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施細則

時間:2022-05-28 0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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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省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政[**]106號)和市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巢政[**]59號)等有關文件精神,根據《**縣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縣人民政府第8號令)和《關于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政[**]9號)的規定,并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我縣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為發放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其中實物配租戶數占廉租住房保障戶數的比例不低于30%。低收入家庭只能申請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兩種保障方式中的一種。

二、保障對象應具備的條件

在**城規劃建成區范圍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家庭指父母及未婚子女,已婚子女另作為一個家庭,若符合條件的單獨申請;家庭成員2人以上的,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我縣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線或縣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以下;

(二)家庭現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均具有**城城鎮居民戶口并實際居住,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城城鎮常住居民戶口3年以上;

三、住房面積的核定范圍

(一)下列房屋納入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核定范疇

1、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2、家庭成員的私有房屋;

3、申請家庭成員在申請前5年內已轉讓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4、已拆遷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實還原住房的,按拆遷還原合同記載的原房屋面積認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實際安置面積認定;以貨幣方式補償的,按貨幣補償面積認定;

5、違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為其現住房面積)。

(二)下列住房面積不計入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核定范疇

1、居住單位非住宅用房(倉庫、辦公房等)或集體宿舍;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借住親戚或朋友的住房。

四、保障標準

(一)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暫定為建筑面積12平方米。

(二)**年我縣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為每月6元/平方米。該標準將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情況,依照縣政府8號令規定的程序適時調整。

(三)租賃補貼家庭每月租金補貼額=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準×家庭應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

五、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由縣財政局根據縣人民政府第8號令規定的辦法籌集和國家財政補助,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由縣財政局對縣房地產管理局根據復核結果所編制的用款計劃進行審核后發放。

六、辦理程序

(一)低收入家庭申請,社區居委員初審

申請家庭由戶主或推選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成員向戶口所在的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縣城鎮廉租住房申請表》,同時提供以下有效證件(提交復印件、校檢原件)和證明材料:

1、單位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要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2、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社區出具的現住房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書、房屋租賃合同等);

3、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夫妻雙方及申請家庭人員所在單位提供的是否享受過住房貨幣分配的證明,**工作單位的,由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5、其他相關證件

社區居委會應及時審查申請家庭相關證件材料的真實性,確定是否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逐一審查,并將申請家庭有關情況公示15日,對經公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提出初審意見后,上報鎮政府審查。

(二)**城鎮政府審查

**城鎮政府接到材料以后,要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以及家庭成員的戶口等有關情況進行審查,經鎮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縣房地產管理局。

(三)縣房產局、民政局審核

接到鎮政府移交的申請資料后,房地產管理局會同民政局、**城鎮政府及其各個社區對申請人家庭住房狀況、收入情況等有關方面進行現場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初步確定保障對象。縣房地產管理局會同鎮政府及其各個社區將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

縣房地產管理局對初步確定的保障對象,會同**城鎮政府及其各個社區在保障對象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初步確定為保障對象家庭的有關情況張榜公示,期限為15天,公示期滿**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縣房地產管理局根據可用于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資金數額和市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等有關情況,確定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對象和實物配租對象。

(四)發放租賃補貼

1、我縣廉租住房對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實行“應保盡保”制度。

2、被確定為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對象的家庭,由縣房地產管理局核算出補貼金額,報送縣財政局,由縣財政局按季度予以發放。享受租賃補貼家庭憑縣房地產管理局核發的《**縣城鎮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證》到戶口所在社區居委會領取租賃住房補貼儲蓄卡,作為到銀行支取租賃住房補貼憑證。

3、**年年底國家下達我縣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專項補助資金,由縣房地產管理局核算出補貼金額,報送縣財政局一次性發放。

(五)分配廉租住房

1、經審核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若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戶數多于當年竣工廉租住房的套數時,由縣房地產管理局采取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

2、用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優先供應給孤、老、病、殘特殊困難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最困難家庭以及其他最急需救助的家庭;

3、被確定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由縣房地產管理局根據有關情況統一分配廉租住房。若享受實物配租家庭不接受縣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分配的廉租住房,原則上不再享受實物配租資格,縣房地產管理局可視情況給予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4、廉租住房建筑面積為50平方米以內,對供應人口較少的家庭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40平方米。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要與縣房地產管理局簽訂租賃協議,并按每月1元/平方米的標準交納房租。

七、對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審查、復核工作,實行房地產管理局和民政局同步動態管理。

八、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房產管理局取消保障資格,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不符合規定的標準的。

(三)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九、本實施細則由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