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局行政執法職能

時間:2022-09-01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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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局行政執法職能

行政許可(共1項)

一、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核

法律依據: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對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團體在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行政處罰(共11項)

一、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二、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五、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相應條件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清真食品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十一條的,分別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分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管理人員中有回族等少數民族公民:

(二)廚師、采購員、配料員、保管員等由回族等少數民族公民擔任或進行監督;

(三)生產工具、計量器具、運輸車輛、儲藏容器、加工和銷售場地等必須專用;

(四)禽畜類的屠宰必須符合回族等少數民族的習俗;

(五)加工清真食品的禽畜類原料,必須從清真屠宰場或清真柜臺、攤點采購。

六、非清真食品攤位未與清真食品攤位分開經營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清真食品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十一條的,分別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非清真食品攤位應當與清真食品攤位分開經營

七、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清真標識轉讓給非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清真食品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分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清真標識不得轉讓給非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八、非回族等少數民族個體工商戶銷售清真食品懸掛、張貼清真標識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清真食品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分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非回族等少數民族個體工商戶銷售清真食品,不得懸掛、張貼清真標識。

九、非清真食品使用帶有清真標識的包裝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清真食品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分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帶有清真標識的包裝。

十、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一、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五條: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教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除依法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外,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的宗教團體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4項)

一、宗教教職人員的備案

法律依據: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七條: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八條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經本宗教的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七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并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審核

法律依據: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應當事先征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

三、新建、重建、拆除、遷移寺觀教堂審核

法律依據:

《**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新建、重建、拆除、遷移寺觀教堂,由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提出申請,經當地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報省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四、宗教活動場所登記

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經批準籌備并建設完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