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信用社空白憑證制度

時間:2022-12-02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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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信用社空白憑證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農村信用社重要空白憑證及有價單證管理,嚴格核算手續,保障資金安全,根據《票據法》、《農村信用合作社會計基本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農村信用社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農村信用社在辦理金融業務涉及重要空白憑證及有價單證的印制、調用、領取、使用、保管、作廢及銷毀等業務,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重要空白憑證及有價單證(以下簡稱“雙證”)應嚴格管理,堅持“定點印制、調用保密、入庫保管、保證安全、表外核算、手續嚴密、微機銷號、使用規范、印押(機)證分管、賬實相符、按期結報”的原則。

第二章重要空白憑證和有價單證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條“雙證”的印制

一、“雙證”應由人民銀行規定的廠家印制。屬于區域內使用的“雙證”,應冠有地區簡稱,以區分和控制使用范圍。“雙證”的定購必須由聯社統一進行,信用社不得私自定購和相互調劑使用。

二、“雙證”上應印具號碼,使用時應按號碼順序使用和發售,不得跳號。如“雙證”在使用中發現整本中有缺號或其他缺陷時,應及時上交聯社,統一保管,以備查考,不得拆本零散使用。

第五條“雙證”的保管

各社應建立結構牢固,具有防潮、防火、防盜等性能的專用保管庫保管“雙證”。保管庫中設保管柜,“雙證”必須入庫并入柜保管。基層信用社原則上也須設立保管庫或將“雙證”入保險柜保管。各社應指定思想健康、工作責任心強、有一定業務能力的人員專人管理“雙證”,并建立保管登記簿,及時如實登記保管、領用、使用、注銷、銷毀情況。

“雙證“管理人員不得兼管業務印章、聯行密押、壓數機,并實行“賬證分管”。

柜員暫時離崗,需將使用的憑證鎖入抽屜保管;中午休息及營業終了,日常使用的“雙證”必須全部裝箱上鎖,入庫保管。信用分社、信用站的“雙證”原則上每日隨現金上解,不在本單位保管。

第六條“雙證”的出入庫

“雙證”的出入庫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聯社“雙證”管理人員在收到印刷廠訂購或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的“雙證”時,應嚴格履行交接手續。首先應對照印刷廠的發貨單(主管部門的下撥單)清點大包,核對每大包起訖號碼;然后拆封,清點每包本數,核對起訖號碼,及時入庫(柜);最后根據發貨單或下撥單登記“雙證”登記簿。登記簿要詳細記載領入日期、發貨單位、憑證種類、起訖號碼、數量,管理人。

二、基層信用社領用時,要填制“雙證”“領用單”一式二聯,在第一聯上加蓋預留的業務公章、主任名章和領用人簽名,聯社“雙證”管理員要根據信用社“領用單”登記數量、實際業務使用量和實有庫存量適當核發,并在“領用單”上填寫實發數和憑證號碼,同時登記“雙證”登記簿,由領用人在登記簿上簽章。“領用單”第一聯由聯社編列順序號,做表外科目核算傳票附件;第二聯由聯社憑證管理人員簽章后交領用單位,第二聯做領入單位表外科目核算傳票附件。

非獨立核算信用分社、信用站從信用社領用“雙證”程序與信用社從聯社領用“雙證”程序相同,但核發數量要根據實際情況相應減少。

“雙證”的運送要視同現金押運,不得由信用社單人領取。

第七條“雙證”的日常管理

一、業務柜組領用“雙證”時,應辦理領用手續,及時登記,并記載起訖號碼,領用人在登記簿上簽收。業務柜組領用的“雙證”要按每份使用情況進行銷號,并定期進行賬實核對。

二、“雙證”的管理人員臨時離崗或崗位變動時,應認真辦理交接手續(全部憑證一次性移交)。交接時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需同時在場,仔細清點,核對賬實,登記交接登記簿,交接雙方、監交人應在登記簿上簽章,做到手續嚴密,責任分明。

三、每日營業終了,柜面“雙證”使用人員應將“雙證”使用情況與“雙證”銷號情況進行核對,看“雙證”使用數(號)、結存數(號)與銷號情況是否相符,保證賬實相符;基層信用社負責人應經常對“雙證”的使用、保管情況進行檢查;聯社會計部門應定期對各基層網點“雙證”的領用、使用、簽發、保管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章重要空白憑證的管理

第八條重要空白憑證是指無面額的經金融機構或單位填寫金額并簽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空白憑證,包括:存單、存折、支票、匯票、開戶證實書、信用卡(證)、聯行報單、還貸證明單以及其他重要空白憑證等。

第九條重要空白憑證的核算

重要空白憑證一律由單位主出納統一管理,納入表外“重要空白憑證”科目核算。信用社應按憑證種類設立分戶賬,以一份(存折按一本)一元假定價格記賬。領入、收到訂購或上級下撥的重要空白憑證,由單位主出納做領入賬務處理,記該科目借方(領用單第二聯或發貨單、下撥單作傳票附件);領用重要空白憑證,由主出納(從聯社領用)、柜員(信用社內部領用)做領用賬務處理,記該科目貸方(領用單第一聯作傳票附件)。

第十條重要空白憑證的領用

開戶單位領用支票等重要空白憑證時,上次領用的重要空白憑證必須已使用完,領用時應填寫領用單(每次一本),加蓋全部預留印鑒。信用社根據領用單將起訖號碼及時登記在該單位存款賬戶上,并登記重要空白憑證登記簿。

第十一條重要空白憑證的簽發、注銷與銷毀

一、信用社內部簽發重要空白憑證,應進行銷號控制,嚴禁由客戶簽發,并不得預先蓋好印章備用;使用打印機打印重要空白憑證時,只能在重要空白憑證上填空打印,不得自行打印憑證模式。填錯的重要空白憑證,剪角加蓋“作廢”戳記后作有關科目傳票的附件,并將作廢憑證的號碼剪下粘貼在登記簿上,以備查考。

二、開戶單位銷戶時,應要求客戶將剩余的重要空白憑證全部交開戶信用社注銷。信用社對開戶單位交回的重要空白憑證應剪角加蓋“作廢”戳記,造具清單,作廢的重要空白憑證作傳票附件,清單作開戶單位開銷戶檔案保管。

三、對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憑證,應剪角加蓋“作廢”戳記,造具清單,妥善保管,比照會計檔案銷毀程序銷毀。對開戶單位未用完的但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憑證,要及時收回。

第四章有價單證的管理

第十二條有價單證是指待發行的印有固定面值金額的特定憑證,包括:國庫券、金融債券、發行的各類債券、定額存單、定額匯票、定額本票、股票以及其他印有固定面額的其他有價單證等。

第十三條有價單證的核算

有價單證納入表外科目“未發行有價證券”核算,以原面值分類別記賬。領入或收到訂購、上級下撥的有價單證,記該科目借方(領用單二聯或發貨單、下撥單作傳票附件);領用有價單證,記該科目貸方(領用單一聯作傳票附件)。

第十四條有價單證的樣本和暗記,比照人民幣票樣管理辦法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有價單證的發售

有價單證的發售或簽發時,接柜人員應先清點現金(或審查支票,記分戶賬)無誤后,才可辦理發售或簽發業務,同時登記銷號單,待日終業務結束時,統一編制傳票,銷記表外科目。有價單證為多聯式的,應將記賬聯作傳票附件,留底聯專夾保管,以備查考;如為單聯式的,應詳細抄列(打印)清單(有價單證號碼、賬號、名稱、金額、期限等),專夾保管,以備查考。

第十六條有價單證的兌付

有價單證兌付時,應先審查該有價單證是否為本單位簽發,核對賬號、名稱、金額、期限與留底聯(備查清單)是否相符,如準確無誤后方可辦理兌付業務,兌付時需加蓋“現金付訖”或“轉訖”章,并做切角處理,作付出傳票附件。其利息需填寫利息清單,由客戶簽字后付款。

第十七條對停止使用、注銷作廢的有價單證,應加蓋明顯作廢標記,造具清單,妥善保管,比照會計檔案銷毀程序銷毀。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社要高度重視對重要空白憑證和有價單證的管理,對“雙證”的管理人員要加強政治思想素質、業務技術能力的培訓,定期進行輪崗。對“雙證”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