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制度

時間:2022-09-18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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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縣人民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是**縣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決策咨詢機構。

第二條縣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工作的基本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嚴謹的科學態度,客觀公正地開展咨詢研究活動,為把**建設成全省綜合經濟強縣提供咨詢服務。

第三條縣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的基本職能是,通過調查研究,對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全局性、戰略性、政策性的問題進行論證,為縣政府的決策和決策的實施提供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縣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主要承擔如下職責:

1、對縣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重大部署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等,進行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提出意見、建議和方案,供縣政府決策參考。

2、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中帶有戰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論證,提出建設性意見。

3、對縣政府重大決策的實施和經濟社會運行中出現的突出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信息、情況和對策建議。

4、根據縣政府的委托,對行業發展規劃和深化改革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咨詢研究和可行性論證,提出論證報告。

5、完成縣政府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機構

第五條縣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分別設置咨詢員和咨詢顧問。

第六條咨詢員主要聘請縣內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綜合分析能力較強、熱心決策咨詢工作的領導干部及優秀企業家;咨詢顧問主要聘請縣內退居二線的德高望重的領導干部以及縣外擅長于宏觀經濟管理、具有較強的研究能力和較大決策影響力的知名專家學者。

第七條縣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聘任咨詢員、咨詢顧問,由擬聘委員所在單位推薦上報;縣決策咨詢委員會征求縣政府領導同志意見;縣決策咨詢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確定;縣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代表縣政府頒發聘書。

第八條縣政府決策咨詢員、咨詢顧問任期一般為三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九條縣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書長一人。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由縣政府決定任免。

第十條縣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下設發展戰略、經濟貿易、農業農村、社會事業、城市建設、企業經營管理等六個專家組及咨詢顧問組。各組設組長1人。

第十一條縣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設立辦公室,咨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政府辦公室。辦公室下設綜合秘書科、咨詢研究科、信息聯絡科。辦公室的任務是:負責研究提出咨詢工作動議,協助咨詢員和咨詢顧問開展調查研究,搞好咨詢員和咨詢顧問的聯絡工作,組織咨詢會、座談會等活動,編輯咨詢簡報,處理日常事務,搞好后勤服務。

第四章活動

第十二條縣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建立主任辦公會議制度,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參加,研究、解決日常工作中的有關重要問題。

第十三條縣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的活動分全體活動、分組活動和個人活動三個層次,以分組活動為主。咨詢活動以咨詢員、咨詢顧問為骨干,廣泛吸收和組織社會力量參加,進行靈活多樣的開放式調查研究。

第十四條縣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全體會議,通報全縣經濟工作情況,研究布置咨詢工作任務,安排咨詢項目活動計劃,討論研究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為縣政府提供決策建議。

第十五條根據縣政府的部署和委托,縣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每年重點抓好若干重要問題的調查研究并形成咨詢報告。咨詢課題由咨詢委統一部署,必要時還可面向社會進行課題招標,邀請和吸收有關部門及社會上的專家學者協同攻關完成。咨詢報告上報縣政府作決策參考。特別重大的咨詢報告,向縣政府常務會專題匯報。

第十六條咨詢員、咨詢顧問圍繞縣政府的中心工作,對難點、熱點問題提供信息和咨詢建議,每年至少向縣政府提供一項以上可供決策的書面咨詢建議。

第十七條加強縣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與各部門和有關單位的聯系,建立與縣政府分管領導和對口部門單位的聯系制度。咨詢員、咨詢顧問受縣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的委派可以參加各有關部門召開的重要會議,了解情況,獲取有關資料。縣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與各部門、各單位特別是咨詢員、咨詢顧問所在單位的聯系和協調工作,為咨詢員、咨詢顧問開展調查研究和咨詢論證提供方便。

第十八條定期組織咨詢研究成果評選,對優秀智力成果給予表彰獎勵。咨詢員和咨詢顧問的文稿和政策建議,優先在縣政府辦公室編輯的內部刊物上發表,并推薦參加國家和省市級評選活動。

第十九條縣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要加強與其他縣(市、區)政府咨詢委員會的聯系,組織和安排交往活動。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條縣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的工作經費,根據每年的咨詢任務計劃,經縣政府批準,列入財政預算,專項核撥,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可納入咨詢委經費的項目包括:咨詢論證會議、調研考察活動、成果獎勵和其它辦公費用支出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工作規則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咨詢委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