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建設制度
時間:2022-01-20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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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工作
⒈不準以公謀私,以權謀私,以崗謀私。
⒉不準在自己家里洽談業務、簽訂協議或合同。
⒊不準多頭簽字,實行一人審批。
⒋不準違反規定擅自確定稅費。
⒌不準在業務活動中收受禮金、禮品,無法謝絕的要如實上交,所收錢物由辦公室入帳管理。
⒍不準擅自以單位名義為外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⒎不準為系統外單位、個人違章采購提供任何條件。
8不準個人侵占和挪用單位資金。
⒑不準在“三產”企業中兼職領取相關的報酬。
二、行政工作
⒈不準用公款裝修住房,不準違反規定購房和建私房。
⒉不準超標準招待來客,應本著小額、從簡、合理的原則到定點飯店用餐。招待標準:一般辦事員為15元/人,科級為20元/人,處及處以上為40元/人。需提高接待標準,應由分管領導批準,嚴禁鋪張浪費。
⒊不準公款私請。
⒋不準到基層和下屬單位亂采亂購物品或推銷物品。
⒌不準讓親戚、朋友承包本單位基建工程,嚴格執行審計,驗收制度。
⒍不準私分和濫發錢物。
⒎不準對來信來訪和群眾舉報不辦、不查,并要實行專人登記、領導批辦,承辦結果公布的工作制度。
⒏不準用公車學駕駛和公車私用,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
三、干部、人事工作
⒈不準以其它形式代替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⒉不準以私人感情處理人事關系,人事安排由黨組研究決定。
⒊不準末經考察和上級批準調進干部。
⒋不準不經組織批準將配偶或直系親屬安排在本單位工作。
⒌不準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⒍不準在選舉中違的紀律和法律法規。
⒎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
⒏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中封官許愿,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⒐不準拒不服從上級組織派進和調出干部的決定。
四、財務工作
⒈不準違反財經紀律;
⒉不準做帳外帳;
⒊不準拖欠稅款,個人所得稅按月代扣上交;
⒋不準報銷超越審批權限的單據;
⒌不準違反上級規定報銷通訊費用;
⒍不準挪用公款或末經批準借款;
⒎不準干部、職工拖欠公款,出差借款返回后三天內結清;
⒏不準報銷因工作失職被審查機關的罰息、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