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違章條例罰款規定范文

時間:2023-11-09 17: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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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違章條例罰款規定

篇1

    酒后駕車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駕駛員飲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飲料后,在酒精作用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違章處罰:血液中酒精含量≥0.03克/100毫升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并處吊扣駕駛證三個月以下,交通違章記6分;酒精含量≥0.1克/100毫升的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吊扣駕駛證5個月,交通違章記12分。拒絕、阻礙交巡警進行酒精含量測試的,處1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200元以下罰款,并與違章進行分別裁決,合并執行。

    違章裝載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凡是客車載人超過行駛證上核定人數的,貨車載物超過行駛證上核定載重量的,或貨車人貨混載,以及載物超長、超寬和超高未經批準的,都屬違章裝載。

    違章處罰: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處200元罰款,可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交通違章記3分;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重量30%以上的,處200元罰款,可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交通違章記3分。

    違章變道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凡是機動車在劃有白色直線或斑馬線的路段上變道,或在變道時影響該車道內車輛正常行駛,或在高架道路上一次連續變換兩條車道的,均屬違章變道。

    違章處罰:在地面道路不按規定變道的,處30元以下罰款,可以單處吊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在高架道路上不按規定變道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駕駛員可以并處吊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駕駛證

    違反交通信號(闖紅燈)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車輛違反交通信號規定行駛的。

    違章處罰:處20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扣1-3個月駕駛證。

    不按規定車道行駛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違反車輛各行其道原則,駛入其他車輛行駛車道的。

    違章處罰:處5元罰款或警告,并處吊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

    違章停車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車。

    違章處罰:違章停車駕駛員未離開車輛的,處5元罰款,駕駛員離開車輛的,處5元罰款,可并處吊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造成交通嚴重阻塞的,處2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6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并處吊扣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駕駛證。

    違反標志、標線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車輛違反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行駛的。

    違章處罰:30元罰款,可并處吊扣1-3個月駕駛證。

    違章超速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車輛行駛速度超過最高限速的規定。

    違章處罰:30元罰款,可以并處吊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記2分。

    違章超車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駕駛員在不準超車的路段超車或未按規定超車。

    違章處罰:處2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6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扣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駕駛證。記3分、6分。

    前方受阻未依次行駛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因前方交通受阻,駕駛員在對方無來車及未漆劃黃色中心實線的路段上,未依次等候,超越等候通行車輛的行為。

    違章處罰: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

    未系安全帶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駕駛員和其他乘坐人員,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未按規定系安全帶。

    違章處罰:在地面道路上違反規定的,處5元罰款,交通違章記分;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的,處50元罰款,并處吊扣6個月駕駛證,交通違章記3分。

    未密閉車輛在禁行道路行駛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未按規定安裝密閉機械裝置的運輸車輛,駛入禁行區域內從事工程渣土、砂石運輸的。

    違章處罰:處30元罰款,或單處吊扣2個月以下駕駛證。

    違章鳴號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在禁止鳴號區域鳴號或在非禁止鳴號的區域和路段使用喇叭時,音量超過105分貝,每次按鳴時間超過半秒鐘,連續按鳴超過3次的。

    違章處罰:處5元罰款或警告。

    尾氣超標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尾氣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在用機動車尾氣排放標準的。

    違章處罰:處2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并處吊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

篇2

1、交管12123能處理闖紅燈違章。通過公安部交管服務互聯網平臺處理的本人機動車交通違法,需同時滿足以下情形。一是由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二是單條罰款金額不超過200元。三是待處理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與駕駛人當前累積記分分值之和未達到12分。

2、闖紅燈違法行為是依據代碼為1625的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道路交通法》第38條第1種行為、第90條,《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38、40、41、42、43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罰款標準200元。扣6分。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脫保之后的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是不會進行理賠的,脫保的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是屬于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會被處以交強險兩倍的罰款。

什么情況算作脫保機動車輛保險的當期有效期最后一天過了之后,就算做機動車輛脫保。根據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只要機動車輛出現脫保,再次購買保險的時候,就不會有任何的優惠以及折扣,作為車輛使用,交強險千萬不要脫保,否則會影響正常的理賠。

車輛續保時需要注意什么需要注意機動車輛的保險日期,車輛續保和車輛年檢有著明顯區別,車輛續保必須要在購買保險日期之前完成,而并不像車輛年檢在當月完成就可以,車輛一旦出現脫保,在路上行駛屬于違法違章行為。

(來源:文章屋網 )

篇4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三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國家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第六條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七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客運

第八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九條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十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客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

第十四條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六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十八條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十九條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

從事旅游客運的,應當在旅游區域按照旅游線路運輸。

第二十條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第二十一條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當事人對賠償數額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國家有關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和鐵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辦理。

第二節貨運

第二十二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

(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三)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貨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貨運經營者實行封閉式運輸,保證環境衛生和貨物運輸安全。

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二十八條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并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托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向貨運經營者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性質、應急處置方法等情況,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節客運和貨運的共同規定

第二十九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三十條生產(改裝)客運車輛、貨運車輛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定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嚴禁多標或者少標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一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二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三章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三十七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驗收合格的運輸站(場);

(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第四十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許可證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四十一條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站(場)的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向旅客和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保持站(場)衛生、清潔;不得隨意改變站(場)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為客運經營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上下車秩序。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行李寄存和托運等服務設施,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攜帶危險品的人員進站乘車。

第四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貨物。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業的,應當向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第四章國際道路運輸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雙邊或者多邊道路運輸協定確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

第四十九條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

(二)在國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第五十條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持批準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中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其投入運輸車輛的顯著位置,標明中國國籍識別標志。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在中國境內運輸,應當標明本國國籍識別標志,并按照規定的運輸線路行駛;不得擅自改變運輸線路,不得從事起止地都在中國境內的道路運輸經營。

第五十二條在口岸設立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入口岸的國際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其工作人員的法制、業務素質。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法制和道路運輸管理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五十六條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舉報。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五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第六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六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車輛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

第六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

(三)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四)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

(五)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或者不公布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輸,擅自從事中國境內道路運輸或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

篇5

交通安全法規處罰細則

交通違法的處理:(被交警抓到)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2、酒駕,5年內不得再考取駕照。

3、不系安全帶,記3分,罰100元。

4、副駕不系安全帶,記1分,罰50元。

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3分,罰100元。

6、行駛途中抽煙,記1分,罰100元。

7、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頂額處罰。

8、超速駕駛,記6分。

從2012年7月起,7種攝錄違法(非現場處罰)罰款+記分:(是攝錄罰款)

1、闖紅燈,罰款200元。

2、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罰款200元。

3、違反禁止標線行駛,罰款100元。

4、超速行車,罰款200元。

5、機動車走非機動車車道,罰款100元。

6、逆行,罰款200元。

7、違停車,罰款200 元。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6分:

1、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車道停車。

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擁堵占用應急車道行駛。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3分:

1、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

2、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

3、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于規定最低時速。

4、禁止駛入高速公路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5、違反禁令標志和禁止標線指示。

6、不按規定超車和讓行、逆行。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1分:

1、行經交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

2、遇前車停車排隊或緩行時借道超車或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管理的原則

1、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本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的行為做了具體規定,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2、控制執法的隨意性,防止濫用執法權力。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道路交通活動日益繁多和復雜,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門要在依法管理原則的指導和約束下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幅度、方式執法,防止執法的隨意性和濫用自由裁量。

3、對違法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作為執法機關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要帶頭守法,切實保障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違法越權,侵犯了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方便群眾的原則,即便民的原則

在我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宗旨就是為人民服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便民原則,就是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道路交通工作中,盡可能為交通參與人提供便利和方便,從而保障交通參與人進行交通活動的順利實現。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特點

(一)以保護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從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以及內容上都體現了本法的這一精髓:堅持以人為本,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道路交通統一管理,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職責。明確提出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同時又具體地規定政府應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上升為法律規定,明確規定政府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媒體的交通安全教育義務。

(四)倡導科學管理道路交通。改革開放以來,道路交通發生了深刻變化,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尤其是隨著高科技手段在社會各個領域的廣泛應用,強化科技意識,運用科學技術,不斷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學化、現代化水平,已經成為未來道路交通發展的方向。因此,本法中明確規定提倡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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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關于“兩罰制”。

“兩罰制”也稱雙罰制,這原本是一個刑法學上的概念,一般是指對單位犯罪,既要處罰單位,又要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這是一種較為合理且有效的處罰單位犯罪的制度。后來這個法律精神被行政法所吸收,在對單位實施的行政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時,分別對單位和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我國的一些行政法規中也部分的采取了“兩罰制”的做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就體現了“兩罰制”的原則;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章“法律責任”中大多采用了這一原則。

二、道路運輸行政處罰中的“兩罰制”。

2001年10月,交通部2001年第7號令頒布了《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在我國正式確定了營業性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管理制度。這個交通部部門規章還第一次在道路運輸管理行政處罰領域體現了“兩罰制”觀念。該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駕駛機動車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的人駕駛機動車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這實際上意味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查到未取得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在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的,應該同時對駕駛員和聘用這名駕駛員的營運車車主同時進行相應形式和幅度的行政處罰,(駕駛員與車主為同一人的,應按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這可以看成是一種新形式的“兩罰制”。

事實上,對營運車車主進行處罰具備行政處罰成立的構成條件:

首先,營運車車主在主觀上具有直接或間接的違法違章故意。營運車車主在聘用機動車駕駛員前,應依法對駕駛員的身份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相關證件進行查驗,證件齊全的才可以聘用,并在聘用時對駕駛員的有關情況進行登記。若車主明知駕駛員尚未取得營業性駕駛員從業資格仍有意聘用或未經查驗駕駛員的相關證件而直接聘用,都構成了主觀上的違法違章的故意。

其次,客觀上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道路運輸經營直接關系著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貨主的財產利益,而影響運輸安全最重要的兩個因素就是車輛的安全狀況和駕駛人員的素質。如果營運車車主聘用了不具備相關條件的駕駛員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必然使道路運輸的安全系數大為降低,從而對旅客和貨主的利益造成潛在或實際的侵害,影響正常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

三、取消“兩罰制”的后果。

新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令人遺憾地摒棄了“交通部7號令”剛剛建立起來的“兩罰制”,其帶來的消極影響顯而易見。

首先,營運車主的違法違章行為無法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如上所述,營運車主聘用不具備規定條件的機動車駕駛員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和客觀上的違法性,事實上,如果沒有車主的聘用行為,駕駛員是不可能為車主提供駕車勞務的,兩者的違法行為相互聯系,不能分割。一旦營運車駕駛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而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行為被發現,營運車車主就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以法律只規定對駕駛員進行處罰為由,將這二個違法行為帶來的不利后果全部轉嫁到駕駛員身上。而實際上,眾所周知,車主與駕駛員二者之間的經濟地位相差懸殊,一般普通駕駛員的工資收入最多也就幾千元,讓駕駛員去繳納二百至二千的罰款,而經濟實力更強的車主卻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于法于理都讓人難以接受。轉貼于 其次,行政處罰決定將更難執行。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到從事營業性運輸的駕駛員無從業資格時,除當場處罰外,通常會對車輛的有關營運證件進行暫扣,在事實調查清楚并履行法定程序以后,才能正式作出處罰決定。駕駛員因害怕承擔責任,往往會向車主結清薪水后借故離開,等車主知道車輛證件被查扣前去處理時,也完全可以以自己沒有違反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能暫扣他的證件為由要求交還證件,這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就會陷入一個十分尷尬的境地:如果交還證件,行政處罰決定將無法執行,如果不交還證件,可能因被指責違法行政而導致行政復議或訴訟。

再次,偽造從業資格證的行為將更為泛濫。

“交通部7號令”確立我國的營業性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管理制度以后,對全面提高營業性駕駛員素質,保障道路運輸安全,提高運輸服務質量,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從業資格證管理制度推行以后,由于各種原因,在全國各地運輸市場上都出現了大量的偽造從業資格證,有的甚至泛濫成災。如安徽某縣運政稽查大隊,僅在一年的時間里,就查獲偽造從業資格證三百余本。摒棄“兩罰制”以后,為了應付檢查,為了避免只針對駕駛員的嚴厲處罰,同時為了省錢省時,營業性運輸的從業人員肯定為鋌而走險,想方設法偽造有關證件。另外,由于駕駛員是否具有從業資格證對于營運車主不再重要,車主對駕駛員的有關證件的查驗將必然放松,從而使偽造的證件更容易進行道路運輸管理領域。

篇7

被申請人xx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趙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xx縣公安局對肇事人趙俊杰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趙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趙xx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趙xx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趙xx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趙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趙xx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于趙xx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趙xx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趙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趙xx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

(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xxx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趙xx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系。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趙xx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a-xxx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XX年第5期和XX年第5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級、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為是錯誤的。

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因此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也應該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是錯誤的。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白xx

篇8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涂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后,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并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并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并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附則

篇9

關鍵詞: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

中圖分類號:DF43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07)01―0102―07

引言

基于機動車交通事故的為害之烈和機動車事故受害人所處地位之弱,我國在充分借鑒美、英、德、日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之上,經過十年時間的充分論證,終于在今年三月三十日頒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無過錯責任、機動車強責險制度和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借助這一套完整的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法律制度(以下簡稱“機動車強責險制度”),幫扶居于弱勢地位的車禍受害人,解決機動車保有者與車禍受害人之間的緊張關系,預防和減少機動車交通事故,緩和社會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

一、對制度的評述

我國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無過錯賠償責任”,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又規定了機動車強責險制度,以分散肇事機動車的保有人過重的經濟負擔和責任風險,保證受害人能夠獲得及時而有效的賠償。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這一原則規定的實施,國務院于2006年3月30日頒布了《條例》,它共分七章,分別對強制保險的定義、辦理的原則、賠償處理等作了規定。《條例》規定保險公司經營機動車強責險不以營利為目的。在辦理強制保險時,投保人有權自主選擇具備經營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強制保險實行全國統一條款和統一責任限額。強制保險還將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目的是墊付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傷亡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

(一)制度的特色

《條例》所建立起來的機動車強責險制度是政府巧妙地借用“市場之手”,加以適當的政策化改造,實現社會正義之目的的成功典范。

之所以說“政府借用‘市場之手’”,是因為該險種完全由普通的商業性保險公司銷售和經營,并與任意責任保險配套使用,是任意責任保險的新發展;之所以說“政策化改造”,是因為這種強制保險雖脫胎于任意責任保險,但又不是任意責任保險,而是加入了許多公共政策方面的內容,主要有:(1)強制締約,機動車的保有人必須投保,而保險公司對于符合條件的投保人也必須承保,為了車禍受害人能得到迅速而基本的賠償,在合同期間,雙方均不得隨意解除保險合同;(2)無過錯賠付,機動車一方投保了機動車強責險之后,對于車禍之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即使沒有主觀上的過失,也要在機動車強責險的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也應當及時對受害第三人進行直接賠付;(3)受害人權利的擴張,車禍受害人并不是任意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的合同當事人,但是在機動車強責險中,受害人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其法律地位甚至超過了被保險人,成為了機動車強責險中的兩大主角之一,而被保險人則從主角之一變成了配角。也就是說,機動車強責險中的受害第三人不但擁有了越過被保險人而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付保險金的法定權利,而且,在特殊情況下還擁有了向社會救助基金求助的法定權利,使其權利的擴張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這些都是對“債權相對性”原則的突破,是國家立法基于公共政策的目的而對“私法自治”原則的限制,這在任意責任保險中是不可想象的。此外,國家基于社會公益,還在保險費率厘定、被保險人的范圍和監管等方面對機動車強責險的各方主體的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確保“車禍受害人得到及時而切實的賠付”的社會公益目的得以實現。因此,筆者認為完善的機動車強責險制度是借助市場手段,輔之以政策化改造,以實現社會保障之目的。

(二)制度的優勢

《條例》所確立的機動車強責險制度是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任意保險這一“私法”制度的“公法化”改造,其優勢十分明顯:其一,它能夠使機動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及時而基本的賠償,以解決受害人搶救費用上之燃眉之急,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是我國侵權賠償上一個歷史進步。其二,它通過強制廣大機動車的保有人都參加這一保險,使某一車禍加害人的責任損失,在全體機動車保有者之間進行分散,從而使這一制度從任意責任保險的個體化的“矯正正義”到整個社會化的“分配正義”的轉變;其三,這一制度實行全國統一的保險費率、責任限額制度,十分強調保險公司實行“保本微利”經營方針,并加強這方面的監管,這些舉措,實質上是降低了廣大投保人的保費水平。它既激勵機動車保有人的投保熱情,又不損害保險公司的正當利益,實現了“投保人(機動車保有人)―保險公司―受害第三人(車禍受害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促進該制度的良性發展,更有效地維護了廣大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切身利益,維護了交通秩序,實現社會正義。總之,這一制度堅持用市場手段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政策目標,做到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制度均衡,既不損害市場主體的效益,又維護了社會正義,實現了“有效率的正義”,堪稱同類制度之典范。

二、制度本身的不足及其完善

然而,“金無足赤,人無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條例》的頒布雖然標志著我國的機動車強責險法律制度已經初步建立,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僅有兩條相關規定,而《條例》全文也僅有四十多條,且內容較粗疏,缺乏可操作性,與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兼容性也不足,因而,在許多方面都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被保險人方面的不足及其完善

1.應綜合考察被保險人的各項因素,正確厘定保險費率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們收入的增加以及汽車價格的下降,總的汽車擁有量將快速增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實施機動車強責險,因此,可以預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市場規模將迅速擴大,各大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也必將更加激烈。同時,國家規定保險公司在經營汽車強制保險時要保持不贏不虧、略有盈利。保險公司和有關部門只有確定盡可能公正、合理的保險費率,才能降低承保汽車強制保險的成本,同時減輕車主的保費負擔,使保險公司自身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才能夠保障人們的切身利益、減少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為建設和諧社會作貢獻。鑒于此,我國《條例》的第八條雖然明文規定了根據被保險人的交通肇事紀錄實行彈性費率制,這是我國立法界的一大突破,但筆者認為這還很不夠。希

望予以進一步完善,加入對被保險人一方的性別、年齡、職業特點、駕齡和駕駛環境等考慮因素,使彈性費率制進一步完善。

2.被保險人的范圍的有關規定有待完善

筆者認為,對機動車強責險中的被保險人范圍的認定不能過于機械。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發生時的具體情況確定。被保險人不僅指機動車強責險的保單中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即指名被保險人,以及其同居之全體家屬,還應當包括經指名被保險人或其配偶所許可使用其汽車之人,以及對被保險汽車之使用負有法律責任之任何人,此即額外被保險人(袁宗蔚,2000)。在特殊情形下,機動車強責險的保險人可能因某一被保險人對另一被保險人有損害賠償責任而支付保險金,例如指名被保險人出借其汽車于鄰居,此鄰居開車撞傷指名被保險人,指名被保險人可能提出控訴其鄰居所致之傷害,此鄰居為保單承保范圍內之額外被保險人,保險人應為鄰居提出抗辯,并支持任何有利于指名被保險人之判決(袁宗蔚,2000)。再比如,指名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各有一車,兩車發生碰撞,在此種情形下,配偶一方可能控訴對方,而保險人亦當提出抗辯(Don Dewees,1996)。從理論上講,被保險人和受害第三人之間并沒有一個不可逾越的界限,無論是指名被保險人還是額外被保險人都可以因被保險汽車在經授權的合格駕駛人駕駛時所致的損害而向保險人主張賠償,從而成為受害第三人。但按照我國現有責任保險條款,指名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是不能視為第三人的。很明顯此條款規定過于機械地理解了被保險人和第三人的概念,將相當一部分人排斥于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之外,可能使我國交通事故保障體系出現盲區,故筆者主張第三人和被保險人的確定應當以交通事故發生時為準。

(二)保險人方面的不足及其完善

1.應縮小保險人的責任范圍

縱觀世界各國的相關立法,很少將車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作為機動車強責險的范圍。這是因為,機動車強責險的立法宗旨無非是確保受害人能獲得及時而基本的補償,為此,各國均規定,該受害第三人可直接向機動車強責險的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金,而保險人不得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去對抗該受害第三人,且保險人的經營原則是“不賺不賠”的微利保本經營。這樣一來,保險人的利益受到極大的限制。這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對保險人的個體利益進行的一種迫不得已的限制。然而,一個好的民事法律制度必須在矛盾的雙方建立一種相對平衡的關系。為此,各國法律大都規定,機動車強責險的保險人僅對受害第三人的人身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而車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在機動車強責險的保障范圍之內。但遺憾的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卻將財產損失也納入了機動車強責險的賠償范圍,《條例》第二十一條也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按照被保險人因過錯應承擔責任,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這無疑將大大加重保險公司的責任負擔,并最終通過較高的保費水平,轉嫁到廣大投保人身上,反過來,又會影響機動車強責險的投保人的自覺性,從而,從根本上威脅到這一制度的運行。因此,筆者建議應當對《條例》的相關規定作適當的調整。具體辦法是:對財產損害設定免賠額(Deductible Franchise)或共同保險條款(Coinsurance clause)。免賠額是指當承保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只賠償一定數額以上的損失。共同保險條款則規定在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自己必須承擔損失的一定百分比。免賠額和共同保險條款是對保險賠償金額的一種限制,其意義在于減少小額損失之補償,因為小額損失的理賠費用甚至可能超過實際補償金額。免賠額和共同保險條款的引入可以有效降低賠付率和理賠費用,進而降低保險費率,所以無論是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具有積極意義。根據機動車強責險著重維護受害人基本權益的特征,對人身損害設定免賠額或共同保險條款違背以人為本的理念,且對人身損害設定免賠額可能誘發道德風險。為了能夠請求賠償,受害人可能夸大人身傷害程度,而醫生和律師也會鼓勵受害人增加醫療服務而使損失達到門檻標準(Gary Schwartz,2000)。但對財產損失設定免賠額或共同保險條款不僅可以減少賠付和降低保費,而且可以通過調節免賠額幅度或共同保險比例起到控制違章,減少事故的防災功能。

2.保險人不保事項的有關規定應當完善

所有保險合同中皆有不保風險事故之規定,它起到了從反面確定保險人之責任范圍的作用。不保事項系指“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不予承保之事項,是對保險契約上保險責任之限制”(袁宗蔚,2000)。有人稱不保事項為免責事由或除外責任,廣義的機動車強責險的不保事項包括不保第三人、不保風險事故和不保損失等。而狹義的不保事項就是機動車強責險的不保風險事故。

機動車強責險之主旨是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保障,故其風險事故以交通事故為限。但何謂“交通事故”呢?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可見,交通事故應當是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發生的致損事件,而非因機動車上路行駛帶來的損害,即使是與機動車有其他物理上的聯系也應列為機動車強責險的不保事故。但《條例》卻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筆者認為此規定欠妥,因為這不僅不合理地加重了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責任,而且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之虞,建議將來在修訂《條例》時予以刪除。另外,道路交通事故中亦有若干情形為機動車強責險的不保風險事故:第一,駕駛資格欠缺的駕駛員駕車所致之交通事故。如尚未取得駕駛執照或駕駛執照被吊銷的人員肇事;第二,駕駛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第三,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第四,因駕駛人酗酒、吸毒或服用物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第五,駕駛人或第三人從事犯罪活動引發的交通事故;第六,被保險人自愿在暫時或永久對公眾人士封閉的區域參加賽車活動所致損害,受害人也是不能獲得無過失保險機制的賠償的。排除這些事故的原因在于,責任保險中的交通事故應當是通常情況下發生的,而以上情形,或者是當事人故意造成事故,或者是當事人因嚴重違法行為引發事故,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按照保險原理,故意造成事故或者從事嚴重違法行為的人是不應得到保險保障的,否則就不利于正確引導人們的行為,造成“鼓勵”引發事故或違法犯罪的傾向。另外,當事人故意或嚴重違法的風險也是保險人在進行風險評估時難以測算的,因此應當將這些事故從機動車強責險的保障范圍排除出去。當然,將這些事故排除在機動車強責險的保障范圍之外,并不等于機動車強責險對這些事故中的受害者(尤其是無辜的受害人)采取視而不見的態度,而是應當秉承“以人為本”的理念首先為受傷的受害

人墊付搶救費用。此時,保險人實際上承擔著一定的社會保障責任,是保險業社會管理功能的體現。當然,為平衡當事人利益,補償保險人因此支出的費用,法律應當賦予保險人于事后向責任人追償的權利。

3.應賦予保險人對加害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

為了更好地保護車禍受害人的公益性目的,《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了保險人在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違法導致交通事故時,仍然有義務向受害的第三人支付保險金,但有權在事后向被保險人追償,以保障車禍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而基本的賠償。這一規定與任意性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相比,實際上是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的機動車強責險制度也應當在盡可能的情況下,注意適當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明確賦予保險人對其他加害人的代位求償權,以利于機動車強責險制度的健康發展。具體可作如下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如果是由被保險人之外的第三人(即加害第三人)引起的,但依本法應當由被保險人與該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險人在給付賠償金額后,應代被保險人向該第三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其所請求的數額應以賠償金額為限。如果第三人是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如果機動車交通事故是由該第三人故意引起的,不在此限。

(三)受害第三人方面的不足及其完善

1.應確定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協助義務

鑒于發達國家均已承認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中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機動車強責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這一規定是對受害第三人對保險人的保險給付直接請求權的確認,是一個立法進步。但筆者認為,僅僅規定了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還要保證該權利的真正落實,根據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實踐經驗來看,還應當規定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對受害第三人行使直接請求權時的協助義務,以增加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可操作性。如果離開了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的配合和幫助,法律關于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賠償請求權只能是一紙空文。因此,相關立法必須明確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以下職責和義務:

(1)在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接到受害第三人的索賠請求時,應毫不遲延地通知對方,以便對方進行必要的調查和準備,可盡快落實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賠償請求權。

(2)在受害第三人行使直接請求權時,還應當明確被保險人的必要協助義務,被保險人應當向受害第三人提供有助于受害第三人的主張權利所需要的材料。例如:提供保險單及其條款、保險人或其人的法定地址、聯系方式、允許受害第三人核實的相關文件、向受害第三人提供索賠所必需的其他材料和文件等等。

(3)保險人對受害第三人還應當負有注意義務,即在受害第三人未得到被保險人賠償之前,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

(4)明文規定保險人不適用“排斥說明及擔保原則”。所謂排斥說明及擔保原則,是指機動車強責險的保險人不得以普通保險合同中的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即被保險人違反了一般保險合同中的如實說明和擔保義務)來對抗受害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賠償請求權,從而保證了受害第三人能夠得到及時、可靠的賠償,以實現機動車強責險的立法宗旨。而在一般責任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的陳述不實、隱匿、遺漏、違背擔保或欺詐,保險人可以終止保險合同,并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但這一原則對于法定的機動車強責險卻不適用(鄭功成,1991)。國外的機動車輛法定保險中,保險人不得因被保險人違反保單規定的賠付先決條件而拒絕承擔責任,可惜的是,我國剛剛頒布的《條例》無此規定。因此,筆者建議,我國機動車強責險制度應當吸取國外法的成功經驗,增設不適用“排斥說明及擔保原則”的規定。

2.應完善受害人的救助基金制度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明確規定要設立車禍受害人的社會救助基金,以進一步擴張機動車強責險中的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賠償請求權。《條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條也相應地規定了社會救助基金的適用對象和基金來源。但是,筆者認為還需要對基金的管理機構、征收、賠償等問題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以保證社會救助基金的正常運作。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改進措施可供參考:

(1)關于救助基金來源渠道問題。筆者認為,還應當從發達國家或地區的經驗看,除從保費收入、罰款收入和年檢費稅收入提取外,還有下列途徑可供考慮:受害人死亡,且無人繼承的機動車強責險賠款;社會捐贈;從燃油稅中提取的金額等。其中最值得采納的就是從燃油稅中提取,該來源較為可靠且收取便利,同時繳納燃油稅較多的機動車必然在道路上行駛的時間更長,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更高,要求其承擔更多的基金份額是合情合理的。從燃油稅中提取還可能使駕駛量比較大的投保人因為增加成本而減少駕駛。這就會降低和駕駛量相關的交通事故。事實上,新西蘭的“無過失保障機制”就是多征收了2%的汽油稅(Jaines Henderson,1999)。我國可將燃油稅列為基金的主要來源之一。

(2)明確救助基金的管理機構是非營利性社會中介組織。筆者認為,車禍受害人的救助基金應由非官方或半官方身份的非營利性組織來管理。因為救助基金來源和使用都是出于社會公益目的,因而不能從中獲利,因此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公司無疑是不適合的。而由政府來管理,無疑會加重政府的財政負擔,并與我國精簡政府機構的潮流相違背。因此,由非營利和非政府性的社會中介組織來管理最合適。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最初由司法部管理,后轉由運輸部、消費者和商業關系及金融協會管理,現由安大略金融服務委員會管理;美國紐約州則專門成立了“機動車輛事故補償機構”(Motor Vehicle Accident Indeminification Corporation,縮寫MVAI)負責救助基金管理,該機構經法律授權而具有一定的事故仲裁職能,屬于半官方主體。筆者建議,鑒于我國目前正在大力發展社會中介組織,明確賦予了社會中介組織“介于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法律地位”(丁鳳楚,2005),我國由社會中介組織來管理救助基金較為適宜。

3.應建立對受害人的“暫付款制度”

我們知道,在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對事故責任人的認定需要一個過程,而對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言,他最急需的是一筆搶救費用。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國外的機動車強責險制度大都規定了“暫付款制度”。所謂暫付款制度是指在調解機關或司法機關尚未就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范圍和賠償金額作出決定、受害人因此而不能行使直接請求權時,受害人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一定金額暫付款的制度(李薇,1997)。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條例》均無此規定,因此,筆者建議我國未來的機動車強責

險制度應首先推行暫付款制度,以保證對受害人給予及時的救助。事實上,我國各保險公司現行的做法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后,在受害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以將責任保險卡抵押在醫院,以保證對受害人的及時救助。因救助受害人而產生的醫療費用,由醫院憑保險卡的賬號直接從保險公司劃轉。在經公安機關調解或依法確定,如被保險人確需承擔賠償責任,則保險公司所預先支付的醫療費用在保險賠償中扣除;如被保險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則保險公司對其所預付的醫療費用向受害人追償。筆者認為,我國保險公司的這種以保險卡抵押救治的方法已經具備了暫付款制度的雛形,有利于對車禍受害人的救治,但由于欠缺法律的明確規定,實踐中往往引起很多爭議。如:保險公司常常對醫療費用設立較低的限額,妨礙了對受害人的救治;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追償得不到法律保障等等。因此,在我國現階段應當明確引入暫付款制度,是對上述做法在法律上的確認和規范,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四)應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監管制度

機動車強責險是由商業保險公司運作的帶有強烈社會公益性和政策性的特殊保險,因此,保險監管部門必須加強監管。《條例》的實施也離不開交通運輸部門、公安部門、醫療衛生部門等相關部門之間的配合和協調。為此,目前通行的辦法是在保險監管機構進行監管的同時,成立專業性委員會(或者是聯席會議),對強制機動車強責險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和指導。如日本的保險由金融廳管理,但對于汽車機動車強責險(CALI),另行成立了由相關行業專家組成的(CALI委員會),它對CALI的實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在我國,應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機動車強責險進行統一監管,同時,成立能充分代表各方利益并具有相當專業性和權威性的保險行業協會,以加強保險業的自律管理。筆者認為,該行業協會的組成人員應包括保監會代表、交通管理部門的代表、保險學專家、法學專家、保險公司代表等等,并且,協會“應當享有一定的自治權,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下,對經營機動車強責險的保險公司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丁鳳楚,2004)。

此外,為了進一步保障保險人的償付能力,還可以適當地推行機動車強責險的法定再保險制度,規定保險人對于風險系數過高的機動車,實行法定分保。

(五)應當采用單行法的立法模式

與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相關立法相比,我國直接規定機動車強責險制度的《條例》的法律效力等級偏低了。

世界各國強制性的機動車(汽車)責任保險的立法,主要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以道路交通法規規范機動車強責險制度。此種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英國。英國于1930年在其《道路交通法》中規定了汽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第二種模式是以道路交通法規賦予強制投保的法律依據,再由保險法來作進一步規定。美國的加州即采用這一立法模式。1989年的加州汽車法第七篇:《財務責任法》規定了駕駛人或所有人的投保汽車責任保險的義務,而汽車責任保險的其他事項則由加州保險法規定。第三種模式是由專門的機動車強責險的單行法規范。大多數國家均采用這一立法模式,如日本于1955年制定的《自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我國臺灣地區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德國的《強制汽車所有人保險法》,韓國的《汽車損失賠償保證法》等等(馬永偉,2001)。

在各國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立法中,以采取第三種立法模式的居多。不僅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法國、意大利、日本等國如此,就連英美法系國家也有不少,如美國的新澤西州、新加坡、澳大利亞等。采取第一、二種立法模式的尚屬少數。

參照多數國家的做法及我國實際情況,我國應當采用第三種立法模式:單行法的模式。因為這不僅符合國際慣例,而且就機動車強責險的立法內容而言,有關保險人經營權歸屬、經營方式、受害第三人直接給付請求權、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和解參與權等等均有其特殊的規則,且都有別于我國《保險法》的有關責任保險的規定,而剛剛頒布的《條例》屬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其效力低于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保險法》,屬于《保險法》的下位法,而不是其特別法。因此,《條例》中的機動車強責險的規定是不能與《保險法》中的有關責任保險的規定相抵觸的,為了克服這一矛盾,強化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保護,并體現機動車強責險制度的社會公益性和政策性,筆者認為,應制定統一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法》,使之與《道路交通法》和《保險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相配合,并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機動車強責險的實施細則進行規定,即由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施細則》,從而確立“統一的,體現現代民主、法治精神和效率原則的”(丁鳳楚,2006)機動車強責險法律規范和制度。

三、與相關制度的協調

根據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實踐經驗來看,單靠機動車強責險制度本身,還無法充分地實現對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護,因此,在完善該制度的同時,還要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構建以機動車強責險制度為中心的完整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體系”。因此,為了真正有效地貫徹與落實機動車強責險制度,筆者建議除了完善該制度的有關規定之外,還要處理好與相關制度的關系,具體措施如下:

(一)處理好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任意保險的關系

機動車強責險是為了使機動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獲得迅速而基本的賠付,以解決其燃眉之急,因此,它賦予了受害人向保險人的直接賠付請求權,并限制保險人不得以對抗被保險人的抗辯事由來對抗受害第三人,這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權益,并導致了被保險人與受害第三人之間相互串通騙保的道德風險問題,為了彌補保險人與被保險入和受害人之間這種不平等,各國的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均規定了較低的保險責任限額,大多數國家還規定保險公司僅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失進行賠付。因此,機動車強責險本身不能給予機動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以充分的補償,也就是說這一強制險制度不能對被保險人的全部責任風險進行分散。而廣大機動車保有人要想進一步分散其責任風險只有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任意保險作為補充。另外,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責險中必須是“保本微利”經營,其利潤空間不大,而為了維持和擴大保險公司的經營能力,也需要發展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任意保險事業。因此,為了機動車強責險的發展,就必須處理好機動車強責險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任意保險之間的辯證關系,不能過分強調機動車強責險的作用,而嚴重地壓縮了保險人的商業利潤空間。

(二)處理好與社會保障制度的關系

國外的實踐證明,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機制決不能單靠責任保險制度,還要建立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例如日本在實施汽車強制責任保險后,又相繼設計了汽車第三者責任相互保險制度和政府管理運作的汽車損害賠償事業制度,再加上其他已有的社會保險制度,形成了多種制度并存且互為補充的格局[11]。筆者認為,除了上述制度之外,現有的車損險制度、車上人員責任險制度、財產損害險制度和人身意外傷害險制度等保險制度和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也應視為該保障體系之一部分。筆者建議,將機動車強責險置于整個車禍受害人的保障體系之內考慮,在設計機動車強責險的保險費率和責任限制及不保事項時,要與其他制度相互配合,不能過分擠占其他制度的生存空間,造成不必要的沖突與浪費,而應使這些制度相互協調,相互補充,以實現矯正正義和分配正義的和諧統一,建立起完善車禍受害人保障體系。

四、結語

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條例》所創設的機動車強責險制度,是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而基本的賠償為目的,且由商業性的保險公司經營的公益性保險制度。與世界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立法相比,《條例》的法律地位偏低,條文過于粗疏,許多具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進一步完善,并使之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任意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便于在我國真正建立起完整的和行之有效的車禍受害人保障體系。

篇10

搞好交通安全工作,增強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制訂機動車車輛駕駛員安全責任書必不可少。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車輛駕駛員安全責任書,歡迎大家參閱。

車輛駕駛員安全責任書1為加強車隊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行駛責任制,增強駕駛員安全行車意識,保證車輛規范、合理使用,促進各項檢察工作有序開展,結合車隊實際情況,確保車隊運輸順利地進行,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車隊與汽車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1、牢固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思想,堅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認真學習并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各項法律法規,認真學習并自覺遵守公司所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防止或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保障個人在生產活動中的安全與健康。

2、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規則》,認真學習汽車業務技術,認真學習公司和車隊規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遵章守紀,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牢固樹立“謹慎駕駛、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3、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崗位技術練兵,參加交通安全法規的學習,參加相關安全知識的培訓,不無故缺席。

4、認真檢查行車運行情況,按規定的周期和作業范圍保養好車輛,做好對車輛的日常“例保”工作,保持車容整潔,技術狀況良好,做好行車中的“三勤、三檢”工作,發現故障及時排除,車輛不得帶“病”行駛,確保行車安全。

5、行車時保證旺盛的工作精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要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避免違章及責任事故的發生,不開疲勞車,不開賭氣車,按要求完成各項生產任務,確保人身與車輛安全。

6、堅持車輛的保養制度,愛護車輛,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文明駕駛,安全行車,嚴禁超速行駛,嚴禁酒后違法開車,嚴禁駕駛與準駕規定不相符的車輛,嚴禁無證駕駛。

7、嚴禁私自出車,不得擅自搭乘無關人員出車,不得將車交給無證人員和不具備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拒絕違章、違法駕駛指令,對他人違章、違法作業的行為勇于勸阻和制止。

8、在車輛運行中控制車速,保持與前車的距離,嚴禁超速行駛、嚴禁違章超車,保證行車安全。

9、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旦發生事故,立即采取安全急救措施,防止勢態擴大,立即搶救傷員,向公安交警和保險公司報案,及時如實地向公司和車隊報告,并保護好現場,做好詳細記錄,積極配合交警的處理工作。

10、本“責任書”由車隊與責任人共同簽字(蓋章)生效,一式兩份各存一份。

本“責任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__X

____年__月__日

車輛駕駛員安全責任書2為保證學生人身安全,防止發生交通安全事故,明確雙方責任,根據《松滋市中小學(幼兒園)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規定》,學校與機動車駕駛員簽訂如下交通安全責任書。

一、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二、積極參加駕駛員培訓,主動接受安全教育,嚴格遵守上級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和學校對機動車駕駛員提出的各項要求。

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講究交通公德和職業道德,文明駕駛、禮貌行車,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駕駛證按時進行年審。

四、加強車輛日常維修、保養工作,做到出車前、途中、收車后仔細檢查車輛,發現問題及時修理。車輛存在故障時,不得接送學生。車輛按時進行年審。及時購買交強險。

五、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重點做到五“不”,即不酒后開車;不疲勞駕駛;不闖紅燈;不超速超載;不在大霧、雪天路滑時出車。

六、對接送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及路途安全管理。

七、如違反上述要求,出現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駕駛員本人負責,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此責任書一式兩份,學校及機動車駕駛員各執一份。

車輛駕駛員安全責任書31、駕駛員必須持有符合駕駛車型的有效駕駛證、個人身份證,無犯罪證明及有三年以上駕駛經驗,必須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程序,確保安全行車,如違反交通規則(如沖紅燈、不按線行車、超速、亂停亂放等),均由司機承擔責任。

2、潔身自愛、無不良嗜好,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如賭博、、販毒、聚眾鬧事等),均由司機自己承擔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

3、積極參加各項有益業務技能學習活動

, 提高安全行車意識和技術水平。

4、遵守公司勞動紀律

, 服從指揮 , 按時、按質完成運輸任務。

5、遵守車輛管理和保修制度

,保持車輛、輪胎、附屬裝備、隨車工具的整潔,確保車輛、貨物及證件齊全和完好。

6、熟悉車輛性能、熟練駕駛技術,學習先進經驗,掌握行車規律。

7、服從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人)的指揮和檢查,接受上級布置的有關任務和培訓。

8、嚴禁將車輛轉借他人駕駛(帶徒弟),不得搭乘與公司無關人員,行車途中不得與搬運工聊天交談,司機及搬運工注意扣好安全帶,司機必須要求搬運工坐車時扣好安全帶及做好一切安全事項的保障。

9、嚴禁亂停亂放,不得將車輛擅自停放于非公司指定處過夜。

10、嚴禁到非公司指定加油站點加油,或盜油倒賣。

(嚴格按照公司規定路線行車,和根據不同車型,嚴格執行不同的用油標準。)用油標準及規定行路線詳見附件一、附件二。

11、嚴禁盜取或損壞運載貨物,否則按價賠償。

12、禁虛報、假報出車費用、車輛維修費用。

13、嚴禁利用公司車輛運載其它外單位或私人貨物。

如違反上述所列明的1—13條規定必須受到嚴厲處罰,處罰根據其違反造成的惡果及影響程度而定,具體分為兩種:①、罰款300元—1000元;②、口頭警告與罰款或開除職位。

為加強對本公司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公司車輛完好,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公司車輛由公司指定的駕駛員駕駛(特殊情況須總經理批準,辦公室備案),并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度,駕駛員必須服從管理。

二、駕駛員必須保證所駕駛的車輛車況良好,發生交通違章及時報辦公室處理解決。

三、駕駛員隨時接受公司車管人員對車輛的檢查、詢問,并對提出的問題做出解答。

四、專職司機和非專職司機駕駛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等,經交通管理部門鑒定,屬個人責任的,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責任均由本人承擔,公司概不負責。

五、公司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年審、定期保養及駕駛員考評工作。

六、本責任書一式兩分,公司及負責人各執一份。

責任人簽字: 公司車管人簽字:

車輛駕駛員安全責任書4為進一步提高駕駛人員交通安全意識,減少交通事故,保證機關工作的正常進行,特簽定如下協議:

1.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講究交通公德和職業道德,文明駕駛、禮貌行車,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按時參加交通法規學習和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活動,駕駛證按時進行年審。

2.加強車輛日常維修、保養工作,做到出車前、途中、收車后仔細檢查車輛,發現問題及時修理,確保車輛車況良好。

不準駕駛機件失靈的車輛。車輛按時進行年審。

3.駕駛人員接到單位領導的派車通知后,到辦公室領取派車單,即可出車。

4、行車途中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安全操作規程,杜絕交通違章。

嚴禁酒后開車,嚴禁違章超速行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嚴禁將車輛外借給其它單位和個人使用。

5.駕駛員如發生違章及事故,要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并根據情節、損失大小按單位有關規定接受處罰。

未經單位批準駕車的人員駕駛車輛發生違章及事故,一切責任自負。

6.凡駕駛人員因個人行為導致交通違章或事故所發生的經濟處罰及賠款(包括對單位的經濟處罰)一律由個人承擔。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