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辦事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4 06: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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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為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區法律援助中心按一定的程序組織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的法律幫助。
二、法律援助范圍
1、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的案件;
2、請求付給勞動報酬、撫恤金、救濟金的案件;
3、因公受傷請示賠償的案件(責任事故除外);
4、請求國家賠償的行政訴訟案件;
5、必須予以公證的與公民個人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如遺贈撫養協議);
6、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辯護案件。
三、法律援助的形式
1、解答法律咨詢;
2、法律文書;
3、刑事案件的辯護和刑事;
4、民事、行政訴訟;
5、非訴調解;
6、公證證明;
7、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四、申請法律援助的對象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申請法律援助:
(一)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訴訟案件屬于區法院管轄的民事原告,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1、區的社會孤老、社會幫困戶等城鎮幫困對象;
2、區的農村貧困戶、五保戶等農村扶貧對象;
3、經過調查確屬經濟困難,又有相關證明的當事人。
(二)區人民法院指定的各類刑事案件的被告。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獲得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聾、啞、未成年人沒有委托律師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3、殘疾人、老年人、婦女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獲得法律援助。
五、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
1、受援助人應具備充分理由證明其為其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有相對勝訴的可能或實現權利的可能;
2、受援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及申請援助事項的全部資料等,必須合法、真實;
3、訴訟案件一般應是本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條件;
4、刑事辯護和民事以一審為限,但提供法律援助的承辦的單位認為確有上訴理由需繼續提供二審法律援助的,不在此限。
六、法律援助的審批程序
法律援助申請由中心負責人審批。應自受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并將作出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日之內,向區司法局申請重新審議。區司法局應當在收到重新審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特殊情況下,中心、區司法局可以適當延長審查申請或重新審議的時間,但延長的時間最多不超過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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