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工作規則

時間:2022-01-20 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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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政協嘉禾縣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為根本準則,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切實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促進我縣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協調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主持縣政協的工作,在縣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縣政協的職權,處理縣政協的重要工作。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由縣政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

第四條縣政協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協商決定本屆縣政協增加或者變更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協商決定下屆縣政協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委員人選及界別設置;

(二)召集并主持縣政協全體會議;

(三)在非常情況下決定縣政協是否延長任期;

(四)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執行全國政協所作的全國性的決議以及省、市政協所作的全省性、全市性的決議,組織落實中共嘉禾縣委提出的任務;

(五)執行縣政協全體會議的決議;

(六)縣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查通過提交中共嘉禾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議案;

(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增加或者變更時,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名單,由縣政協全體會議決定;

(八)決定縣政協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并任免其領導成員;

(九)決定對參加政協的單位和個人的處分事項;

(十)協商討論其他應交常務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縣政協及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決議,積極參加常務委員會的活動,加強同各方面人士的聯系,廣交朋友,及時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章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舉行。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會議擬定,于會前10天將會議的有關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舉行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由縣政協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討論決定縣政協及常務委員會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協商討論中共嘉禾縣委、縣人民政府重大方針政策以及全縣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和統一戰線的重大問題,聽取中共嘉禾縣委、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對有關重要問題的報告或說明,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審議提交縣政協全體會議的文件;

(四)審議重要的建議案、提案、調研報告、視察報告、專門委員會工作報告和其他報告。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前,可根據議題需要,組織調研、視察等活動。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邀請不是常務委員的專門委員會主任或專職副主任,辦公室副科級以上干部及鄉鎮政協聯工委主任、縣直機關政協委員活動組組長列席。視會議內容和需要,可邀請有關的市、縣政協委員列席;必要時,邀請縣有關黨政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代表人士參加。

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出席方能舉行;會議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對議題進行充分協商討論,全面反映委員發表的各種意見和建議;會議的議案或其他需要表決的事項,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在常務委員會議上,根據需要可安排發言。各黨派、團體、專門委員會、委員活動組、常委、委員個人或聯名均可提交發言材料,申請發言,由會議統籌安排。

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須向主席請假。年度內無故2次不參加會議的,作自動辭職處理。

第十六條根據需要,可舉行專題座談會,就某項專門問題進行協商座談,提出建議和意見。專題座談會由有關常務委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根據需要,可通知有關黨政職能部門通報情況,有關專門委員會應根據通報內容組織必要的調查、視察,準備相應的調查、視察報告或重點發言材料,面對面同黨政職能部門進行協商,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的主席會議主持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文件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提出的建議、意見和批評,須經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書長簽發,以縣政協文件或辦公室文件的形式送達有關方面或部門。

第十九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由辦公室編發會議簡報或會議紀要,一般應作新聞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