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價格決策聽證制度
時間:2022-03-17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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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價格決策質量,增加價格決策的透明度,規范價格決策聽證程序和行為,促
進價格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計委《政府價格決策聽證
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列入省物價局公布的《**省價格聽證目錄》內的
商品和服務價格,應實行聽證。
聽證的主要形式是聽證會,本細則中聽證會是指由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的公開聽證會。
由省物價局主持聽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有:省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重要醫療服務價格、省
管公路交通客運價格、普通中小學學雜費。
由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聽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有:城市供水價格、管道燃氣價格、有
線電視價格、城市公共交通價格。
第三條聽證會設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是整個聽證活動的組織者和協調者,在聽證過程
中起著關鍵作用。
聽證主持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了解聽證知識,熟悉聽證程序;
(二)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布聽證事項;
(二)介紹聽證會代表;
(三)宣布聽證會紀律;
(四)按法定聽證程序主持聽證會;
(五)對聽證參加人的發言、陳述、質詢、辯論實行許可;
(六)掌握聽證進度,必要時,可對參會人員發言限定時間;
(七)在辯論時,可適當引導和協調,促使各方面的意見充分表達;
(八)對聽證情況進行總結;
(九)因特殊原因,可實持聽證延期、聽證中止。
第四條價格聽證會代表應體現廣泛性和代表性。聽證會的聽證正式代表一般為20人左右,
原則上不得少于15人,其中,消費者代表在聽證代表中所占比例應不低于三分之一。聽證會聽證
代表應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二)總工會、消費者協會等群眾組織代表;
(三)消費者代表;
(四)生產、經營企業、行業協會等經營者代表;
(五)經濟、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學者;
(六)人大、政協、政府等相關部門的代表。
第五條聽證組織機關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確定和選取聽證代表。聽證代表由政府價格主
管部門按照如下辦法產生:
(一)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資質要求,
建立價格聽證代表庫。每次聽證會中的人大、政協、政府等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代表,從代表
庫中按類別抽簽隨機產生。聽證代表庫中的代表任期三年,期滿后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聽證
代表聽證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二)聽證會消費者代表的選取,實行委托消費者協會征集推薦和“公開報名、公開征集”相
結合的辦法,以提高其透明度。消費者代表名單確定后,應向社會公布。消費者代表應能反映與
調定價內容相關的不同層次消費者意見。
(三)生產、經營企業等經營者代表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
(四)群眾組織代表由其組織推薦,由組織聽證的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代表應親自參加聽證,不得委托他人參加。
聽證會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申請人的生產經營成本、經營管理情況和相關資料;
(二)要求申請人回答有關問題和質詢;
(三)對制定價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價方案提出意見;
(四)收集并反映社會各方面對定調價申請的意見;
(五)查閱聽證筆錄和聽證紀要;
(六)價格聽證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聽證會代表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議紀律,維護會場秩序;
(二)保守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
(三)如實、公正反映群眾和社會各方的意見;
(四)價格聽證會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七條價格聽證會設置公民旁聽席和記者采訪席。旁聽人員原則上不超過10人,采訪記者
人數根據聽證內容和場地確定。要求參加旁聽、采訪的人員,應當按公告的規定向政府價格主管
部門提出申請,持有效證件參加。
旁聽人員享有旁聽和提交書面意見的權利,采訪記者享有旁聽和新聞報道的權利。旁聽和采
訪人員應當履行與聽證會代表同等的義務。
第八條聽證申請人應由企業代表或行業協會等擔任,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一般情況下不擔當
聽證申請人。
在無申請人的情況下,價格主管部門可委托消費者協會作為申請人,也可指定有關單位作為
申請人。
第九條聽證會必須嚴格聽證紀律,確保聽證會有序進行。聽證紀律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會
開始之前向到會者公布。聽證紀律主要包括:
(一)聽證會代表按時進入和離開聽證會場;
(二)示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和提問,有關陳述、申辨和質證的發言順序必須服從聽證
主持人的安排;
(三)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攝影;
(四)不得大聲喧嘩,不得哄鬧或者進行其它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五)聽證會召開前后的有關新聞采訪等其它紀律。
第十條為保證聽證會的公開、透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于聽證會召開20日前,在當地主
要新聞媒體和**物價網站上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聽證項目;
(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三)聽證組織機關、申請人、參加人;
(四)聽證會的具體內容和程序;
(五)聽證代表和旁聽代表的條件、產生辦法。
第十一條在聽證會舉行之前,由價格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程序性審核后作出初審
意見。初審意見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認定申請材料是否齊備;
(二)申請制定或調整的價格是否在有關部門定價權限內;
(三)申請制定或調整的價格是否屬于聽證項目;
(四)制定或調整價格的依據和理由是否達到聽證會要求。
第十二條為確保聽證會順利進行,應在聽證會召開前舉行預備會,對各方面工作進行檢查、
審核,了解可能發生的問題,回答代表對申請報告內容中不清楚問題的咨詢,為正式聽證做好充
分準備,保證聽證會的質量。
第十三條根據政務公開、民主決策的要求,最終定調價決定以及對聽證會意見的采納情況
應當及時反饋給聽證會代表,定調價結果應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定調價方案經聽證后,未獲得價格決策部門批準,聽證申請人在價格決策部門作
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定調價申請。如聽證申請人提出定調價申請的,政
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聽證公告費和聽證申請材料社會中介機構評審費用可由聽證申請人承擔,聽證會
費用應由同級政府批準的財政經費負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節約聽證費用,降低聽證成本,提
高行政效率。
第十六條聘請價格監督員監督聽證過程。為保證聽證會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在加強價
格主管部門自身監督機制建設同時,要利用社會力量,通過聘請義務價格監督員,實行對聽證過
程的全面監督。
第十七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主動與新聞單位配合,接受輿論監督。要將新聞媒體引入聽
證會籌備階段的工作,提供準確、完整的信息,正確引導新聞輿論。聽證會應向記者開放,為新
聞單位的采訪、報道提供方便。
價格聽證宣傳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嚴格新聞宣傳紀律,所有對外宣傳稿件必須經政府價格部
門主管領導審定,嚴格把關,確保準確。參加聽證會籌備、組織的工作人員接受記者采訪,必須
經主管領導批準,未經批準一律不得接受采訪。
第十八條聽證會代表和社會公眾對聽證會提出意見或發生爭議,可以由同級政府或上級價
格主管部門受理并解決,也可以在價格主管部門內部設立和明確有關組織,專門受理并解決相關
意見和爭議。
第十九條《**省價格聽證目錄》中應當實行價格決策聽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其價格決策無效,并責令改正。
(一)未舉行聽證會的;
(二)違反聽證程序和規定的。
第二十條本細則未盡之規定,按照國家計委《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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