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工作管理制度(中)

時間:2022-05-18 0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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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工作管理制度(中)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采購機構執行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政府采購的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能。

凡接受*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采購辦)委托的采購機構,在辦理政府采購事宜時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采購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機構。

第四條采購機構根據市政府采購辦的書面委托確定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采購機構在辦理采購事宜時,必須堅持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實信用原則。

除涉及招標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投標人及其商業秘密等保密事項外,其他所有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事項應當全部對外公開,維護供應商的利益,保護供應商的知情權。

第六條采購機構接受委托后,要核實采購項目的技術要求、規格、型號、規模、用途等,各種參數務必準確。

第七條采購機構自市政府采購辦交付政府采購資料之日起,2日內制定本次政府采購活動日程,報市政府采購辦審查。

第八條采購機構自市政府采購辦批準政府采購活動日程之日起,3日內編制完成招標文件和采購公告,報市政府采購辦審查批準后,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在指定的媒體采購公告、發售招標文件,收取并管理投標保證金。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須知;

(三)投標人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四)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文件編制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方式;

(五)招標項目的技術規格、要求和數量,包括附件、圖紙等;

(六)合同主要條款及合同簽訂方式;

(七)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時間;

(八)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廢標的規定;

(九)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十)中標服務費收取的依據和標準以及交納辦法;

(十一)對需要進行現場公證的政府采購項目,公證費收取的依據和標準以及中標供應商繳納辦法;

(十二)市政府采購辦規定的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九條技術專家評委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機構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采購機構應當在市政府采購辦的監督下,于開標前3日,從同級或上級政府采購管理機構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標專家;暫時不具備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的項目,采購機構應當于開標前3日,向市政府采購辦提供技術專家評委候選人名單及資料,候選人名單不少于實際擔任技術專家評委人數的三倍,市政府采購辦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技術專家評委一經確定,不得更替,具體由采購機構負責辦理聘用手續,嚴格專家評委的保密工作,并負責管理。

同一單位不得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在同一采購項目中任評委;同一名專家評委不得連續3次在本級政府采購活動中擔任評委。

第十條在開標前,采購機構負責組織召開全體評標委員會成員會議,向評標委員會成員介紹本次采購項目的有關情況,明確政府采購紀律,提出評標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等。

第十一條采購機構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既定的政府采購活動日程安排,舉行開標會,組織評標。

采購機構必須加強評標現場的管理,實行封閉式評標,除評委、采購機構工作人員、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現場監管人員和被邀請其他監督部門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標現場;評標現場人員的通訊工具由工作人員統一妥善保管。

采購機構必須根據采購項目的不同情況,給予評標委員會成員足夠的審閱投標文件的時間,原則上對每份投標文件的審閱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

采購機構必須將評標過程中所有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等記錄必須按照規定保管,以備存檔。

第十二條評標過程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對投標人進行質疑和要求投標人答疑。

第十三條評標結束后,評標結果24小時內要通過“*政府采購網”公告;同時對中標或成交供應商,采購機構和市政府采購辦聯合簽發書面通知。

第十四條采購機構自中標通知書簽發之日起,1日內擬定政府采購合同并報市政府采購辦審核;市政府采購辦對政府采購合同審核同意的當日,組織各方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十五條采購機構應當于中標通知書簽發之日起,5日內無息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3日內轉入履約保證金專戶,有關投標保證金的管理嚴格執行《*市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采購機構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之日起,5日內將本次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移交市政府采購辦。采購文件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檔案目錄;

(二)《政府采購計劃表》;

(三)政府采購活動日程;

(四)技術專家評委候選人名單;

(五)招標公告或邀請函;

(六)招標文件;

(七)領取招標文件企業名單;

(八)參加招標企業簽到名單;

(九)報價匯總表;

(十)評標委員會成員評分表或意見書;

(十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

(十二)中標通知書;

(十三)投標文件;

(十四)政府采購合同;

(十五)現場公證項目的公證書;

(十六)政府采購情況報告;

(十七)其他采購活動記錄。

第十七條市政府采購辦委托采購機構采用其他政府采購方式辦理政府采購事宜時,應當按照上述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采購機構在辦理政府采購事宜時,必須嚴格執行市政府采購辦制定的有關政府采購工作的規章制度,并將其列為考核內容,計入考核結果;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上報省級財政部門依法取消其采購機構資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