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物出入境檢疫規定
時間:2022-03-24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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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阻止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護我區林業生產安全,根據《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和《市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市區農業委員會是本區森林植物檢疫的主管部門,市區林業病蟲防治檢疫站是本區森林植物檢疫機構(下稱區森檢機構),負責執行全區范圍內的森檢任務,工商、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的有關執法機構配合執行森檢任務。
《植物檢疫證書》由有資質的專職森檢員簽發。
二、各類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包括林木種子、苗木、喬木、灌木、竹類、花卉、木材、藥材、果品、盆景及其他林產品、森林植物、繁殖材料等)必須持有當地森檢機構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書》后方可入境并進行市場銷售,無《植物檢疫證書》的,公路、碼頭、鐵路等有關部門有權阻止其入境并向區森檢機構補辦檢疫手續。
三、從本區調出的各類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必須經區森檢機構檢疫,檢疫合格后簽發《植物檢疫證書》。未經檢疫的,公路、碼頭、鐵路等有關部門不準放行,待區森檢機構補檢合格后方可出境。
四、調運檢疫時,對發現森檢對象、補充森檢對象或者危險性森林病蟲的發給《檢疫處理通知單》,在森檢人員的監督下就地進行除害處理,合格后發給《植物檢疫證書》,對無法進行徹底除害處理的,應當停止調運,責令改變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銷毀。
對因實施森檢而造成的車船停留、貨物搬運、開拆取樣、儲存、消毒處理等費用均由托運人承擔。入境后在補檢、復檢時發生的費用由收貨人承擔。
五、區森檢機構對種苗繁殖基地實施產地檢疫。凡在本區范圍內生產、經營應當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生產期間或者調運之前,向區森檢機構提出產地檢疫申請,經產地檢疫合格的,由區森檢機構發給《產地檢疫合格證書》;對檢疫不合格的,發給《檢疫處理通知單》。未經產地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不準上市流通。
六、對在森林植物檢疫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或阻礙檢疫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及在森檢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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