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路橋費年票制度

時間:2022-09-22 0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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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路橋費年票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道路橋梁建設,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規范道路橋梁通行費收費行為,保障道路橋梁建設投資的償還,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本市實行機動車輛路橋通行費年票制。

路橋通行費年票制是指為償還修建道路、橋梁的貸款本息,對在本市交警部門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輛(以下簡稱“本市籍機動車輛”),每年度一次性收取路橋通行費(年票費),憑年票費憑證通行全市路橋收費站(高速公路和鳳崗牛湖收費站除外)的制度

對非本市籍機動車輛按次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次票費)。

第三條收取年票費的具體工作,由市公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統一管理并組織實施。

市交通、公安、物價、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年票費的收取

第四條年票費由市公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下轄的收費機構(以下簡稱“收費機構”)負責收取。

年票費按省物價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計量標準按市交警部門核定的機動車輛總質量、載重質量和載客人數等確定,其中專項作業車按其核定總質量的50%計收;獨立上牌的牽引車按其核定整備質量的50%計收;獨立上牌的掛車按其核定的載重質量計收。

第五條下列機動車輛免繳路橋通行費:

(一)懸掛軍隊、武裝警察專用號牌的車輛;

(二)裝有警燈并懸掛紅色反光“警”字專用號牌的車輛;

(三)裝有警燈、警報器的紅色專用消防車;

(四)裝有警燈、醫用警報器的醫院救護車;

(五)殯葬專用車;

(六)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免費通行車輛。

除前款規定免繳通行費的車輛外,本市籍機動車輛均應繳納年票費。

第六條本市籍機動車輛車主應每年于行駛證登記的發證日期的對應日前到收費機構繳交當年度年票費。

新入戶或外市籍轉入的機動車輛,應自核發行駛證之日起繳交當年剩余期限的年票費。

車輛報停、報廢、被盜搶、因交通事故停駛、遷出本市或被司法、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扣押、封存的,車主可持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身份證、行駛證及復印件等到收費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后,可免繳或退回上述情形發生后次日起相應期間費用(車輛報停的,按報停期限退回相應年票費)。

第七條收費機構對已繳交年票費的車輛,應當開具與其號牌、類別相一致的年票費憑證。年票費憑證應隨車攜帶,以備查驗。

年票費憑證遺失的,車主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車輛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收費機構辦理遺失補辦手續。

第八條市公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及其收費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審計、統計、票據管理制度和報表制度,做好年票費的收取和上繳工作。

收費機構收取的年票費,應通過收入匯繳專戶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章年票費保障和稽查

第九條市交警、交通、財政部門和市公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應加強本市籍機動車輛的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臺,以便收費機構及時掌握機動車輛動態信息,保障收費工作做到應收盡收。

第十條交警部門應協助收費機構做好年票費繳交的檢查工作,在辦理機動車輛年審等手續時,應當核查年票費的繳交情況,對未繳交年票費的,應當告知其及時補繳。

第十一條市交通局征稽執法機構會同年票費收費機構負責對本市籍機動車輛繳交年票費情況進行稽查,被稽查的機動車輛駕駛員應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各收費站所在地交警、公安派出所應當切實維護轄區內收費站的收費、治安秩序,依法處理逆行逃費、沖卡逃費和暴力抗法、毆打收費站征費或稽查人員、使用假牌假證、擾亂收費秩序等違法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未按規定繳納年票費的,除責令其補繳外,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2‰滯納金。

第十四條偽造、變造、冒用、涂改、轉借年票費或次票費憑證的,除責令其補繳外,按照《廣東省公路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對采取故意堵塞收費道口、擾亂收費站秩序、強行通過收費站(點),毆打收費站管理人員等手段逃費的,應當按照《廣東省公路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駕駛員將車輛開到指定地點或者將車輛拖離繳費通道至指定地點,除責令其補繳外,并處以同類型車輛當次次票費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損壞公路、收費設施或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未繳交路橋通行費而被責令到指定地點停放的車輛,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三個月內仍未補繳通行費的,有關管理部門可對滯留的車輛申請法院依法拍賣,拍賣所得抵付車輛通行費、滯納金、車輛保管費、罰款等相關費用,余款歸還當事人。

第十七條有關部門、收費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路橋通行費收取、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收費站工作人員有違法亂紀、營私舞弊行為的,應予以開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