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實行公開選調制度

時間:2022-10-13 0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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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實行公開選調制度

為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強縣直部門一般干部的管理,提高機關干部整體素質,經研究決定,今后縣直部門空缺一般干部崗位,要通過公開選調方式進行補充。現就縣直部門一般干部公開選調工作做如下暫行規定:

一、選調原則

1、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暫行規定》,堅持黨管干部、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2、堅持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3、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先行試用,試用期滿經考察合格再行調動的原則;

4、近親不在同一部門工作的回避原則。

二、選調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縣委、政府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縣人大、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等單位一般干部的選調。縣委政法委機關和公、檢、法、司一般干部的選調工作由組織部、人事局商縣委政法委按上級有關規定共同進行。

三、選調條件

凡參加公開選調的人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和條件:

1、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

2、具備報考職位所要求的政治理論水平、工作能力和相關資格要求;

3、縣鄉財政列支且具有國家干部身份和行政或全額事業編制,縣財政開支的人員原則上優先選調;

4、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

5、報考縣委辦、縣紀委、組織部、宣傳部、農工部、政法委等縣委工作部門從事政務工作的人員必須是中共正式黨員;

6、身體健康。

四、選調程序

1、呈報請示。縣直部門凡缺編需要補充人員的,都要按管理權限以單位名義向組織部或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呈報公開選調一般干部的請示。

2、制定方案。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綜合各單位需公開選調人員情況,經縣編辦核實編制余缺情況后,分別制定公開選調工作實施方案,確定公開選調的職位、名額、條件、時間等。公開選調工作一般每年擇機集中組織一次。

3、宣傳發動。向各鄉鎮、縣直各機關事業單位下發公開選調一般干部的通知,并通過新聞媒體在全縣范圍內。

4、報名審查。報名可由組織推薦,也可個人自薦,并填寫《公開選調一般干部報名登記表》。經審查具備選調條件者,核發《準考證》。

5、閉卷考試。聘請有關方面的領導、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同志組成命題小組,采取全封閉方式進行命題和閉卷考試。考試內容主要包括兩大部分:一是政治理論知識;二是公文寫作和相關業務知識。

6、面試答辯。聘請有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組成評委會,按照計分標準逐人打分。主要內容有兩項:一是公開演講;二是回答評委提問。演講答辯結束后,當場公布得分情況。

7、確定考察對象。按照筆試成績占40%、面試成績占60%的比例計算每個參加面試人員的總成績,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確定重點考察對象,考察人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為3:1。對確定的考察對象重點考察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8、決定選調。依據考察情況研究確定選調人員。

五、相關規定

1、經公開選調的一般干部自確定選調之日起試用期2年。試用期滿、所在單位有空編且同意調入并經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合格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正式調入手續。試用期間組織人事關系不變,工資仍由原單位發放。

2、本《規定》行文之前已經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并辦理借調手續的人員,不再參加公開選調。為加強管理,提高素質,一般每半年由組織部、人事局組織對借調人員進行一次理論學習、公文寫作等方面知識的考試;未履行報批手續由單位自行借調的人員,具備報考條件的可參加公開選調,不符合條件的由各單位自行退回原單位。

3、對不宜調入縣直部門工作的借調人員,要適時退回原單位工作,終止借調。

4、空編需要借調干部的單位應嚴格履行程序,參加集中統一選調,不得以任何理由自擬借調對象,自行借調干部。

5、黨群系統選調一般干部工作由組織部負責組織,政府系統選調一般干部工作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

6、本方案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編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