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學優秀論文評選制度

時間:2022-11-04 0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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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學優秀論文評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我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的加速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市人民政府設立**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獎,每兩年評選一次。

為保證評選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參照《浙江省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獎評選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的評選,堅持學術水平和應用價值并重,以及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獎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

第二章組織

第四條**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獎評審委員會是本獎評選工作的領導機構(下稱市評審委)。市評審委主任由市政府聯系科協的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市評審委下設若干個專家評審組,由相關學科、專業領域中學術造詣高、公道正派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的成員不作固定,每次從專家庫中選定。每個專家評審組人數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3人應具有高級職稱。專家評審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名。

第六條市評審委下設辦公室(簡稱市評審辦),負責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獎評審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科協,辦公室主任由市科協分管該項工作的領導擔任。

第三章申報

第七條凡在**市的科技工作者和自然科學學會會員的論文均可申報。與市外人員合作的論文,我市作者必須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關單位委托,承擔我市有關項目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報,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證明。

第八條申報評選的論文必須是在市級以上公開出版刊物上發表的論文,或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上交流并被選入學會正式刊印論文集的論文。

第九條申報評選的論文要求論點明確、論據充分、論證可靠、結論準確、文字簡煉、邏輯嚴密。凡屬綜述文章、考察調研報告、工藝文件、翻譯文章及出版的書籍等均不列入申報。

第十條申報評選的時間應為該次評選年限范圍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一條申報評選的論文必須由第一作者提出申請,填寫《**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申報評審表》(一律用中文書寫),申報論文文種為中文(外文版的須翻譯成中文)。市級自然科學學會會員的論文由所在學會匯總后統一向市評審辦申報;縣區自然科學學會會員的論文經縣區科協匯總后統一向市評審辦申報;沒有參加自然科學學會的科技工作者論文可以送同一專業的自然科學學會或市級主管部門匯總后向市評審辦申報;高校、省市科研單位科技人員的論文經所在單位推薦后直接向市評審辦申報。

第十二條數人合作的論文,申報作者最多不超過5人,署名次序應與時一致;以協作組、課題組名義申報的論文,必須署主要完成人名字,人數不超過5人。

第四章標準

第十三條**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設獎數量比為1:2:3,原則上一等獎設10篇,二等獎設20篇,三等獎設30篇。實際評獎數量根據申報論文質量情況具體確定,可以少于上述獎項數,但不能超過。

第十四條評獎標準:

(一)凡在理論上、學術上處國內先進、省內領先地位,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能產生重大影響或產生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論文;在科學實驗手段或技術上有重大革新或有發明創造的論文;對本學科發展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動學科發展上有較大貢獻的論文為一等獎。

(二)凡在某一研究領域中有創新的觀點,其學術水平屬省內先進、市內領先地位;或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有較大影響的論文為二等獎。

(三)凡具有一定的學術理論觀點,其水平屬市內先進、行業領先地位;或有一定的推廣價值,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能產生一定影響的論文為三等獎。

第十五條在堅持評選標準的前提下,要兼顧工、農、醫、理、綜合交叉等學科的論文分布。對同一作者、同一研究領域的多篇論文,一般只可獲一項獎。第一作者為40周歲以下(含40周歲,指時的年齡)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入選。

第五章評選

第十六條評選工作按專家評審組初評和市評審委終評兩級進行。

第十七條專家評審組對論文進行評審,并對每篇論文進行評分(評分標準和辦法由市評審辦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市評審辦根據各專家評審組對論文的評分情況,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后向市評審委提出評獎建議。

第十九條市評審辦向市評審委推薦一、二、三等獎建議論文時,應附下列材料:

(一)參評論文目錄清單;

(二)專家評審組人員名單;

(三)專家評審組評分匯總表及推薦為一、二、三等獎論文的名單。

一等獎論文原則上須附檢索報告。

第二十條市評審委對市評審辦提出的評獎建議進行審定。

第二十一條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擬獎作品應當在市級主要媒體公示,公示期一般為10天。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獎擬獎作品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市評審辦提出,由市評審辦組織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報市評審委作出處理決定。

評選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發文公告。

第六章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二條評選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由市政府撥款。一、二、三等獎的獎金額度由市評審委確定。

第二十三條市評審辦向獲獎者所在單位書面通報獲獎結果,存入個人檔案,作為論文作者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的依據。

第七章紀律

第二十四條獲獎者如有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一經查實,市評審辦報請市評審委撤銷獲獎者有關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并通知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獲獎者因著作權等引發的糾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決。

第二十六條參加評審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審紀律,認真執行評審標準,團結協作,秉公盡職,按時完成評審工作。

第二十七條評審人員如有徇私舞弊等違反評審紀律的行為,一經發現立即給予其取消評審資格等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論文,市評審辦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評選獎勵辦法》(湖政辦發〔2004〕10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