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責任制度

時間:2022-02-17 0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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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責任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實施國家財政法律、法規,促進依法理財,規范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證財政行政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運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分局全體行政執法人員。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分局成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行政執法責任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分局長為領導小組長。

第四條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成員由財政分局各股室人員組成,負責統籌安排、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行政執法職責、分工

第五條財政分局是鎮政府主管財政收支、政府采購、財稅政策、財務會計、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組織擬訂鎮財政、集體資產、財務會計方面的地方性管理規章、辦法和制度,并監督實施。

2、擬訂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制定鎮級對村級的財政分配體制,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3、編制年度鎮級財政預決算(草案),向鎮人代會匯報執行情況,并組織執行。

4、制定財政預算收入計劃,監督各項財政收入,監繳集體資產收益、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和其它各項預算外收入,負責農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收和管理。

5、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支出,管理鎮級預算外財政專戶及各項政府性基金,管理鎮政府貸款業務,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6、擬訂、執行全鎮規定的財政開支標準,《企業財務通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管理鎮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基本建設財務和涉外企業財務制度,審核和監督管理財政性投資,管理鎮政府采購工作。

7、貫徹、執行會計、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對鎮屬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對鎮屬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投資項目、各村(居民)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委派,制定集體資產管理辦法。

8、指導管理會計工作,審批、頒發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管理財會人員,指導管理社會審計工作。

9、負責鎮屬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統計工作,做好清產核資工作。

10、制定財政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員業務培訓,負責財政宣傳和信息工作。

第六條分局的主要執法范圍:

1、單獨執法范圍:《預算法》、《會計法》、《農業稅條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庫券條例》、《總會計師條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契稅暫行條例》、《耕地占用稅條例》、《國家金庫條例》,省《罰沒財務管理條例》、《預算審批監督條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預算管理若干規定》、《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等財政法律、法規、規章。

2、共同執法范圍:《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配合其它部門執法范圍:國家《保密法》、《檔案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七條財政分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分工:

1、分局長對分局行政執法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各股(室)負責人對本股(室)行政執法工作承擔主管責任,行政執法人員是行政執法直接責任人,對其行政執法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2、按規定,分局黨支部統一領導、指導、協調全面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3、各股(室)根據職能劃分,規范職、權、責的范圍、內容,建立起工作崗位責任制,進一步明確執法依據、內容、范圍、程序和主要職責。

4、分局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行政執法責任制聯絡員,全面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貫徹、執行工作,定期向市財政局、鎮政府反饋情況。

第四章行政執法工作規則

第八條分局行政執法工作基本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所有行政行為必須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做到主體、內容、形式合法,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執法人員不得怠于履行職責、濫用職權。

2、合理行政原則,對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行為人可自由裁量事項,必須在法定界限內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作出合理決定。

3、執法資格原則,執法人員必須是正式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并經過崗位培訓,取得省《行政執法證》。

4、行政執法案件登記原則,對行政執法案件的立案、調查、處理情況必須進行登記和存檔。

5、重大執法事項集體討論決定原則,對重大執法事項必須由主管領導召集各股(室)有關人員集體討論。

第九條分局具體行政行為的工作制度:

1、分局作出審批、登記、許可具體行政行為要做到事實清楚,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符合法定權限,處罰適當。

2、各股(室)對職責范圍內的審批、登記、許可各類具體行政行為要依據法定程序進行。法定程序規定不具體的,可結合實際工作依法制定相應辦事程序。

3、有關執法人員要以分局名義,不得單獨以執法股(室)、個人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具體行政行為要具備一定形式的,應當采取法定形式;有期限規定的,要在法定期限內作出。

5、行政執法人員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要把調查結果提交主管領導同意后才可實行。

6、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要出示表明執法人員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的專用證件。

第五章對執法行為的監督

第十條為保障財政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分局定期對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檢查結果送鎮政府。

第十一條執法人員要把執法依據、范圍、程序予以公開,其中,涉及行政審批、登記、許可事項的,要公開辦理條件、程序、期限;符合法定條例的,必須及時辦理;不予以辦理的,一定說明理由。涉及收費的,公布收費標準和依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辯、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有怠于職責、濫用職權、吃請索賄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行政處分。由于違法行政侵犯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導致分局作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分局作出賠償后,依據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十三條財政分局自覺接受鎮政府、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人民群眾的監督,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就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政執法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事項的,要認真受理、秉公辦事,不得對舉報、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財政分局年底對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情況進行考核,把其作為公務員考核、晉升、評比的重要標準。依法行政,成績突出的,予以表揚和獎勵。越權、失職、失察、濫用職權、行政不當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第十六條構成行政過錯的行政行為包括以下三類:

1、經人民法院終審審理,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的。

2、經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撤銷、糾正的。

3、經分局查實確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過錯:

⑴濫用、超越職權,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⑵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職責,處罰顯失公正的。

⑶其它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重大損害,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七條分局發生應追究責任的行政執法過錯,先由分局對上級部門承擔行政責任,對受損害的相對人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后對構成過錯的行政行為決定者、執行法人員追究過錯責任。確因客觀原因造成違法行政的,不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過錯責任劃分如下:

1、因執法人員主觀原因(匯報事實有誤、隱瞞實情),導致決定者決定失誤,造成過錯的,由其承擔責任。其中,能夠而疏于分辨實情的,承擔部分責任。

2、因行政行為決定者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過錯的,由其承擔責任。下級決定者、執法人員明知決定違法盲目執行的,承擔次要責任。

3、應當經審批未審批的,由決定者、執法人員分擔責任;經審批程序的,由審批決定者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過錯責任追究種類:A.內部批評教育。B.書面檢查,通報批評。C.調離工作崗位。D.取消執法資格。E.黨紀、政紀處分。F.辭退。

第二十條違法行政行為構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對認定過錯處分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通知起15日內提出申訴,分局接受辦理,并在1個月內作出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