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5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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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提高鎮政府決策的科學化、規范化、民主化水平,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鎮政府對重大事項的集體決策,堅持以“”重要思想為指導,積極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努力促進全鎮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第三條鎮政府決定的重大事項,實行鎮長負責制,嚴格遵循“集體討論、民主集中、會議決定”的原則,以鎮長辦公會的形式實現集體決策。

第四條重大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國家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鎮黨委重要指示、決定、決策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需要請示區政府審批的重大事項,提交鎮黨委、鎮人大審議的重大事項。

(三)研究確定鎮政府年度重點工作和推進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四)審查財政預算和重大財政支出項目。

(五)審議鎮政府規范性文件。

(六)研究、審議關系全鎮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問題、重大改革的措施方案,涉及城市總體規劃和布局、重點鎮域規劃和重要專業性規劃,屬于公共資源配置、財政性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以及在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培育和發展導向性產業過程中需制定的重要政策以及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等。

(七)研究確定鎮政府實事項目以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民生政策問題。

(八)審議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九)研究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措施,以及鎮政府部門設置、職能調整、人事任命及重要獎懲事項。

(十)其他涉及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群眾切身利益,需要鎮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鎮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方案。責任部門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初步決策建議方案。

(二)科學論證。初步方案提出后,責任部門視情組織專家咨詢論證、專業機構評估或合法性論證,并按方案涉及范圍充分聽取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對某些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要充分聽取黨外人士、群眾團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居民、企、事業單位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必要時,進行社會公示或舉行聽證會。在此基礎上,確定正式提交鎮長辦公會研究的方案。

(三)提出議題。鎮長辦公會議題由各村(居)委、鎮政府組成部門、直屬單位提出,經鎮政府分管領導協調、審核,并報鎮長同意或由鎮長直接提出。

(四)會議準備。

1、準備材料:決定提交鎮長辦公會審議的事項要于會議召開三個工作日前提交議題材料,必要時還應提供科學論證材料。議題材料指待決策的方案及其說明材料;科學論證材料指專家論證報告、聽證會報告等材料。

2、確定會議:鎮政府辦公室負責對議題、材料進行收集、匯總并提出會議安排方案,經鎮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鎮長確定。

3、會議通知:會議通知(含議題及報審材料)一般須在會議舉行前兩個工作日書面送達應到會人員。

4、鎮政府鎮長辦公會一般每兩周舉行一次,原則上周一下午召開。

(五)會議討論。會議由鎮長主持,特殊情況由鎮長委托副鎮長主持。會議先由鎮政府分管領導介紹決策方案及其形成的依據和過程,并提出意見,然后由與會領導對議題進行討論。因故缺席的領導,可以書面形式發表意見。

(六)作出決定。鎮政府領導班子應對決策事項充分發表意見,最后由鎮長作出決定。對主要問題的意見分歧明顯且屬非緊急事項的,原則上應暫緩作出決定,會后繼續修改完善、溝通協商,并待下次會議討論或表決。屬緊急事項的,由鎮長作出決定。

(七)形成記錄。會議結束后,要及時形成鎮長辦公會會議記錄。會議記錄須具體列出由會議研究決定的所有事項及鎮政府領導班子討論決定事項的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

第六條召開鎮長辦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鎮政府領導成員到會方可舉行,其中分管此項工作的領導必須到會。如分管領導因故無法到會,除特別緊急事項經鎮長同意立即進行決策外,該事項留待下次會議決定。

第七條鎮長辦公會邀請鎮人大主席參加、政府辦主任列席,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完善信息網絡系統,暢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鎮長信箱、民生熱線、來信來訪等多種形式了解人民群眾對重大決策的意見,善于從群眾來信來訪中確立重大決策事項。

第九條建立健全重大決策合法性、規范性審核制度,審核各項政策、決策是否與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市、區重大政策相抵觸,并由鎮司法所、審計辦等部門及法律顧問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條除屬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外,鎮長辦公會的決策內容應通過鎮政府簡報、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等適當途徑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時間上不允許集體討論、決定的,鎮政府領導成員可當即處置,并及時向鎮長報告。

第十二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分管領導和部門責任制,嚴格執行、認真落實鎮政府的重大決策。鎮政府辦公室要建立定期督查制度,每季度對各項重大決策的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鎮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