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監鑒定評審工作制度
時間:2022-04-04 0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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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工作的管理與監督,規范鑒定評審活動,保證鑒定評審質量,依據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和《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滿足《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的有關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開展鑒定評審工作,對鑒定評審結論負責。
鑒定評審工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則進行,嚴禁在鑒定評審中弄虛作假、牟取私利。
第三條鑒定評審機構應當主動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應將鑒定評審程序、鑒定評審細則等材料報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監察處備案。
第二章鑒定評審機構和人員的條件
第四條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鑒定評審人員,且每個評審項目至少有3名鑒定評審人員。
(二)鑒定評審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有5年以上特種設備相關工作經歷。
(三)具有必要的辦公場所、工作設施、文件資料保存設施等工作條件。
(四)建立與鑒定評審工作項目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編制質量手冊、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員管理、文檔管理等制度。
(五)具有滿足鑒定評審工作需要的相應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
(六)不得從事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以及銷售活動,不得與被鑒定評審單位存在資產、業務、管理等方面的利益關系。
第五條鑒定評審人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特種設備安全質量管理,掌握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了解與鑒定評審項目相關的生產、檢驗檢測工作管理要求、工藝流程、檢驗試驗方法。
(三)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有5年以上與所從事鑒定評審項目相關的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或安全管理工作經歷,了解國家和北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相關規定,能夠根據鑒定評審情況做出符合性判斷。
機電類鑒定評審人員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具有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國家承認的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或者具有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大學??埔陨蠈W歷和國家承認的高級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
(四)鑒定評審組長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并有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和較強的組織能力。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鑒定評審組長由具有3年以上評審經歷的人員擔任。
(五)不參與特種設備生產和維護保養等經營性活動,能夠保守被評審單位的商業秘密。
(六)有較好的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七)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作風正派。
(八)符合《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考核大綱》等其他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三章鑒定評審人員的聘用
第六條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鑒定評審人員申報的依據、條件、程序、提交材料及其他要求。
第七條申請從事鑒定評審工作的人員,可以通過單位推薦、個人自薦兩種方式申報。在職的人員,需經本人所在單位同意并推薦(鑒于鑒定評審工作需要占用一定的工作時間);非在職人員(含退休人員等),可以采取個人自薦的方式報名。
申請人員只能申報一個鑒定評審機構,對申報信息和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鑒定評審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鑒定評審機構推薦,參加國家質檢總局組織的考核。對于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理由。
第九條考核合格人員,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鑒定評審機構與其簽署聘用協議后,將其納入鑒定評審人員專家庫。
第十條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完善鑒定評審人員管理制度規定,加強對鑒定評審人員的管理。
第四章鑒定評審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條申請單位應當在取得許可受理后,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
第十二條鑒定評審機構收到約請后,應當對提交的資料進行確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符合規定的,應當與申請單位商定具體的鑒定評審日期,作出鑒定評審的工作安排。
第十三條申請單位采取隨機抽取的形式,抽取選定鑒定評審人員。
鑒定評審機構應完善鑒定評審人員隨機抽取機制,采取信息化等手段,確保鑒定評審人員抽取工作的公開、公正和隨機。
第十四條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鑒定評審實施日期的7日前,向約請單位寄發《特種設備鑒定評審通知函》,并抄送市局及相應區縣局、分局。
第十五條鑒定評審工作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工作程序應包括預備會議、首次會議、現場巡視、現場評審、情況匯總、交換意見、總結會議等。
第十六條鑒定評審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鑒定評審記錄。
現場鑒定評審工作結束,鑒定評審組應當向鑒定評審機構提交鑒定評審工作報告、鑒定評審記錄及其相關的見證材料,并對鑒定評審工作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實施現場評審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出具鑒定評審報告,送交行政機關。
第十八條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鑒定評審時,向申請單位發送鑒定評審工作征求意見表,以便了解、分析、改進鑒定評審工作。
第十九條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加強對鑒定評審工作的管理,確保鑒定評審工作能夠按照鑒定評審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相關管理制度的要求進行。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將鑒定評審工作轉給其他機構進行。
(二)不準聘用無資格的人員進行鑒定評審工作。
(三)不準對接受約請的申請單位進行有償咨詢。
(四)不準利用鑒定評審之機盜取或者泄漏申請單位的商業秘密。
(五)不準超出國家有關規定收取鑒定評審費用。
(六)不準參與申請單位特種設備生產、銷售等經營性活動。
(七)不準借鑒定評審之機推銷產品。
(八)不準借鑒定評審之機要求申請單位將型式試驗、監督檢驗、無損檢測等工作委托本機構進行。
(九)不準違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減少鑒定評審內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鑒定評審要求。
(十)不準超出確定的范圍從事鑒定評審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的許可項目進行鑒定評審。
第二十條鑒定評審人員從事鑒定評審工作時,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接受申請單位贈送的任何有價證券、禮品和現金。
(二)不準要求申請單位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的票據。
(三)不準參加任何由申請單位付費的經營性娛樂活動。
(四)不準以個人名義向約請的申請單位提供有償咨詢。
(五)不準泄露申請單位的商業秘密。
(六)不準參與申請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銷售等經營性活動。
(七)不準借評審之機推銷產品。
(八)應當與申請單位沒有利害關系。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可以派代表赴現場監督鑒定評審工作過程,但不得參與鑒定評審工作,不影響鑒定評審結論。
第二十二條申請單位對鑒定評審過程、結論有異議時,可以向鑒定評審機構書面提出。鑒定評審機構應當予以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對鑒定評審機構的調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書面提出,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予以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單位。
第二十三條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發現鑒定評審行為違反有關規定時,應當及時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
第二十四條市局或市局委托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對鑒定評審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抽查。
第二十五條鑒定評審機構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將本年度的鑒定評審工作總結報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監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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