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大事監督制度
時間:2022-09-18 1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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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事項決策與實施的監督管理,防止權力失控、決策失誤和行為失范,從制度上堵住滋生腐敗的漏洞,實施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深入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政府授權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國資局)出資監管的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重大事項主要包括:
(一)重大決策。主要包括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投資及生產經營計劃、技術改造計劃、資產重組計劃、企業改制及職工安置方案。
(二)重要人事安排。主要是指董事長、總經理、監事會主席、副董事長以上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免。
(三)重要項目安排。主要是指工程項目的招投標以及其他重要項目。
(四)大額資產的購建或處置(20萬元以上)。主要包括成套設備、關鍵設備、土地、建筑物及其他無形資產的購建或處置。
(五)大額資金使用。主要是指大宗物資采購(20萬元以上)、非常規的大額資金使用(10萬元以上)以及高管人員的薪酬、津貼。
(六)其他事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改革與發展、職工切身利益和預防懲治腐敗的重大事項。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四條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結合實際制定詳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分項目內容、分資金數額、分審批層次的重大事項內部監督實施細則及方案。
第五條企業重大事項決策既要講求效率又要堅持科學化、民主化。企業重大事項經調查研究、充分論證、集體研究決定后,應根據不同內容特點,選擇不同的公開范圍、公開對象和公開形式進行公開,擴大企業職工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第六條企業重大事項內部監督實施細則及方案須廣泛征求意見,經企業董事會、監事會、職代會(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后報縣政府和國資局備案。
第七條企業重大事項集體決策過程應有詳細的文字記載并存檔,做到有據可查。
第八條縣國資局負責對所出資監管企業的重大事項決策實施外部監督。
第九條外部監督的方式有:
(一)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二)根據群眾來信來訪或舉報進行專項檢查;
(三)其他方式。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十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縣國資局或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按照黨組織關系、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給予企業領導人和其他相關責任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制定實施細則及方案的;
(二)實施細則及方案未報縣政府和縣國資局備案的;
(三)阻撓縣國資局對企業重大事項決策工作的監督檢查,或隱瞞實情、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違反企業重大事項決策實施細則規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引起生產經營秩序混亂和群體性事件的。
第十一條縣國資局工作人員在監督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過失的,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列為企業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大余縣國資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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