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辦理暫行制度

時間:2022-09-14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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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辦理暫行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舉報受理工作,整合舉報等監督信息資源,促進舉報工作高效、協調運行,根據有關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舉報件,是指反映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法規選人用人以及領導干部政治、思想、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問題的電話、信件、來訪等。

第三條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受理的舉報件,統一歸口由干部監督處負責辦理

1、干部監督處受理的舉報件,干部監督處直接辦理。

2、干部監督處以外處室收到的舉報件,登記后轉干部監督處辦理。電話和來訪記錄在轉之前要進行認真整理,所轉信件包括信件原件和信封。一般應在兩天內轉出,反映情況緊急、重要的舉報件,或者在干部任前公示期間收到的舉報件,要隨收隨轉。

3、其他處室通過干部經常性考察、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調查研究等渠道,了解掌握的反映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等法規選人用人以及領導干部政治、思想、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問題的信息,要及時通報干部監督處。

4、干部監督處對收到的舉報件,按照受理渠道進行分類登記,提出擬辦意見,報部領導審批后辦理。

第四條舉報件受理、轉遞、辦理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舉報和信訪工作制度,遵守保密等紀律規定,確保舉報信息安全、暢通。

第五條本辦法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各地級市黨委組織部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