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管理員監督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9 0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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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管理員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稅收管理員監督,規范稅收管理員的行政執法行為,確保稅收管理員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和《安徽省國稅系統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對稅收管理員的監督管理”是指各級國稅部門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稅收管理員的管理和服務行為實施監督制約。

第三條對稅收管理員的監督管理應遵循日常監督和重點監督相結合、計算機自動監督和人工監督相結合、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稅收管理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事項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五條稅收管理員執行稅收管理事務時所獲取的有關稅源信息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并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第六條稅收管理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全國國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范本》以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編制的稅收征管崗責體系規定的稅收征管工作流程開展稅收執法工作,確保程序合法,行為適當。

第七條各級國稅部門應當建立和健全稅收管理員監督管理制度,對稅收管理員履行工作職責情況和行為規范等進行全面監督。

第二章監督管理內容

第八條稅務管理情況監督。主要監督稅收管理員是否按規定履行對責任區內納稅人進行稅務登記、資格認定、發票管理,巡查、核實并向有關部門傳遞信息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對責任區內納稅人定期進行巡查,清理漏征漏管戶;

(二)根據征收部門傳遞的信息,對責任區內的停歇業戶、非正常戶、注銷戶進行實地核查,如實填制核查記錄,及時反饋核查信息;

(三)負責在經營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張貼停歇業戶公告,按規定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及時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公告;

(四)調查核實并及時反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特種行業資格認定的相關信息;

(五)按規定提請將責任區內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改按一般納稅人計算征收增值稅,提請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六)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納稅人發票印制和領購資格、申請代開發票資格、票種核定和發票限量限額等方面所需的基本信息;

(七)督促納稅人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對違反稅控裝置安裝、使用規定的納稅人及時提出處理建議;

(八)按規定開展發票驗舊工作,及時反饋納稅人發票使用情況和填開信息,對發票開具金額達到起征點的,督促其按規定申報納稅;

(九)按規定提請責任區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資格的確認、征收方式的鑒定、以及查帳征收與核定征收方式的調整確認,并對企業應稅所得率和所得稅額的核定提出建議;

(十)在稅務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征管資料能夠做到誰采集、誰錄入、誰整理、誰傳遞,對涉稅動態信息按照規定實行定期更新。

第九條申報征收情況監督。主要監督稅收管理員是否根據辦稅服務廳和有關部門傳遞的信息,督促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及時采集納稅人定額核定、生產經營等基本情況信息,調查核實納稅人享受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和條件。

(一)根據征收部門反饋的信息,對責任區內未按時進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進行催報催繳,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和《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二)定期采集個體戶定額核定和調整信息,對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連續3個月以上(含3個月)或公歷一年中有6個月(含6個月)超過起征點的,按照規定提出定額調整建議;

(三)調查核實納稅人享受減、免、緩、退、抵稅和稅前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和條件,及時反饋核查信息;

(四)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如實提供核定納稅人稅種和稅款征收方式的信息與建議;

(五)對逾期未申報和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提出處理建議,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及時提請有關部門進行欠稅公告。

第十條檢查評估情況監督。督促稅收管理員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施稅務檢查,按照《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要求,開展納稅評估工作。

(一)除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在實施稅務檢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告知檢查事項,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計劃下戶實施稅務檢查;

(二)在規定的時間內查明有關問題,提出處理建議,做到文書規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建議得當;

(三)對“綜合數據管理”系統生成的以及人工篩選的評估對象和“一窗式”比對異常的納稅人進行評估,并將評估信息及時反饋有關部門;

(四)核查和評估差錯率較低,根據核查或評估結果核定的稅款與實際應納稅款相比,差錯率小于30%。

第十一條行為規范情況監督。督促稅收管理員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一)工作時間不擅離職守,在上班、會議和下戶期間不打麻將、撲克、玩電子游戲、上網聊天等;

(二)不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和由納稅人支付費用的高消費娛樂活動;

(三)不接收納稅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接受納稅人的宴請,不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報”;

(四)不壓價向納稅人購物或賒欠貨款,不向納稅人借錢借物和無償占用其財物;

(五)在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時間不飲酒;

(六)不在企業兼職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章監督管理方式

第十二條職責限定。稅收管理員應當按照規定履行職責,不直接從事稅款征收、稅務稽查、審批減免緩抵退稅和違章處罰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在交通不便地區和集貿市場可以由稅收管理員直接征收零散稅款的,要實行雙人上崗,并嚴格執行票款分離制度。

第十三條定期輪換。各級國稅部門應建立稅收管理員崗位輪換制度,稅收管理員必須兩年輪換一次。崗位輪換時應同時移交管戶資料,并對移交前的稅收執法行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工作匯報。基層國稅機關及其稅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稅收管理員的日常管理與監督,定期聽取稅收管理員工作匯報,研究分析稅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管戶工作經驗,組織信息交流,加強對稅收管理員日常工作的指導與檢查。

第十五條信息公開。基層國稅機關或稅源管理部門應采取適當方式將稅收管理員的姓名、管理區域、工作職責、主管領導、業務聯系電話、接受舉報和問題投訴電話等在辦稅服務廳或其責任區內的合適場所向納稅人公布。

第十六條雙人上崗。稅收管理員在進行調查、審核、納稅評估、稅務約談、檢查等稅務管理事項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明確其中一人對所辦理的調查、審核、納稅評估、稅務約談、檢查等稅務管理事項負主要責任。

第十七條嚴格下戶。稅收管理員開展下戶調查、宣傳送達等各類管理服務工作時,應按所在稅源管理部門的工作計劃進行,避免重復下戶。下戶時,稅收管理員所在部門門的工作計劃進行,避免重復下戶。下戶時,稅收管理員所在科(股)室應當公布其工作去向、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稅收管理員送達稅務文書時,應填制《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第十八條交叉巡查。各級國稅部門應當建立交叉巡查制度,組織人員對轄區內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發票使用、申報征收等涉稅事項進行巡回檢查;稅源管理部門組織稅收管理員交叉巡查一年不得少于兩次,各市、縣國稅局組織所屬稅源管理部門交叉巡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九條程序制約。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使稅務管理事務程式化,工作狀態監控實時化,管理責任評價自動化。既以規章制度約束人,又以計算機應用程序監督人,做到人機有效結合,形成以信息技術為支撐的現代稅務管理監督機制。

第二十條績效考核。各級國稅部門應當建立績效考核制度,細化、量化考核指標,對稅收管理員進行定期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崗位計酬掛鉤,與評先評優掛鉤,與能級評定掛鉤,通過考核形成競爭激勵機制。

第二十一條社會監督。各級國稅部門應認真落實文明辦稅“八公開”制度,定期采取發放評議表、回訪卡、設置意見箱、公開監督電話及電子郵箱、聘請執法監督員等方式,對稅收管理員的稅收執法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稅收管理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稅收執法行為違法或工作失誤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一)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其責任區內存在漏征漏管戶的;

(二)提供的停歇業戶、非正常戶、注銷戶以及各種資格認定、票種核定、發票限量限額、個體戶定額核定、所得稅核定、稅種核定、稅款征收方式核定等信息和納稅人享受減、免、緩、退、抵稅,稅前扣除的資格和條件等信息不及時、不真實造成稅款流失的;

(三)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張貼停歇業戶公告以及提請有關部門對非正常戶、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進行公告的;

(四)未按規定提請將責任區內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改按一般納稅人管理以及未按規定提請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

(五)未按規定推廣應用稅控裝置,以及未及時對違反稅控裝置安裝、使用規定的納稅人提出處理建議的;

(六)在發票驗舊工作中,未認真核查發票填開信息,對發票開具金額達到起征點的,未督促其按規定申報納稅;

(七)未按規定及時采集、錄入、傳遞、更新有關涉稅信息的;

(八)未及時對責任區內未按時申報納稅的納稅人進行催報催繳,送達《限期改正通知書》和《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的,未按照有關規定對逾期未申報和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提出處理建議的;

(九)對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連續3個月以上(含3個月)或公歷一年中有6個月(含6個月)超過起征點的,未按照規定提出定額調整建議;

(十)未按規定的程序和計劃下戶實施稅務檢查和納稅評估或未及時將檢查和評估的結果反饋有關部門的;

(十一)未就檢查和評估結果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或擅自對納稅人進行行政處罰的;

(十二)核查和評估工作不細致,根據核查和評估結果核定的稅款與實際應納稅款相比,差錯率大于30%的;

(十三)未嚴格遵守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規范的。

違反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項規定,在限期內未改正的,應適當加重經濟處罰,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待崗、取消執法資格等行政處理。

第二十四條稅收管理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外,應調離稅源管理工作崗位。

第二十五條因稅收管理員執法行為過錯,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遭受損失的,國稅機關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應對有過錯的直接責任人實行追償。

第二十六條稅收管理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理、行政處分外,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稅收管理員執法過錯行為的責任追究情況,各級國稅部門應當在責任追究結束后10日內,將責任追究結果在本單位的政務公開欄進行公開,并以正式文件通報。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對稅收管理員監督管理的未盡事宜,按稅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各市國家稅務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