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制度

時間:2022-09-01 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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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機關行政管理工作,加強對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和管理,根據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及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工作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依職權制定的普遍適用于本地區、本部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細則、規則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文件的總稱。

行政機關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文件,對具體事項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適應本地區、本部門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觀需要;

(三)符合行政機關的法定權限;

(四)符合法定程序及規范化要求。

第五條區政府各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證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第六條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依照本辦法負責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起草專業性強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征求有關機構及專家的意見。

第八條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由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部門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經部門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區政府的規范性文件,須在報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十日前,由負責起草部門送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審查。

第十條部門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在部門辦公會議通過后十日內送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審查。

第十一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會簽后由主辦部門負責報送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審查。

第十二條部門送審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向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

(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說明(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等);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本。

第十三條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部門報送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二)政府部門之間的規范性文件是否相抵觸;

(三)是否符合法定權限、程序及規范化的要求。

第十四條對在規范性文件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規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由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通知制定機關改正;

(二)區政府部門相互之間規范性文件有矛盾的,由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意見,報區政府決定;

(三)屬于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技術性問題,由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并轉告原報送部門,原報送部門接到處理意見后,應當盡快處理,并于接到處理意見之日起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報送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在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及時通知送審部門。對經修改后再次報請審查的,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五日內提出復查意見。

因情況緊急需要即時公布實施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立即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經審查準予公布實施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部門應當自之日起五日內在《四方政務網》上登載規范性文件全文。

第十七條區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之日起五日內,由起草部門報送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負責報送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區政府和政府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之日起十日內,由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將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二份報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區政府各部門應于每季度開始的十日內將上季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于每季度開始的十日內將上季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區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定期進行清理。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調整情況,對已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繼續執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報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各部門自行組織清理,報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清理工作原則上每三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二條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監督,并定期進行檢查。對未按規定期限報送有關材料的,以及未履行報送備案手續的,由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通知限期報送;仍不報送的,由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報請區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區政府2001年4月30日的《四方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審查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