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30 0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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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做好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對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97號)和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企〔**〕427號)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簡稱后期扶持基金),是國家為扶持大中型水庫移民解決生產生活問題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一)后期扶持基金存款產生的利息納入后期扶持基金統一管理,用于移民后期扶持。
(二)后期扶持基金年終結余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三條后期扶持基金扶持范圍是**縣大中型水庫的移民。其中:**年6月30日前搬遷的大中型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
第四條后期扶持基金扶持對象依據《重慶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管理辦法》,經核定登記為扶持對象的大中型水庫移民。
五條后期扶持基金扶持期限:對**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符合扶持范圍的移民,自**年7月1日起再連續扶持二十年;對**年7月1日以后搬遷安置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安置之日起連續扶持二十年。
第六條后期扶持基金扶持標準,對經核定登記為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第七條后期扶持基金扶持方式:
(一)直接補貼方式。對經核定登記并確定為扶持對象的移民個人的資金,納入財政資金直接補貼范圍,設立移民個人賬戶,委托金融機構實行直接補貼。
(二)項目扶持方式。以經批準的重慶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為依據,對后期扶持基金扶持的項目,用于種養殖業的發展。但因特殊情況,經移民所在社(組)的移民和非移民同意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移民社(組)提出申請,村(社區)和街鎮鄉簽注意見,經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縣財政局組織相關部門對項目審核,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方可實施。
第八條后期扶持基金的管理。
(一)后期扶持基金年度預算,由縣財政局依據市政府批準的《**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編制,報市財政局批準后執行。
(二)后期扶持基金的撥付。
1、直接補貼后期扶持基金的撥付。由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提供數據庫和移民花名冊給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收到市財政局撥付的后期扶持基金后,委托金融機構將資金撥付到移民個人賬戶。
2、項目后期扶持基金的撥付。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將各街鎮鄉上報的項目扶持基金的有關資料匯總后提供給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收到市財政局撥付的資金后,及時將項目扶持資金撥付到移民社(組)的集體賬戶。為保證該資金的安全,移民社(組)的集體賬戶要預留所在街鎮鄉財政所的公章、所在村(社區)支部書記或主任的印章、社(組)長或不能核實到個人的移民代表的印章。
(三)項目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
1、種養殖業項目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對以移民社(組)牽頭、分散農戶為載體的種養殖業后期扶持項目基金,使用不得超過分配給該社(組)不能核實到個人的移民指標總額,其標準每人每年不得超過600元,已享受現金直補的移民不再享受此項資金的扶持。由移民社(組)召開不能核實到個人的移民參加的會議,確定扶持對象和標準,張榜公示,提出書面申請,村(社區)簽注意見、街鎮鄉審批后實施,并將發放清冊等相關資料報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和縣財政局備案。
2、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對以移民社(組)負責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后期扶持項目,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招投標和監理制等有關規定,根據工程進度,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社(組)、村(社區)簽注意見,街鎮鄉審批后撥付資金。項目完工后,按《重慶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驗收。
(四)在后期扶持期間,新增水庫移民原遷人口、人口核減工作,由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核定,送縣財政局審核后于次月增發或停發后期扶持基金。同時,上報市財政局、市水庫移民主管部門備案。
(五)縣財政局對后期扶持基金實行到人、到項目動態管理。
第九條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確保后期扶持基金專款專用。
(一)縣財政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后期扶持政策落實到位。必須按規定及時撥付基金,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
(二)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對于直接補貼到人的,必須建立完整的移民個人檔案和后期扶持基金發放記錄;用于項目扶持的,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按項目進行跟蹤,對資金追蹤問效。
(三)各街鎮鄉是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發放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將移民變動情況收集核實后匯總及時上報縣移民管理機構,并負責后期扶持項目的實施管理,確保項目扶持資金安全使用。
第十條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后期扶持基金規范安全有效。
(一)后期扶持基金實行公開、公示制度。對移民補助對象資金發放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公開和公示,以接受廣大移民群眾的監督。
(二)縣財政局、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會同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后期扶持基金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并及時將檢查情況報告縣政府和市財政局、市水庫移民主管部門。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擅自改變后期扶持基金使用范圍、標準、對象、期限,以及截留、擠占和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建立資金績效考評制度。縣財政局、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要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建立資金績效考評管理制度和定期通報信息制度,切實加大監督管理力度,規范資金使用,確保安全有效。
第十一條本細則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本細則由縣財政局、縣水庫移民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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