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場復綠財務制度
時間:2022-09-22 0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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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采石場整治和復綠工程的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確保財政資金的安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會計法》以及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市采石場整治和復綠工程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建設資金的核算和監督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第三條東莞市采石場整治和復綠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采石場整治和復綠工程的領導和組織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包括編制整治復綠方案、復綠計劃、復綠設計、施工圖紙審核、工程預算、工程質量監督、驗收等工作。市林業局負責對采石場復綠工程實施過程進行技術指導。市財政局、鎮街財政分局負責復綠資金落實到位。
第四條復綠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屬地原則,由各鎮街按招投標有關規定確定工程施工單位。全市采石場整治和復綠工程由各鎮街財政分局負責設立工程專戶,集中支付,集中核算。
第二章財務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各鎮街財政分局設置專職會計、出納,按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建帳。會計核算必須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出納應當互相監督,定期對帳,做到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確保資金的安全。
第六條會計核算以人民幣作為記帳本位幣,財務處理用借貸記帳法記帳。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薄、編制會計報表一整套程序必須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要求。
第七條工程款項支付不能用現金支付,必須通過銀行轉帳結算。財務人員不能將銀行帳戶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不能簽發空頭支票;不能將支票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作廢的支票應當及時送回開戶銀行注銷。各鎮街財政分局在銀行預留的印章和銀行票據必須分開保管,形成相互監督制約機制。
第八條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建檔要求、保管期限、銷毀辦法等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資金籌集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全市采石場整治和復綠工作的復綠費用由市與鎮街共同籌集。標準參照大嶺山楊屋大興石場復綠工程的實際復綠費用標準,最高不超過110元/平方米。所需費用由市與鎮街5:5分擔。采石場整治和復綠面積以市國土資源局測量面積為準。
第十條對已經公開拍賣采礦權的10家已關閉,且拍賣合同中已規定由經營者負責整治復綠,同時市已收取經營者復綠保證金的采石場,由經營者負責整治復綠,經驗收合格后退回其復綠保證金,如經營者違約未按要求進行復綠,則沒收其復綠保證金,由市政府先從收取的復綠保證金列支進行復綠,如費用超支則按市、鎮街5:5比例分擔。
第四章工程用款撥付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必須按規定程序實行招投標;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必須按規定進行政府采購。鎮街按中標價或采購價與施工單位、勞務(物料)供應商簽訂合同,作為辦理工程撥款的依據,并提供招投標的中標通知書、合同書、協議書等有關工程資料給相關鎮街財政分局備案。
第十二條市負擔的建設資金分兩期劃撥,具體為:工程動工時按工程中標價一半的80%(即中標價40%,但不能超過市負擔資金的80%)劃撥;工程完工驗收并結算后,再劃撥需由市負擔的剩余資金。有關鎮街要落實好配套資金。
第十三條工程用款的撥付,必須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才能辦理撥款手續。具體程序是:
(一)由鎮街財政分局提出工程用款申請和填寫工程用款審批表。
(二)工程用款審批表經鎮政府(街道辦)、市國土資源局加具意見,送市財政局審核。
(三)市財政局審核后,將工程款撥付到各鎮街財政分局設立的工程專戶。
第五章工程項目決算
第十四條鎮街應及時做好工程資料的簽證及整理工作。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辦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并做好工程的結算工作。
第十五條鎮街采石場整治和復綠工程結算審核完畢,鎮街應當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作為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和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依據。
第六章財務監督
第十六條市財政局、鎮街財政分局應當對工程用款申請進行審核,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的行為必須予以制止和糾正;對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市、鎮街負責人反映并向上報告。
第十七條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市財政局應當對采石場整治和復綠工程進度、質量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把好工程質量和用款支出審核關。
第十八條全市采石場整治和復綠工程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建設部門的監督檢查。工程項目完結之后,由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對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依法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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