的信用資產等具體措施,并將處理情況予以記錄。

限制提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辦理相關業務時進行嚴格的限制,不予辦理相關的手續。工商業務系統軟件在相應環節依據內容自動控制操作。

第三十八條信用監管提示信息,不能由計算機軟件自動處理的,根據信息類型,由相關業務科室負責錄入、維護。

第三十九條可以辦理的信用監管提示信息,管轄單位在一個月內予以辦結。

第七章日常檢查

第四十條各所、分局根據年終信用評價結果,合理設置監管頻率,在每年12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年度監管計劃,按照制定的計劃、運用信用提示功能開展日常檢查,完成上級局交辦的其他企業信用監管事項。

第四十一條各所、分局根據企業的監管類別、本單位的人員狀況、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等,結合《**市工商局片區監管責任制實施辦法》的有關要求,制作每周片區工作計劃,有計劃、有重點、有目的地組織實施日常、專項和特殊檢查。

無巡查戶口或巡查結果的工作計劃視為無效。

各所、分局的工作計劃者應及時關閉或結轉超期的工作計劃。

第四十二條新增戶口建檔時限為三個工作日,因區域劃分等原因需重新建檔的時限為一個月。

第四十三條企業的監管類別,以信用監管評價結果為基本依據,綜合行業特點、經營特點和其它監管要素確定。

按照監管要求的不同,監管類別分為A類監管、B類監管、C類監管、D類監管。

A類監管。實施低頻率監管。適用于信用等級為A級以上、且未列入一級重點監控行業的企業。重點檢查亮照經營、證照有效期、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年檢申報、被舉報事項等情況;主要幫助企業提高遵法守信水平,獲取更多信用資產;企業信用監管評價等級AAA、AA級企業,實行重點企業走訪制度。可實行跨年度檢查。

B類監管。實施較高頻率監管。適用于企業信用監管等級為B級的企業、當年新設立的企業等。除A類監管的檢查內容外,重點是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新辦企業的注冊資本到位情況、登記事項的執行情況等。一般每年檢查不少于一次。

C類監管。實施高頻率監管。適用于企業信用監管等級為C級的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投資設立的企業、嚴重資不抵債的企業、屬于一級重點監控行業的企業等。除A、B類監管的檢查內容外,重點為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整改情況、需特別關注的重要問題等。一般每年檢查不少于兩次。

D類監管。實施按需監管。適用于企業信用監管等級為D級的企業。主要內容是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依法停止經營,是否依法辦理相應事項等的后延監管。根據需要隨時檢查。

第四十四條日常、專項檢查完畢,各所、分局檢查人員應當根據檢查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置,將結果及時、準確、正確錄入相應業務系統;一年檢查2次,上半年必須完成任務50%。其中C類監管企業上半年必須檢查一次,新設企業成立6個月內必須檢查一次。

第八章信用獎懲和服務

第四十五條根據企業信用監管評價等級,予以信用獎懲措施。

信用獎勵措施包括:信用監管評價等級為A級以上的企業要優先賦予信用資產,多方宣傳信用形象;其中AA級企業可申請年檢免審查,AAA級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給予年檢免審查。

信用懲罰措施包括:企業的年度信用監管評價等級B級以下者,在下一年度信用監管評價結果產生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主管的各類社團組織不得授予“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廣告信用單位等信用資格,或者知名商號、著名(馳名、知名)商標等信用資產;辦理各項工商業務時要重點審查;其中C級以下的,已經獲取的相關信用資格要取消;D級企業要予以公示。

同時,我局要通過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推薦、建議等方式,擴大信用獎懲機制的應用范圍和影響。

第四十六條各所、分局要采取教育、引導等手段,幫助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重建信用。并結合日常管理工作,廣泛聽取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同時為企業信用管理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九章信用修復

第四十七條企業信用修復是指因非主觀故意因素,致使信用監管評價等級降低,在一定期限內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重建信用的企業,按一定條件,經規定程序,獲準消除本評價年度違法失信行為對企業信用監管評價等級的影響的過程。

第四十八條申請信用修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根據其違法失信行為制定、落實相應的整改方案,并有明顯成效;

(二)自企業提出申請之日起,整改期限不少于三個月。

(三)企業在整改期限內未再發生違法失信行為;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信用修復:

(一)信用監管評價等級為D級的;

(二)本評價年度內具有嚴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本評價年度內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進入破產程序的;

(五)距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三年的;

(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不宜實施信用修復的其他違法失信行為。

第五十條信用修復的程序:

企業向所在地工商所、分局提出書面申請;

企業所在地工商所、分局審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并提出意見,報送市局企業信用辦;

由市局企業信用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確認,并實施信用修復。在數據庫保存違法失信記錄的前提下,提前解除信用提示,同時相應調整企業的年度信用監管評價等級和日常監管類別。

第十章信用披露

第五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公開披露企業的信用信息,加強社會監督,促進企業信用自律。

第五十二條公開披露的信用信息包括:

企業基礎信用信息:企業注冊登記信息、企業年檢信息。

企業良好信用信息:企業信用監管評價等級AA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廣告信用單位、消費者信得過單位、知名商號、馳名(著名、知名)商標。

企業不良信用信息:企業信用監管評價等級D級、嚴重違法處罰信息。

第五十三條公開披露之外的信息為限制披露信息。

我局與政府相關部門由于工作需要,在內部互通信息,不屬于公開披露。

限制披露信息,當事人同意披露的,可以公開披露。

第五十四條各所、分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辦事大廳、所(分局)辦公場所等設置企業信用信息查詢設施,方便查詢公開披露信息。

市局可以通過網絡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平臺,方便查詢公開披露信息。

市局可以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媒介,公開企業良好信用信息、企業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十五條每年度企業信用監管評價后,市局相對集中地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公示。

第十一章個體工商戶、市場經營者的信用監管

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信用監管是對個體工商戶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各所、分局要結合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的要求,應用工商業務系統軟件,全面開展個體工商戶的信用監管。

個體工商戶信用監管評價由市局企業信用辦負責實施。

第六十七條市場經營者信用監管是市場信用建設的重要環節,各所、分局要充分調動市場舉辦者的積極性,在具備信息化條件的市場,大力推行市場經營者的信用監管。

市場經營者的信用監管評價由市局企業信用辦負責實施。

第六十八條在市場內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經營者信用監管評價,不實行個體工商戶信用監管評價。

第六十九條市場經營者的信用監管評價以市場為單位進行。在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外地企業設立在當地的分支機構,除實行企業信用監管評價外,同時實行市場經營者信用監管評價;本地企業在市場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市場經營者信用監管評價。

第七十條個體工商戶、市場經營者信用監管評價采用全省統一的評價模型。信用監管評價的具體指標內容及分值,除省局統一規定的以外,市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監管重點增加信用評價指標,并按規定向市局信用辦備案。

第七十一條對查無下落的個體工商戶,當年的監管類別列為D類。

第七十二條對個體工商戶、市場經營者的日常、專項檢查,參照企業執行。

第七十三條對個體工商戶、市場經營者的信用評價結果的反饋形式參照企業執行(除書面形式外)。

個體工商戶、市場經營者的信用修復制度,參照企業執行。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實施細則未提及到的信息錄入時限,由各業務科室根據市局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要求作出具體規定;各業務科室要結合本年度的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檢查考核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各類信息。

第七十五條本實施細則中涉及的業務軟件以實施之日起的版本為準。

第七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