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建設管理制度

時間:2022-09-02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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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建設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由區政府全部或部分投資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工程招投標,監督工程實施,組織竣工驗收;項目主管單位負責提出工程設計要求;區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資金,并根據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工程進度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區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區監察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工程招投標進行行政行為監督。

第三條區政府投資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土建項目或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裝飾裝修項目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辦理各項手續;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50萬元以下的土建項目和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30萬元以下的裝修項目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區相關單位進行公開招投標并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辦理相關手續;10萬元以下的土建和裝飾裝修項目由項目主管單位按規定辦理項目發包手續,并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接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與該項目相應的資質。

第四條項目程序:

(一)工程項目一經確定,由項目主管單位會同區審計部門、區財政部門、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區監察部門按規定確定有資質的單位負責工程設計,出具設計方案并附施工圖預算及工程量清單。

(二)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有相應工程造價資質的單位來編定工程造價,同時組織工程的實施。其中項目總投資包括工程費、設計費、監理費、“三同時”評估費、質檢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監察部門組織工程招投標,確定施工、監理單位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項目主管單位組織工程實施。

(四)工程竣工后,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工程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與項目主管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章工程招投標

第五條經區政府同意后的建設項目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工程招投標。

第六條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審計、財政、監察部門按規定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機構編制招標的相關文件。招標機構負責資格預審。具體工作程序為:

(一)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指定媒體公開招標公告,公告時間為1日,接受投標報名時間為4日,自招標文件下發20日后開標(特殊情況報經市招標辦和市監察局同意,可縮短時間);其中,評標參加部門及人員包括: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項目主管單位、從市有形建筑市場相關專家庫抽取的專家以及公證處等相關部門,區監察部門負責對評標過程進行監督。

(二)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中標單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單位提交的投標文件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項目主管單位和中標單位簽訂廉政合同。

第三章工程組織實施

第七條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項目主管單位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設計交底。

第八條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中標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并通知中標單位3日內進場施工,項目主管單位負責做好配合工作。

第九條工程開工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現場簽證;項目主管單位負責工程實施監督;質監單位負責工程質量的監督,嚴格要求工程質量,安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條區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出具前,財政部門撥付工程款不得超過工程預算的70%。

第十一條區財政部門根據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進度確認表,依據合同要求撥付工程進度款。由于工程項目變更引起項目總投資增加,由項目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到現場確認并上報區政府同意后方可增加。

第四章竣工驗收及交接

第十二條竣工驗收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項目主管單位、質監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參加。工程驗收合格后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項目主管單位辦理移交。

第十三條工程驗收交接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整理完備的工程資料移交于區審計部門,由區審計部門對工程決算進行審計,工程項目根據審計結果辦理竣工結算。

第十四條工程驗收合格后,由施工單位負責工程保修,區財政部門按審計部門審定額的95%支付工程款,預留5%作為質量保證金,保修期滿后付清。

第十五條中標單位在辦理撥款手續時應提供正規發票、工程合同、中標通知書。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