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制度
時間:2022-04-01 0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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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維護國家學歷教育制度和學歷證書的嚴肅性,保證高等教育的質量和規格,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系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承擔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高等學校或學校)發給學生受教育程度的憑證。
第三條國家承認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所證明的學歷,持證人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四條按國家規定招收,入學后取得學籍的學生,完成某一階段的學業后,根據考試(考查)的結果,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第五條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分為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三種。
第六條畢業證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畢業生姓名、性別、年齡、學習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應予注明);
(二)學制、專業、層次(研究生、本科或專科),畢業;
(三)貼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蓋學校騎縫鋼印;
(四)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五)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七條結業證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結業生姓名、性別、年齡、學習起止年月;
(二)學制、專業、層次(研究生、本科或專科),結業;
(三)貼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蓋學校騎縫鋼印;
(四)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五)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八條肄業證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肄業生姓名、性別、年齡、學習起止年月;
(二)學制、專業、層次(研究生、本科或專科),肄業;
(三)貼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蓋學校騎縫鋼印;
(四)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五)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九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及格(或修滿學分),德育體育合格,準予畢業者,可取得畢業證書。
第十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其中有一門以上課程補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屬于留級范圍或未修滿規定的學分,德育體育合格,準予結業者,可取得結業證書。
第十一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學滿一學年以上而未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中途退學者(被開除學籍者除外),可取得肄業證書。
第十二條學歷證書遺失后,可由本人向原發證機構申請。原發證機構審查后依據其畢業(結業、肄業)的情況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
第十三條普通高等學校接收的進修生,進修結束后可取得進修證明書。
第十四條普通高等學校未按國家招生規定而自行招收的學生以及舉辦的各種培訓班的學生,學習結束后學校只能發給學習證明書,不得頒發畢業(結業、肄業)證書。
第十五條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和結業證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制作,學校填寫后頒發。普通高等學校肄業證書由學校自行印制并頒發。
第十六條統一制作的學歷證書內芯印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結業)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印制”及防偽標記。
第十七條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學校三級管理。國家教育委員會對地區、部門按招生計劃及實際畢業(結業)人數進行總量控制,統一印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和結業證書或證書的內芯;制定有關學歷證書的管理規定和實施辦法;對學生的畢業(結業)資格審查和證書的頒發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所屬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和學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在地區范圍內的普通高等學校的每屆畢業和結業生進行畢(結)業資格審查,將學歷證書按相應年份經國家審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所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數發給學校。
學校每學年將畢業和結業生人數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領取該年度所需的證書,填寫并頒發給學生。
第十八條從1994年起,凡未使用“國家教育委員會印制”的畢業或結業證書內芯而自行印發的畢業或結業證書,國家一律不予承認。在本《規定》下發前,普通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有關規定向具有學籍的學生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仍予承認,毋須換發。
第十九條有特殊情況須頒發、換發畢業證書的,須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條各地、有關部門、各學校必須加強對學歷證書的管理。對失職、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責任者和單位,除責令其收回學歷證書外,并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對仿制、偽造普通高等學校學歷證書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一、自1994年,普通高等學校的畢業(結業)證書,使用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制作的畢業(結業)證書內芯。本、專科畢業(結業)證書封皮由學校自行制作(也可由學校自行設計后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制作)。證書內芯規格為(長)23.5厘米×(寬)16.5厘米。研究生學歷證書封皮及內芯均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制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底以前將當年預計畢業生數報我委高校學生司;預計畢業生數不能大于畢業生入學年份經國家審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招生計劃數。經審核后,我委于4月底前將畢業(結業)證書(芯)發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
三、各校(研究生教育單位)每年將應屆預計畢業生名冊及其入學注冊名冊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對省招生部門錄取名冊、學校學生入學注冊名冊、預計畢業生名冊進行核對、審查后,5月底以前按各校預計畢業生人數的105%將畢業證書內芯和研究生畢業證書發學校。
四、各校(或研究生教育單位)每年頒發證書工作結束后,及時將剩余證書(芯)數和作廢畢業(結業)證書報(退)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于每年本項工作結束后及時填表(見附表)具報我委高校學生司。不退作廢證書(芯)的按剩余證書處理;剩余證書(芯)繼續使用,第二年發證時核減。
五、學校報送名冊時間、核對招生和畢業生數及審核畢業生資格等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具體規定。
六、證書(內芯)工本費、郵運費由各校支付,待核定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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