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財政檢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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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北京市東城區財政局財政檢查工作,優化財政檢查工作程序,根據財政部頒布的《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32號令)和北京市財政局《財政檢查工作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北京市東城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被檢查人)實施財政檢查,適用本規程。
區財政局是財政檢查的執法主體,各個具體實施財政檢查的科室必須以區財政局的名義對外實施財政檢查。
第三條本規程所稱財政檢查,是指區財政局為履行財政監督職責,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對被檢查人執行財稅法律法規情況以及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事項進行檢查的活動。
第四條區財政局實施財政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區財政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程的規定,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遵循法定程序,實施財政檢查,依法作出檢查結論或處理、處罰決定。
第六條監督檢查科及預算、國庫、綜合計劃、企業、行政政法、教科文、社保、經濟建設、政府采購、會計、績效評價等具有財政監督職能的科室為實施檢查的科室(以下統稱檢查科室),檢查科室應當按照《東城區財政局行政執法職責及事項分解》的職責分工開展財政檢查工作,認真履行職責。
第二章檢查組及檢查人員
第七條區財政局組織開展財政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每組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八條檢查組檢查人員由檢查科室工作人員組成。檢查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
檢查組長同時還應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財政檢查技能。
第九條根據需要,區財政局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檢查人員開展檢查工作,并根據區財政局相關規定與受聘方簽訂協議。受聘方應根據協議履行檢查職責。
第十條檢查人員與被檢查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被檢查人認為檢查人員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可以要求檢查人員回避。檢查人員的回避,由局長決定。
第十一條檢查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財政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將財政檢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三章計劃組織及實施檢查
第十二條區財政局根據工作要求制定年度財政檢查計劃,按計劃組織開展財政檢查,或者根據日常財政管理需要,組織開展財政檢查。
第十三條檢查科室在開展具體財政檢查時,應當對檢查的時間、檢查的范圍等事項做出規定,提出要求。
第十四條實施財政檢查前,檢查組應當熟悉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根據檢查事項的性質和檢查要求,對被檢查人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初步了解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收集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檢查組長根據調查情況,結合檢查組實際,編制檢查工作方案,并在檢查前報主管領導。檢查開始后,檢查組如對工作方案進行修正或補充,需將調整后的檢查工作方案報主管領導。
檢查工作方案是檢查組為了完成具體檢查任務制定的,從發送檢查通知書到上交檢查報告全部過程的工作安排。檢查工作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檢查人的名稱和基本情況;
(二)檢查的范圍、內容和重點;
(三)預定的檢查工作起止日期;
(四)檢查組組長、成員及其分工;
(五)編制的日期;
(六)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區財政局實施財政檢查,一般應于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同時送達被檢查單位承諾書。
檢查科室認為實施財政檢查的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檢查通知書對檢查工作有不利影響時,經主管局長批準,檢查通知書可在實施財政檢查前的適當時間下達。
財政檢查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一)被檢查人的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對被檢查人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及檢查人員名單、聯系方式;
(五)區財政局公章及簽發日期。
第十六條區財政局向被檢查人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時,應當要求被檢查人就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情況做出書面承諾,并履行配合財政檢查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被檢查人收到財政檢查通知書時,應當在財政檢查通知書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對財政檢查通知書送達事項予以確認。
第十八條檢查人員實施財政檢查時,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證件。
第十九條區財政局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要求被檢查人提供有關資料,并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復制。提供的資料是外國文字或少數民族文字記錄的,被檢查人應當將資料譯成中文。
第二十條檢查人員調用被檢查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需填寫《資料交接清單》,經雙方簽字確認,清單原件由被檢查人留存,檢查人員保留清單復印件備查。歸還資料時,雙方當面清點交接并簽字確認,檢查人員收回《資料交接清單》原件。
第二十一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運用查賬、監盤、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
第二十二條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人詢問有關情況。進行詢問時至少應有兩名財政檢查人員在場,被檢查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回答詢問、反映情況。詢問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被檢查人簽字或蓋章。
詢問筆錄應當如實記錄當事人的答辯。對不同的被詢問人,應當分別制作詢問筆錄,不得同時詢問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的被詢問人。詢問結束后,被詢問人應當對詢問筆錄進行復核,沒有異議的,應當在詢問筆錄每一頁最后一行頂格簽署“以上記錄均屬實”(末頁應在記錄末尾下一行頂格簽字),同時簽署姓名和日期。檢查人員也應在詢問筆錄中簽署姓名和日期。被詢問人對詢問筆錄有異議而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場在詢問筆錄中說明情況,并簽署姓名和日期。詢問筆錄確需修改的,應當對修改處做技術處理(可由被詢問人蓋章或按手印)。筆錄完成后,應將空白處劃去。
第二十三條財政檢查人員應當為被詢問人保密。
第二十四條實施財政檢查時,經檢查科室的主管局長批準,檢查人員可以向與被檢查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經局長批準,檢查人員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被檢查人的存款。檢查人員查詢存款時,應當持有區財政局簽發的查詢存款通知書,并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五條實施財政檢查時,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檢查科室的主管局長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在7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被檢查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門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辦法》(財監[2005]103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檢查人員在財政檢查中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證明材料為復印件的還應注明復印件是否與原件核對無誤及提供的時間。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蓋章的材料,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二十七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編制財政檢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檢查人簽字或者蓋章。
財政檢查工作底稿,是指檢查人員在實施檢查過程中形成的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工作記錄。工作底稿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同時順序編號,便于索引查閱和歸檔管理。工作底稿應當附有工作底稿中所反映的查出問題的證據。不同財政檢查工作底稿之間內容相關或數據有勾稽關系的,相互引用時應當注明被引用財政檢查工作底稿編號。財政檢查工作底稿附件應當按照財政檢查工作底稿所反映事項內容順序編號。財政檢查工作底稿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檢查人的名稱;
(二)檢查項目及底稿編號;
(三)實施檢查過程記錄或查出問題摘要;
(四)附件的主要內容及頁數;
(五)被檢查人的說明及簽章;
(六)制單人、復核人的簽名及日期;
(七)其他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據。
第二十八條檢查組長應當對本組其他檢查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并對有關事項進行必要的審查和復核。
第二十九條檢查工作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就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被檢查人存在的問題等事項書面征求被檢查人的意見。被檢查人自收到書面征求意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第三十條檢查組應對被檢查人提出的有異議的反饋意見逐項進行認定,并形成書面認定意見,明確是否采納其反饋意見,并說明理由和依據。對雙方爭議較大的問題,檢查組要詳細說明認定的依據。如有必要,檢查組應進一步核查取證并據實修改其檢查結論。
第三十一條檢查組應根據財政檢查工作底稿、詢問筆錄和財政檢查情況等相關材料,在綜合分析、歸類、整理、核對的基礎上,結合檢查結論撰寫書面財政檢查報告,并于財政檢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向區財政局復核人員提交。特殊情況下,經所屬科室主管局長批準提交財政檢查報告的時間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二條財政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
(二)檢查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被檢查人執行財稅法規情況以及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事項的基本情況;
(四)被檢查人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以及認定依據、證據;
(五)被檢查人的意見或說明;
(六)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七)檢查組組長簽名及財政檢查報告日期。
財政檢查報告中對檢查發現問題的表述應做到:事實陳述簡潔明晰,問題定性正確恰當,違反法規的條款具體明確。
第三十三條檢查組組長對提交的財政檢查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檢查組在提交財政檢查報告時,應當填寫《檢查報告報送意見表》并附檢查報告目錄,連同財政檢查工作底稿、詢問筆錄、征求意見書、被檢查人的反饋意見、對反饋意見的認定意見以及書面的對被檢查人的行政處理、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等材料,一并提交區財政局復核人員。
第四章復核及處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區財政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檢查的復核制度,指定內部專門人員,對檢查組提交的財政檢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對重大檢查事項可采用集中復核的形式,必要時可吸收有關專家參加論證。復核人員與被檢查人或者檢查人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復核工作程序及要求按照《東城區財政局財政檢查復核規定》(另行制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復核工作結束后,復核人員應當經檢查科室的主管局長同意后將復核意見及復核材料退還檢查科室。
第三十七條檢查科室對財政檢查報告和復核意見進行審定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未發現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檢查人作出檢查結論;
(二)對財政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被檢查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財政違法行為的被檢查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移送。
第三十八條區財政局進行行政處理、處罰,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必要程序。區財政局進行行政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具體處罰程序按照《東城區財政局行政處罰操作規程》(東財法[2003]116號)執行。
第三十九條區財政局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應當由檢查科室制作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被處理、處罰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理、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理、處罰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的文號;
(七)區財政局名稱、印章。
第四十條區財政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后,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督改及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區財政局應當依法對財政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被檢查人對財政檢查工作應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拖延,違反規定的,區財政局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議區相關部門對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四十四條被檢查人對區財政局依法責令停止的財政違法行為,拒不執行的,區財政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可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
第四十五條被檢查人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區財政局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第四十六條區財政局的工作人員在財政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財政檢查工作結束后,檢查科室應當做好財政檢查工作相關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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