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制度

時間:2022-11-06 0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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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防止和減少城市建設中對地下管線的損害,實現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信息資源共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域內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地下管線(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城市照明、交通信號、廣播電視、園林綠化、工業等)、人防等相關地下設施工程。

第三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處(館)(以下簡稱城建檔案館)具體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收集、管理、利用、監督等工作。

建設、市政市容、園林、水務、廣播電視、公安、交通、人防、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及電力、通信等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工作,及時做好管線建設中信息的收集、匯總、報送及反饋工作。

第四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項目規劃審批手續前,應當到城建檔案館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五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地下管線工程規劃手續前,應與城建檔案館簽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城建檔案館應當將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六條施工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應從建設單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管線,應當及時通過建設單位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查明未建檔的管線性質、權屬,責令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進行測量,并及時將測量成果、材料報送市城建檔案館。

第七條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61)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第八條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館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由城建檔案館出具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專項預驗收證明。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三個月內,應當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資料、監理資料、施工資料、竣工驗收資料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與技術報告;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電子文件、工程照片、錄像等)。

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館移交的檔案資料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的要求。驗收合格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由城建檔案館出具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接收證明。

第十條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城市照明、交通信號、園林綠化、工業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編制各自的專業管線圖,并及時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十一條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時進行補測、補繪,及時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將修改補充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及有關材料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十二條工程測量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館移交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

對于工程測量單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城建檔案館不得出售、轉讓。

第十三條城建檔案館應建立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匯總建設單位及專業管線管理單位提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信息,更新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圖,做好信息系統的維護、升級及應用工作,逐步實現地下管線信息資源共建共享。

第十四條城建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接收、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利用、保密等工作。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積極開發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信息資源,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根據《**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因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因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查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資料而擅自組織施工,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工程測量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準確的地下管線測量成果,致使施工時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城建檔案館因保管不善,造成檔案丟失,或者因匯總管線信息資料錯誤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