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局工作制度(省)

時間:2022-04-24 1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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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局工作制度(省)

一、總則

(一)為認真履行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統計局賦予的職能,使省統計局各項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規則。

(二)局機關各部門、局屬各單位和省城市、農村、企業調查隊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做好工作;要精簡會議、公文和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國家統計局和省統計局的各項工作部署。

(三)全體工作人員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嚴格依法行政,維護國家利益;要樹立全局觀念,服從命令,保證政令暢通;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按客觀規律辦事,充分發揮各市、縣(市、區)和省級部門統計機構的作用;要忠于職守,勤奮工作,講究效率,勇于創新;要謙虛謹慎,干凈干事,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局長、副局長、總統計師和黨組書記、副書記、紀檢組長職責

(四)省統計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全局工作,副局長、總統計師和其他分管行政工作的局領導協助局長工作。涉及人事、財務和統計改革等重大事項,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并由局長作出決定。

(五)副局長、總統計師和其他局領導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省統計局進行內事、外事活動;對于工作中的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局長報告;對于帶方針政策性的事項,要向局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六)局長外出期間,委托副局長主持全局工作。

(七)局黨組負責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完成省委、省政府交給的任務,討論和決定本局的重大事項,指導局機關黨委工作。

(八)局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工作;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紀檢組長主持紀檢組工作,協助黨組加強黨風建設和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各部門、單位職責

(九)局機關各部門、局屬各單位按照《**省統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所規定的部門、單位職權范圍開展工作。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做好局內各項工作協調,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十)省統計局受國家統計局的委托管理省城市、農村、企業調查隊。省城市、農村、企業調查隊在省統計局黨組和分管局長的領導下,相對獨立地開展業務工作。

四、會議制度(十一)省統計局實行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和局長專題會議制度。

(十二)局黨組會議由局黨組成員組成,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黨組書記外出期間,黨組副書記可受黨組書記的委托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統計局的重要會議、文件和指示,研究提出貫徹實施的意見;

2、討論研究一個時期統計工作的指導思想和重大工作;

3、討論研究局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機構職能、設置和人員編制;

4、討論決定由局黨組管理的干部的職務任免、調動和獎懲;

5、討論決定紀檢和機關黨務工作;

6、討論決定需要列入會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局黨組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黨組成員提出,黨組書記確定。局黨組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討論問題并作出決定時,須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局黨組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局機要秘書負責。如需印發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簽發。

(十三)局長辦公會議,應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局領導參加,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由局長召集和主持。局長外出期間,可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局領導召集和主持。局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討論決定統計業務和機關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

2、討論審定上報省委、省政府的重要請示、報告;

3、討論通過局機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4、討論審定省級統計調查項目;

5、討論決定省局各部門、各單位和各市統計局的重要請示事項;

6、通報和討論局機關其他事項。

(十四)局務會議由局領導,局機關各部門、局屬各單位和省城市、農村、企業調查隊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局長或局長委托其他局領導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統計局的重要決定和指示,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措施;

2、安排近期主要工作;

3、通報局黨組和局長辦公會議的決定、有關重要情況;

4、討論其他需要局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局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如需印發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十五)局長專題會議,由局長或其他局領導召集和主持,局領導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研究、協調和處理全局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局長專題會議必要時應形成會議紀要,一般由主持會議的局領導簽發。

(十六)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和局長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各位局領導提出,經局辦公室匯總后,報局長確定,會務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

(十七)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和局長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局辦公室負責催辦。

(十八)各部門(單位)接到列席或參加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的通知后,一般應提前一天向局辦公室報名,并準時到會。因故不能參加會議要事先向局辦公室請假,未經同意不得隨意缺席、替換或增加參加會議人員。

(十九)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議題指定有關部門、單位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承辦部門、單位對需要提交會議討論的文件材料,報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后,一般應提前一天送局辦公室印發參會人員準備意見。會議議題中如有涉及其它單位的事項,應事前進行協商,并在會議材料中如實反映有關部門(單位)的意見。

(二十)省統計局召開的各類會議及全局性活動,由局辦公室歸口管理和協調。局辦公室于每月月底前安排下月會議計劃。全局性會議及活動,如需通過新聞媒介對外報道,應經局辦公室主任同意,必要時要請示局領導批準。

(二十一)盡量減少全省性會議,實行會議計劃管理和報批制度。省統計局各部門(單位)召開的會議,每年一般不得超過2個,每個會議的會期一般不超過2天,并應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將全年的會議計劃報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匯總后提請局長辦公會議審定。部門會議超過2個的,要逐個提前申報,并說明理由,報分管局領導和局長審定。每年的全省統計工作會議,應當按有關規定報省政府辦公廳審批。涉及先進表彰的會議,應當按有關規定報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審批同意。

(二十二)各類全省性會議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超標準使用會議經費,不得擠占其他經費,不得攤派和轉嫁經費負擔,不得發放會議紀念品,不得到國家明文禁止開會的12個風景名勝區開會,不得借會議名義組織公款旅游活動,不得租用四星級及以上的豪華賓館和高級飯店開會。

五、公文審批制度

(二十三)省統計局各部門(單位)辦理各類公文,要嚴格執行《**省統計局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公文的審批按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二十四)省統計局文件批辦工作由局辦公室歸口管理。凡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統計局下發本局辦理的文件,省委、省政府各單位,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局及局外單位報送我局辦理的文件,均由局辦公室按辦文程序批轉,局內各部門(單位)不得自行受理。各部門、各單位如收到此類文件,須送局辦公室補辦辦文手續。

(二十五)局辦公室收到需要辦理的公文后進行登記,并提出擬辦意見。送局領導批示后,再傳有關部門(單位)辦理。在辦文過程中,如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單位),由局領導或局辦公室明確主辦部門(單位)。

(二十六)承辦部門(單位)收到辦公室轉來的需要辦理的文件后,應按要求抓緊辦理,不得延誤、推諉,如有問題應于收文當日向局辦公室反映。在辦理文件中,遇有其他部門(單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單位)應主動與有關單位協商、會簽,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配合。如有意見分歧,主辦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與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出面協商;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報請局領導審定。

(二十七)各部門(單位)擬以局或局辦公室名義發文,在報局領導簽發之前先送局辦公室審核,由局辦公室報主管局領導或局長審定。未經局辦公室審核,各部門(單位)不得直接送局領導簽發。其中,涉及統計制度方法的文件,還應先送局統計設計管理處審核,然后送局辦公室審核。

(二十八)以局或局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局長或主管局領導簽發;如發文涉及其他局領導分管的事項,須經有關局領導審核后簽發;屬重大事項的,主管的局領導審核后,送局長簽發。報送省政府的發文,由局長簽發。經局領導簽發的文件,由局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和安排印刷。

(二十九)要維護辦文的嚴肅性,凡經局領導簽發的公文,辦文部門(單位)不得隨意改動。如確需改動的,要征得簽發人同意。

(三十)局或局辦公室文件如對外公布,須經局辦公室主任同意,重要的要請示局領導批準。

六、統計資料審批和新聞制度

(三十一)省統計局正式編發的各類統計資料,應按規定程序簽發。其中,《**統計信息》由擬稿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局辦公室核稿,辦公室主任簽發,重要的報局領導簽發;《**統計分析》由擬稿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局綜合處核稿,綜合處長簽發,重要的報局領導簽發。

(三十二)對外提供和統計資料,統一歸口由局綜合處管理。外單位查詢統計資料,統一由綜合處提供,各部門(單位)一律不得擅自提供。各部門(單位)向新聞單位公布本專業未過的統計資料,須事先征得局綜合處同意。

(三十三)統計公報,須經局長審核,并報省政府分管省長審批同意。

(三十四)對外提供和統計資料,必須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杜絕發生失密、泄密行為。

七、離杭外出〈出訪〉報告制度

(三十五)局長離杭出差,由局辦公室按規定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副局長、紀檢組長、總統計師離杭出差或休假,應當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局長報告,并告知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通報其他局領導;局領導出國,應按規定報經省政府審批同意。

(三十六)局機關各部門、局屬事業單位和省城市、農村、企業調查隊主要負責人離杭出差或休假,須由本人提前2天書面或口頭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并送局辦公室備案,同時要指定一位副職主持處理外出期間的日常工作;回杭后,須由本人書面或口頭向分管局領導匯報。原則上一個部門(單位)負責人不應同時外出。

(三十七)局領導及各部門、單位外出檢查指導工作或參加會議,要厲行節約,盡量減少地方負擔。

(三十八)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