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運行分析報告制度

時間:2022-12-25 0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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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運行分析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及時準確掌握全省經濟運行情況及動向,切實履行政府承擔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為宏觀經濟調控提供參考依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協調全省經濟運行分析工作。季度、半年和全年的全省經濟運行分析由常務副省長統籌,分管副秘書長協調開展。經濟研究分析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政府國資委、省政府研究室、省地稅局、省統計局、省國稅局、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等部門共同參與,其他有關部門配合。

省人民政府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定期對本行業經濟運行情況作分析,并以適當方式報省人民政府決策參考。

第三條全省經濟運行分析主要方式和內容:

(一)綜合分析

每月、每季、半年、全年對全省經濟運行的基本情況、主要特點、存在問題、應采取的對策措施,進行綜合分析;每半年對全省社會事業發展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二)重點產業分析

每半年對全省特色和優勢產業發展狀況、發展潛力、政策措施,進行分析研究。

(三)州、市經濟分析

每季度對全省各州、市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四)宏觀經濟政策分析

適時對宏觀經濟運行進行分析,及時掌握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研究提出用好、用活、用足國家政策的建議。

(五)省外經濟政策比較分析

適時對省外和周邊國家的政策和經濟發展變化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及時了解掌握省外和周邊國家的動態,把握發展機遇。

(六)其他專題分析

針對全省經濟發展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以及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對經濟運行的影響,不定期開展專題分析研究。

第四條每季度以書面或會議方式向省委匯報經濟運行情況,半年及全年向省委常委會作專題匯報。

全省經濟運行分析報告由省發展改革委報送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省政協領導及省級有關老領導。根據需要,提供省委常委會議、省委中心組學習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等作參考;半年、全年的全省經濟運行分析報告在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通報會上予以通報。經審批后,定期或不定期在政府網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全省經濟運行相關信息,為部門、企業等提供信息參考。

第五條建立調研咨詢和預警機制:

(一)省發展改革委牽頭,適時組織經濟研究分析人員到省外學習考察,了解相關地區經濟發展的新思路、新辦法、新經驗;到省內州、市開展專題調研,及時掌握全省經濟發展趨勢。

(二)在省發展改革委建立經濟分析咨詢專家庫,邀請國內有關專家學者開展咨詢活動,對全省經濟發展中的一些重大決策和經濟運行中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題分析研究。

(三)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宏觀經濟監測預警研究工作,逐步建立宏觀經濟運行預警機制,為監測全省經濟運行提供科學依據。

第六條省政府研究室繼續加強經濟社會發展形勢調研和綜合分析,適時對涉及長遠、宏觀和戰略的發展形勢及運行動態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專題報告報省委、省政府。

第七條本制度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全省經濟運行分析報告制度》(云政發〔2007〕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