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信用社槍支制度
時間:2022-12-02 1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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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聯社配備的槍支是專門用于保衛、押運現金的警用槍支,除專職保衛干部在執行任務時,可以佩帶槍支外,其他無關人員均不得佩帶、擺弄、拆卸槍支,嚴禁將槍支借給個人使用,嚴禁擊發空槍,嚴禁非專職人員拆裝、玩弄槍支。
第二條攜槍押運時,必須二人同出同歸,不得單獨持槍活動,任務完畢后,及時交回槍支,入庫保管。除執行押運任務外,嚴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將槍支隨身帶出。
第三條槍支彈藥保管。槍支及其子彈平時專庫(柜)分開保管,持槍人員執行任務時,必須認真履行領用,交庫登記手續,槍支存放必須達到隱蔽,安全保密,取用方便,以利于隨時存取,嚴防被搶、被盜、丟失等事故的發生。凡是發生槍支彈藥被搶、被盜等事故,必須保護好現場,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和上級管理部門。
對槍支要建立使用保養責任制,必須做到經常保養或定期保養,每周至少要擦試一次。
第四條持槍人員必須掌握武器性能,熟練掌握使用、拆裝和保養技術,不會使用、拆裝和保養及不是專職的人員,不得使用、持有槍支。
第五條嚴禁無故鳴槍和用槍打獵,不得借口試槍隨意鳴放。持槍人員在執行押運或守庫任務時,遇嚴重威脅國家財產和人身安全時需鳴槍警告的,在鳴槍后,應將鳴槍原因及耗用子彈數量等情況及時登記,并由領導簽字備查。
第六條嚴禁槍口對人,以防走火傷人。擦試保養或互相傳遞槍支要十分注意,更不要以槍口對人開玩笑。持槍人員要經常進行槍支管理辦法和安全知識的學習。
第七條槍支彈藥領發要建立登記和簽收手續。管槍人和持槍人均要詳細登記,領到時間、槍支和子彈數等,交接(管)人員必須雙方同時簽字。
第八條本辦法自頒發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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