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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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以下簡稱“獎勵扶助制度”),是我國在各地現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基礎上,針對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扶助的一項基本的計劃生育獎勵制度。
獎勵扶助對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獎勵扶助制度在當地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
實施這一制度,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是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轉變,是建立農村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與社會保障制度的重大突破。它有利于引導廣大農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穩定低生育水平,有利于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有利于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條實施獎勵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則是:
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制定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和獎勵扶助的最低標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布、逐級審核、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直接補助,到戶到人。依托現有渠道直接發放獎勵扶助金,盡量減少中間環節。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獎勵扶助金和以扣代罰等各種名目的違規行為。
健全機制,逐步完善。要逐步建立健全確保獎勵扶助制度落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要制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獎勵扶助為主導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第三條獎勵扶助制度實行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社會監督“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人口計生部門負責資格確認,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管理,發放機構負責資金發放,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監督。四個部門密切合作,相互銜接又相互制約。
第四條國家人口計生委和財政部負責制定獎勵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依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地相關政策法規,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和確認獎勵扶助對象的具體規定。省級以下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放寬或改變確認獎勵扶助對象的政策。
第五條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比例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按確定的比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地方財政負擔的資金,以省級財政為主。
第六條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由省級人口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確定有資質的機構發放。發放機構按照要求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實行專賬核算,采用“直通車”方式直接發放到戶到人。
第七條按照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采取多種有效形式,對獎勵扶助制度實施全過程監督。全面準確實施獎勵扶助對象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各級人口計生、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定期對獎勵扶助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將其作為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獎勵扶助制度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資格確認
第九條實施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的基本原則是:
(一)確認獎勵扶助對象的政策制定權限在國家和省級人口計生委,省級以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放寬或縮緊政策;
(二)從嚴把握政策,務求資格確認的相關材料和手續齊全,真實可靠,確認有據。對生育史、婚姻史復雜的人群嚴格查證,審慎把握;
(三)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資格確認,確保公平、公正、透明;
(四)資格確認以縣、鄉(鎮)人口計生部門為主,必須嚴格把關,責任到人。
第十條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三)現存一個子女或現存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四)年滿60周歲。
第十一條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必須履行以下程序:
新增對象的資格確認程序:
1、調查摸底;
2、本人提出申請;
3、村(居)民委員會審議并張榜公示;
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并張榜公示;
5、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復查審核、確認并公布;
6、地(市、州)人口計生委抽查和匯審;
7、省(區、市)人口計生委抽查和邏輯審核、備案;
8、對經審核不符合資格確認條件的對象進行確認回訪。
第十二條資格確認的基本要求和時間進度是:
獎勵扶助新增對象資格確認和已享受對象及退出人員的年審同步進行。
(一)調查摸底
1、調查摸底前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使其家喻戶曉;
2、縣級人口計生委組織所轄鄉(鎮)人口計生部門和村級計生專干逐村逐戶對新增目標人群進行調查摸底;
3、時間進度:當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本人申請
1、符合獎勵扶助對象條件的農民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個人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證、戶籍證明、結婚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2、此項工作在當年1月31日前完成。
(三)村(居)民委員會審議并張榜公示
1、村(居)民委員會對本年度申請對象和上年度獎勵扶助對象要逐戶上門核實情況,審議后提交村(居)民代表會議評議,并填寫《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村(居)民代表會評議表》。村(居)民代表會議參加人員必須是具有代表性的村干部、計生協會理事、重要知情人及多名年齡較大的村(居)民代表。
2、新增和退出對象名單須在村務公開欄、村民集聚地和對象所在村民小組人群往來較集中的地點,按統一內容、統一格式(《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公示》、《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退出對象名單公示》)張榜公示十天以上。
3、新增對象由村(居)民委員會在《申報表》(一式三份)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年審退出對象由村(居)民委員會填寫《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退出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4、村級審議的內容包括:①是否符合獎勵扶助對象的政策條件;②申請人身份證、戶籍證明、結婚證、實行計劃生育的有關證明、村民代表大會評議意見等相關資料是否真實、齊全。
5、此項工作在當年2月28日前完成。
(四)鄉級初審并張榜公示
1、由鄉鎮人民政府組成評審組,對村級上報的資料進行初審(包括新增對象和退出對象),逐人逐戶核實情況,并召開有多名知情群眾參加的座談會,填寫《群眾座談記錄表》和《新增對象見面調查表》。
2、初審的新增對象和年審退出對象名單在鄉鎮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及對象所在村民小組張榜公示十天以上。
3、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依據核查情況和相關資料,在經審核通過的擬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上簽署意見、簽名并加蓋公章,連同申請人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對審核過程中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必須入戶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釋工作。
4、對經過年審的對象,由鄉鎮人民政府填寫經對象本人和入戶核查人員共同簽名確認的《獎勵扶助對象年審表》,年審退出對象由鄉鎮人民政府匯總《報告單》一并上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
5、此項工作在當年3月31日前完成。
(五)縣級審核確認公布
1、當年4月30日前,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獎勵扶助對象進行審核確認,并將審核通過的新增對象和年審退出對象名單,在鄉鎮、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張榜公示十天,并以文件、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予以公布。
2、當年5月10日前,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將《獎勵扶助對象花名冊》、《報告單》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退出匯總表》報地(市、州)和省(區、市)人口計生部門備審。
3、當年5月31日前,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將經確認具備獎勵扶助資格對象和年審退出對象個案信息錄入“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管理信息系統”。
(六)地(市、州)人口計生部門抽查和匯審
1、當年5月20日前,地(市、州)人口計生部門依據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上報的《花名冊》、《報告單》及《匯總表》,按不低于20%的比例,對新增獎勵扶助對象個案信息進行質量抽查。
2、當年5月25日前,地(市、州)人口計生部門對各縣(市、區)的獎勵扶助對象和年審退出對象進行匯審,并將《獎勵扶助對象人數匯總表》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退出匯總表》報送省(區、市)人口計生部門。
(七)省(區、市)人口計生委抽查和邏輯審核
1、當年5月20日前,省(區、市)人口計生委依據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上報的《花名冊》、《報告單》及《匯總表》,組織力量對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的質量進行抽查。抽查的重點是:①資格確認的程序是否完備;②當年進入和上年退出的人群是否按要求進行公示;③資格確認的準確性。
2、5月31日前,省(區、市)人口計生部門對各地(市、州)獎勵扶助對象和年審退出對象進行匯總,并將《獎勵扶助對象人數匯總表》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退出匯總表》上報國家人口計生委。
(八)確認回訪
1、當年7月30日以前,鄉(鎮)人民政府依據經國家最終確認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對申報不符合條件和退出的對象,上門說明原因,做好解釋工作。
2、對符合本年度獎勵扶助條件,因故未納入獎勵扶助范圍的對象,要做好解釋工作,告之下一年度再行確認。
第十三條已享受對象及退出人員的年審履行以下程序:
1、村(居)民委員會核查并張榜公示;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查并張榜公示;
3、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審核、確認并公布;
4、地(市、州)、省(區、市)人口計生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資格確認的相關文書由省(區、市)人口計生委參照以下式樣統一制度。
(一)《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個人申請表》式樣
第三章資金管理和發放
第十五條獎勵扶助專項資金實行“國庫統管、分帳核算、直接補助、到戶到人”的原則。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六條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核實獎勵扶助對象人數,編制資金需求計劃,管理獎勵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統,對相關數據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掌握并監督發放機構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人儲蓄賬戶和資金管理情況。
財政部門負責獎勵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及時足額撥付資金并加強監督管理,實現封閉運行。督促發放機構將獎勵扶助金及時劃轉到個人賬戶。地方財政通過財政年報向上級財政部門反映專項資金到位、發放和結存情況。
發放機構負責制定資金發放辦法和操作規程,按照服務協議的要求和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建立個人儲蓄賬戶,將獎勵扶助資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戶,并將資金發放情況反饋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
社會監督由監察或審計部門牽頭,推行社會公示制度,鼓勵廣大群眾參與對制度運行的全過程監督。
第十七條獎勵扶助專項資金按基本標準,西部試點地區中央財政負擔80%,地方財政負擔20%;中部試點地區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50%;鼓勵東部地區自行試點。
第十八條各省(區、市)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自行確定有資質的金融機構作為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的統一發放機構。
發放機構要為獎勵扶助對象開設個人儲蓄賬戶,并對獎勵扶助金的發放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條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總預算會計設立專賬,分別核算中央財政撥付和地方財政安排的獎勵扶助專項資金。
第二十條中央財政負擔的獎勵扶助專項資金每年6月30日前下達到試點省份;地方財政負擔的獎勵扶助專項資金,每年7月31日前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二十一條獎勵扶助專項資金到位后,人口計生部門應及時將獎勵扶助對象個案信息提供給發放機構;發放機構應在8月31日前將專項資金一次性劃撥到獎勵扶助對象個人儲蓄賬戶,并將建立個人賬戶和專項資金撥付情況,及時反饋給地方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
第二十二條省級人口計生部門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反饋上年度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發放情況,9月30日前報送下年度獎勵扶助對象個案信息和資金需求計劃。上述情況和資金需求計劃同時報國家人口計生委。
國家人口計生委10月31日前向財政部報送下年度個案信息和資金需求計劃。
第二十三條省級發放機構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發放情況等相關信息資料報送省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并會同人口計生部門輸入“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發放給獎勵扶助對象的獎勵扶助金以年為單位計算。獎勵扶助對象持有效證明到發放機構認定的發放網點支取獎勵扶助金。
第二十五條獎勵扶助專項資金形成的結余,區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應獎勵扶助金的額度。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和人口計生部門建立獎勵扶助資金的監督檢查機制。財政部和國家人口計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對各地資金測算、撥付和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加強對發放機構資金運行情況的監督。發放機構不按服務協議履行資金發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的,取消發放資格,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從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獎勵扶助范圍和獎勵扶助標準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的;
(三)玩忽職守,專項資金管理混亂的;
(四)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出具不實證明的。
第二十九條對騙取、冒領獎勵扶助金的,由人口計生部門和財政部門追回已經領取的獎勵扶助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監督評估
第三十條獎勵扶助制度社會監督評估的基本原則是:
(一)獎勵扶助制度的社會監督實行群眾監督、行政監督、人大政協監督、社會中介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縣以上紀檢監察或審計部門牽頭,人口計生、財政等相關部門和社區新聞媒體、中介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對獎勵扶助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和評估。
(二)堅持對獎勵扶助制度運行的全過程實施全方位的監督評估。把監督評估納入實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使各方面、各層次的監督評估貫穿于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以及政策宣傳、組織實施的每個環節。
(三)把資格確認過程中的群眾參與和公示作為社會監督的重點,建立嚴格規范的資格確認程序和獎勵扶助政策對象公開公示制度。充分發動群眾參與對獎勵扶助制度運行過程的監督。
(四)把獎勵扶助制度運行情況的監督評估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責任制,加大考核評估的權重。各級人口計生委要酌情對每個年度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程序和準確性、群眾對獎勵扶助政策的知曉率和對獎勵扶助工作的滿意度進行抽查和綜合評估。
第三十一條獎勵扶助制度社會監督和評估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村民和村(居)民委員會對獎勵扶助對象進行集體評議;
(二)縣、鄉、村對新進入或退出的獎勵扶助對象的基本情況進行公示、公布;
(三)縣、鄉人口計生部門對村級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情況進行檢查;
(四)國家、省、地(市)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對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情況進行抽查和審核;
(五)國家、省、地(市)、縣(市)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對委托發放機構資金發放的情況進行抽查和審核;
(六)國家、省、地(市)、縣(市)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對獎勵扶助政策的群眾知曉率和工作滿意度進行抽查評估;
(七)省、地、縣人口計生部門結合目標管理考核對獎勵扶助制度實施情況進行年審;
(八)縣以上紀檢監察或審計部門對獎勵扶助制度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審計;
(九)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獎勵扶助制度監督員對獎勵扶助制度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十)各級財政部門和縣以上中介機構對獎勵扶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績效評估。
第三十二條獎勵扶助制度社會監督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是:
(一)對資格確認過程的監督。重點監督“三級三審核,村級三公示”,即:個人申請村級審議公示;鄉級初審村級公示;縣級確認村級公示。
監督內容包括:獎勵扶助的政策和標準是否公開;資格確認的準確性;資格確認是否程序符合;獎勵扶助對象的基本情況是否公開;政策執行是否公平、公正、透明。具體要求:
1、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重點監督資格確認過程是否嚴肅、認真,是否按程序操作,是否切實履行了公示制度;
2、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設立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開,建立接聽、記錄、處理的專項制度。縣級人口計生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指定專(兼)職人員受理群眾的批評、建議、申訴、舉報,為群眾的監督提供服務;
3、將群眾對獎勵扶助制度實施的滿意度納入群眾評議行風活動內容,接受廣大群眾公開評議。
(二)對資金管理和發放過程的監督。重點監督資金預決算、專戶管理、資金撥付和發放機構及時足額將獎勵扶助資金劃轉到個人賬戶的情況。
監督內容包括:財政專戶設立和資金封閉運行的情況;各級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是否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撥付到發放機構;發放機構是否嚴格執行委托協議;是否存在虛報、冒領、抵扣、貪污、挪用獎勵扶助資金的情況。專項資金結存情況;獎勵扶助金發放的社會經濟效益。
具體要求:
1、各級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要定期對獎勵扶助專項資金封閉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2、各級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要定期對獎勵扶助專項資金撥付委托發放機構,以及委托發放機構建立個人帳戶和注入資金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3、各級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要積極協助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對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4、各級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要結合年審和對群眾滿意率的調查,綜合多種因素進行獎勵扶助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績效評估。
第三十三條考核評估
對獎勵扶助工作進行考核評估的基本指標是:
1、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準確率;
2、獎勵扶助金發放的及時率和準確率;
3、干部群眾對獎勵扶助政策知曉率;
4、干部群眾對獎勵扶助制度運行的滿意率;
5、黨政領導重視程度和機關部門的參與程度;
6、獎勵扶助制度是否按統一的規范運行。
獎勵扶助制度的考核評估由各級政府或各級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受各級政府或相關部門委托,民意調查中心、社會中介組織、新聞媒體等單位組織對獎勵扶助制度實施進行調查評估。
第五章檔案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條獎勵扶助檔案和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一)真實準確。獎勵扶助檔案和信息內容做到與實際情況相符。確保各類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二)及時完備。獎勵扶助檔案和信息資料應及時進行收集、整理、歸類、建檔、錄入、反饋,確保各類資料完整全面。
(三)統一規范。省級人口計生部門制定獎勵扶助檔案管理和信息錄入、反饋的統一標準,確定分類分級管理權限和范圍,確保各類資料的規范性。
(四)便捷有效。各類獎勵扶助檔案和信息資料要簡易明了,方便查詢,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五條獎勵扶助對象檔案管理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是:
(一)主要內容
1、獎勵扶助對象個人檔案,指經縣鄉人口計生部門確認的獎勵扶助對象的有關信息資料。主要包括:(1)個人申請書;(2)申報表;(3)身份證和婚姻證明、戶口簿復印件;(4)村級審議表、群眾座談記錄材料;(5)新增對象見面調查表;(6)領取獎勵扶助金存折通知單送達回執;(7)年審表;(8)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2、獎勵扶助工作檔案,指記錄獎勵扶助工作過程的各類資料。主要包括:(1)相關文件、工作計劃和總結評估報告等;(2)各類表格;(3)年度獎勵扶助對象名單紙質表格和電子文檔;(4)影像資料;(5)其它相關材料。
(二)管理程序
1、檔案收集2、立卷分類3、立卷組合4、立卷編目5、檔案歸檔6、檔案保管
(三)基本要求
1、專人負責,專柜存放,集中管理。縣、鄉級人口計生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獎勵扶助檔案管理工作,配備專門的檔案柜,集中保存、管理獎勵扶助檔案資料。村級由村計劃生育專干(管理員)負責管理。
2、分級分類歸檔。
(1)分類建檔。按照檔案資料性質,分獎勵扶助對象個人檔案和獎勵扶助工作檔案兩類進行歸檔。其中,獎勵扶助對象個人檔案以個人為單位,按一人一卷建檔;獎勵扶助工作檔案以年度為單位,按一年一卷建檔。
(2)分級歸檔。獎勵扶助對象信息資料個人檔案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歸檔,鄉級人口計生部門為方便工作也可建立對象個人輔助檔案;獎勵扶助工作檔案由各級人口計生部門分別負責本級的獎勵扶助工作資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歸檔工作。
3、檔案裝訂整齊有序,方便查詢。按照檔案管理要求編制檔案索引目錄。獎勵扶助對象個人檔案卷內材料的排列,按目錄、申請申報確認材料、戶籍材料、婚姻、生育材料等順序排列,形成確認對象的完整卷宗;獎勵扶助工作檔案卷內材料,按目錄所定順序整理排列。
4、獎勵扶助對象個人檔案卷內材料的目錄填寫、案卷裝訂、借閱、查詢等按《檔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獎勵扶助對象個人檔案為永久卷。
5、獎勵扶助對象個人檔案的整理歸檔,從每年度獎勵扶助金發放后開始,當年10月底之前完成;獎勵扶助工作檔案的整理歸檔,每年元月份開始對上年度檔案進行收集、整理,2月底之前完成。
第三十六條獎勵扶助信息管理的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是:
(一)基本內容
1、基本信息內容及其來源
獎勵扶助信息分為三類:獎勵扶助對象信息、獎勵扶助資金信息、獎勵扶助工作信息。
(1)獎勵扶助對象信息:
①獎勵扶助對象個案信息
②獎勵扶助對象匯總信息
信息來源:人口計生部門按照獎勵扶助對象條件和確認程序自下而上登記、上報。
(2)獎勵扶助資金信息:
①獎勵扶助資金預算信息
信息來源:財政部門根據獎勵扶助對象人數、獎勵扶助標準、各級財政負擔比例等計算(計算過程由信息系統完成)。
②獎勵扶助預算資金撥付信息
信息來源:財政部門將預算資金撥付發放機構后,提供預算資金撥付信息。
③獎勵扶助個人賬戶建立及資金到位信息
信息來源:發放機構。
④獎勵扶助資金實際發放總量(含結存情況)
信息來源:發放機構。
(3)獎勵扶助工作信息:
各地出臺的各種政策文件、管理規范、工作動態等。
(二)信息管理
(1)獎勵扶助對象信息管理: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案信息檔案,做好獎勵扶助對象登記、上報、審批、變更等工作,獎勵扶助對象信息管理實行年審制。
(2)獎勵扶助資金信息管理:建立獎勵扶助目標人群和資金需求預測預報制度,按要求向財政部門提供下年度目標人群匯總信息和資金需求計劃,對獎勵扶助專項資金實行跟蹤管理。
(3)獎勵扶助監控管理:包含獎勵扶助情況抽樣調查、獎勵扶助情況反饋、獎勵扶助工作綜合調控、動態監控管理和信息舉報管理。
(4)獎勵扶助工作管理:主要包括獎勵扶助工作信息交流,獎勵扶助信息統計分析等內容。
(三)管理程序
1、主要信息流程
(1)人口計生部門按規定確認本年度的獎勵扶助對象,并將本年度獎勵扶助對象匯總信息和個案信息報送財政部門和發放機構。
(2)財政部門按照獎勵扶助對象目標人群、獎勵扶助標準及各級財政負擔比例,編制下達經費預算,并將預算資金撥付發放機構,同時將預算資金撥付情況通報人口計生部門。
(3)發放機構根據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并將獎勵扶助金及時足額劃轉到獎勵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同時將建立個人賬戶和資金劃撥情況反饋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
2、個案信息登記與變更
(1)獎勵扶助對象個案信息登記在完成以下程序后進行:
①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對象向村(居)委會登記、申報,填寫《全國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
②村級初審并張榜公示,簽署評議意見;
③鄉級審核并張榜公示,簽署審議意見;
④縣級審批并張榜公布,簽署審批意見。
(2)信息上報程序與時限。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和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均應簽署審核意見,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實施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的最后時限為每年5月底。新增的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對象因故未納入的,原則上納入下一年度的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序。
(3)手工信息報告和流轉制度。《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個人申報表》一式三份,由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對象填報后,分別報經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和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審核。最終確認的獎勵扶助對象,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將《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個人申報表》的兩聯分別反饋給鄉、村兩級保存、歸檔、管理。另一聯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留存。《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個人申報表》應長期保存。
(4)獎勵扶助對象實行年審制度。村、鄉兩級要加強對年度獎勵扶助對象個人信息檔案的動態管理,及時掌握個案信息變更情況。并認真落實年審及退出對象的張榜公示制度。對隱瞞不報或上報不及時而造成冒領、多領獎勵扶助資金的,依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追繳,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3、信息錄入與傳輸
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根據已確認的獎勵扶助對象,負責將獎勵扶助對象個人申報表的有關信息錄入獎勵扶助管理信息系統,在上報地(市)和省級人口計生部門同時直報國家人口計生委。
4、信息處理與應用
(1)人口計生部門、發放機構要建立獎勵扶助信息管理制度,并確定專人具體負責信息工作,按規定及時錄入、變更、處理、傳輸有關信息。
(2)加強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為獎勵扶助決策、管理、評估提供必要的信息。如:
①匯總分析獎勵扶助對象和獎勵扶助資金的有關情況,推算獎勵扶助對象數量變動情況及獎勵扶助資金需求情況,為進一步分析、把握、調整獎勵扶助制度的運行情況,提供數據支持。
②提供預算決算、資金發放、檢查監督所需基礎數據。
③財政、人口計生部門、發放機構及時掌握工作動態,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
④為獎勵扶助制度綜合評估提供基礎信息。
5、信息安全
⑴建立信息處理、利用、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明確使用權限和安全責任。
⑵將各種手工記錄等原始資料保存入檔,由專人妥善保管。
⑶做到專機專用。不得使用盜版軟件。
⑷定期對獎勵扶助對象個案信息庫中的信息開展全面核查和校驗,確保個案信息庫的完整、準確。
⑸定期進行信息備份,形成安全可靠的備份信息資源。妥善保管賬號和密碼,不得越權獲取或處理信息,不得擅自對外提供內部信息。
⑹定期進行系統軟件、硬件維護,做好維護記錄。建立故障、病毒防范應急處理機制。
(四)基本要求
⑴資源共享。信息的采集應使用各部門現有的數據收集系統,建立協調、規范、有效的信息交流與共享機制,實現相關部門與機構之間以及人口計生各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流轉。
⑵保障安全。定期開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建立信息安全應急處理工作機制。
⑶統一規范,優先建立信息收集、信息公示、信息采集、信息登記、信息核查、信息上報、信息交流、信息變更、信息處理、信息管理、信息應用、信息安全、質量控制等方面的規范制度。
⑷因地制宜。各地可根據本地的工作實際,在國家信息管理的大框架下自行確定本地的信息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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