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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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干部考察工作,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考察工作,是指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和公正評價的過程,考察結果作為對干部培養、選拔、任用、教育和管理等的依據。

第三條考察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客觀公正原則;

(三)注重實績原則;

(四)群眾公認原則。

第四條下列情況必須對干部進行考察:

(一)干部選拔任用(提職、提級);

(二)列為各級后備干部;

(三)外地區、外單位干部引進;

(四)其他需要考察的事項。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于區委及各鄉、鎮、街道、工業園區黨委(黨工委),區委各部門,區政府各委、辦、局黨委(黨組),各區級機關黨組,各人民團體黨組對干部的考察。

區屬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對干部的考察,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考察機關

第六條本規定所稱的考察機關,是指我區的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在各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考察工作。

第七條對雙重管理的干部,以主管方為主,協管方協助,共同實施考察工作。

第八條考察機關組建并派出考察組,考察組一般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公道正派、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需要時,考察機關可以借調有關部門的人員,參加考察組的工作。

考察組成員如與考察對象有血緣關系或姻親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考察組成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公道正派;

(二)熟悉或了解組織人事工作;

(三)具有勝任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知識;

(四)具有一定的分析問題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

第十條考察組負責人及考察人員的職責:

(一)根據考察方案,認真組織考察,如遇特殊情況需改變考察方案,應報經考察機關同意;

(二)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程序開展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考察對象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現,并對有關內容作翔實記錄;

(三)認真調查核實并及時匯報考察工作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對無法調查核實的要說明原因;

(四)全面客觀地分析考察情況,經考察組集體研究形成考察結論;

(五)認真撰寫考察材料并簽署考察人員姓名,對考察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六)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實事求是地向考察機關匯報考察情況和意見。

第十一條考察機關應加強與紀檢(監察)、政法、信訪、審計等部門的聯系,協調有關部門形成干部考察工作的合力。

第三章考察內容

第十二條干部考察內容的確定應當堅持聯系實際、突出重點、客觀全面、強調實績的原則,體現出較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

第十三條干部考察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思想政治素質。包括考察干部的理論素養和思想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場、群眾觀點和群眾路線以及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質的表現情況等。重點考察干部堅決貫徹執行上級組織決定和干部在重大政治活動中的表現情況。

(二)組織領導能力。包括考察干部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研究、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組織協調、科學決策、開拓創新、培養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等。重點考察干部處理復雜問題、解決突出矛盾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對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還要重點考察其是否具備超前一步謀劃全局的戰略思維和眼光,以及把好方向、出好思路、抓好大事、帶好隊伍的能力。

(三)工作作風。包括考察干部執行民主集中制,發揚民主,虛心聽取不同意見,勇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和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求真務實的情況,以及堅持原則、敢于負責、嚴謹細致、勤奮敬業的情況等。重點考察干部是否具有團結協作、規范辦事、服務群眾、不事張揚的作風。

(四)工作實績。具體考察干部在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發揮的具體作用以及所取得的成績等。重點考察干部近年來的年度考核情況以及取得的創新性工作成果。

(五)廉潔自律。包括考察干部保持和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遵守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清正廉潔,以身作則,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的情況。重點考察干部執行“四大紀律”、“八項要求”的情況。對擬選拔任用為處級領導干部的人選,還應重點考察執行領導干部不得以權謀私的“三條高壓線”,以及中央提出的“五個不許”的情況。

第十四條各級考察機關可根據考察工作的實際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特點,明確考察重點,細化考察內容。

第四章考察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條考察工作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與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干部考察預告;

(四)實施考察;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交換意見;

(六)撰寫考察材料,向考察機關匯報考察情況。

第十六條考察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考察要求、時間安排、考察組組成、考察范圍、考察方法和步驟等。

第十七條考察前,至少提前一天對考察工作有關事項進行預告。預告內容一般包括:考察對象姓名、現任職務、考察對象簡要情況、考察時間、考察部門、聯系方式及監督電話等。

考察預告一般在考察對象所在地區或工作單位采取張榜公告、會議公布或在一定范圍內傳閱等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考察組根據需要一般采取下列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對象的情況:

(一)個別談話。個別談話的范圍一般為:考察對象所在地區或部門的上級、同級、下級領導干部;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的有關負責人;考察對象所分管的下級單位、部門、內設機構的負責人和群眾代表;考察對象所在單位人大代表和黨外干部代表;其他熟悉和了解情況的人員。參加個別談話的人數一般不少于15人,15人以下的單位,應擴大到全體干部職工。

(二)發放征求意見表和民主測評。發放征求意見表和民主測評,一般采取無記名填寫征求意見表和民主測評表的方式進行。征求意見表和民主測評表由考察機關制定,由考察組負責回收并統計。

參加民主測評的人員范圍一般為:所在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中層以上干部,受該工作部門領導或指導的下級單位的負責人,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民主測評的人數一般不少于30人,30人以下的單位,應擴大到全體干部職工。

(三)查閱資料。查閱考察對象的人事檔案材料、年度考核及以往的考察情況、發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培訓鍛煉情況、獎懲情況、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等,核實考察對象的基本情況。

(四)實地考察。必要時,可以通過現場察看、訪問群眾,了解、印證和核實考察對象的某一方面的工作情況和工作成效。還可以對考察對象進行家訪或到考察對象居住地、曾經工作過的單位進行走訪和考察,全方位了解考察對象的生活圈、社交圈等社會生活情況。

(五)專項調查。對一些干部群眾反映大、情況比較復雜或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應進行專項調查,也可責成所在單位黨委(黨組)進行調查,寫出專題報告。必要時可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或請審計機關提供考察對象的有關審計情況。

(六)同考察對象面談。了解干部具備的政治理論素養、對崗位的認識和理解、工作思路和觀念、自身存在的優勢和不足等情況。

第五章考察材料

第十九條考察材料是指考察組在考察的基礎上,通過對考察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后,形成的反映考察對象德、能、勤、績、廉等表現的綜合材料。

第二十條干部考察材料一般應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點;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情況。

第二十一條撰寫干部考察材料要體現以下四方面要求:

(一)材料要“實”:手法寫實,要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情況,用具體事件來進行描述;

(二)材料要“像”:要抓住考察對象的本質特征,寫出特點,材料描述的干部要像考察對象本人,避免千人一面;

(三)材料要“準”:引用的數字、事例要有依據,準確無誤,恰如其分地評價干部;

(四)材料要“精”:要突出重點,言簡意賅,挖掘典型事例,避免羅列數字和事例,材料的篇幅一般在1500字左右。

第二十二條考察工作結束后,考察組應及時建立考察工作檔案,由考察機關負責管理。考察工作檔案內容包括:干部考察工作表,考察預告,干部基本信息表,參加征求意見和民主測評名單,征求意見和測評情況,個別談話名單,談話記錄,重要問題的調查情況及結論,考察材料,其他能夠反映干部考察情況的有關材料。

第六章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考察機關應加強對考察工作的領導,對考察嚴重失實、失真,造成用人失誤和不良影響的,應查明原因,并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考察機關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程序實施考察工作;

(二)不準授意或暗示考察組成員違背事實真相,改變考察結論;

(三)不準在重大問題未經核實之前,急于對考察對象作出考察結論,并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第二十四條考察組負責人和考察人員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憑個人好惡了解或反映情況;

(二)不準借考察之機接受吃請、收受饋贈或謀取私利;

(三)不準泄露考察機密;

(四)不準故意夸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

第二十五條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考察對象及有關人員要正確對待組織考察,客觀反映有關情況,如實匯報工作和思想,向考察組提供真實情況和數據,并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設置障礙、干擾或防礙考察工作;

(二)不準弄虛作假,向考察組提供虛假情況和數據,或隱瞞考察對象的重要問題;

(三)不準借機對考察對象進行誣陷、誹謗;

(四)不準對反映問題的人打擊報復。

第二十六條實行考察工作責任追究制。對不按《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實施考察或違反考察紀律的,視其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進行組織處理,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考察結果失實的,宣布考察無效。

第二十七條加強對考察工作的監督。各級黨組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對考察工作實施監督;支持、鼓勵群眾監督,認真受理各部門、干部、群眾的檢舉、申訴,并按職權范圍及時進行核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黨組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下級黨組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貫徹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各黨委(黨工委、黨組)要支持、督促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嚴格執行本規定。對不按規定進行考察的有關干部人選,黨委(黨工委、黨組)會議一律不予討論。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中共市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