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通報重要工作情況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4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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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工作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大依法監督,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定期通報重要工作情況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區政府向區人大常委會定期通報重要工作情況的暫行辦法如下:
一、區政府一般每兩個月一次,由區長或副區長向區人大常委會通報政府重要工作情況,時間約為半小時。
二、通報內容主要包括:
(一)區政府每年確定的重點工作推進落實情況和區政府階段性重點工作內容;
(二)列入區人大常委會專題審議的政府工作事項;
(三)區人大代表普遍關心的事項以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
(四)區政府需要區人大常委會支持或者共同推進的重要工作;
(五)區人大常委會和區政府研究后認為需要通報的其它重要工作。
三、定期通報的具體安排,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每次區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后,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與區政府辦公室初步確定下一次向區人大常委會通報的內容。
(二)由區政府辦公室根據商定的通報內容安排區政府領導,并報請區長和相關副區長審定,經確認后正式向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反饋;
(三)由區政府辦公室就通報內容的準備工作通知區政府有關部門,區政府有關部門應按通知要求認真辦理;
(四)如有特殊情況,通報內容和通報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有關調整內容由區人大常委會與區政府辦公室事先協商。
四、定期通報所涉及的具體安排事項,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聯系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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