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檔案移交制度

時間:2022-05-15 0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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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檔案移交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建設項目檔案移交工作,充分利用建設項目檔案,發揮其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檔案,是指在建設項目各環節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數據、聲像等不同載體的原始文件材料。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應當建立并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建設單位以及接收建設項目檔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鐵路、交通、水利等其他有關部門,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包括:(一)工業、民用建設項目;(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三)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四)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五)園林、風景名勝建設項目;(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七)城市防洪、防震建設項目;(八)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建設單位建立建設項目檔案應當包括以下材料:(一)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材料;(二)勘察設計材料;(三)規劃材料(含建設用地批準材料);(四)工程報建材料;(五)招標材料及投標單位中標材料;(六)施工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材料;(七)承發包合同;(八)國務院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應當有建筑工程監理合同;(九)建設工程質量核驗材料;(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材料;(十一)技術檔案材料(文字材料和竣工圖);(十二)施工管理材料。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按照建設項目類別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在向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同時,還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交與城市建設有關的檔案材料。本辦法實施前應當移交而尚未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建設單位,要在本辦法實施后1年內移交。

建設項目檔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接收,也可以委托所屬的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機構接收。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八條停建、緩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已有的建設項目檔案材料;撤銷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已有的建設項目檔案在工程建設項目撤銷之日起3個月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

第九條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對其重要部位維修的,建設單位應當修改和補充原建設項目檔案,其中涉及結構和平面布置改變的,應當重新建立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移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條建設單位移交的建設項目檔案必須符合國家檔案管理工作的規范和要求,做到材料系統、完整、準確、圖物相符。

第十一條接收建設項目檔案的部門對移交的建設項目檔案應當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工作的規范和要求進行整理、保管和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修改或者補充。

接收建設項目檔案的部門應當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逾期不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逾期3個月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3萬元以下罰款;(二)逾期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三)逾期6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四)逾期9個月以上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五)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單位罰款額的5%以上10%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接收建設項目檔案的工作人員循私舞弊,玩忽職守,使建設項目檔案丟失,造成損失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接收建設項目檔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