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局城鎮重殘人員基本醫療保障制度
時間:2022-05-30 0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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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醫保局、市殘聯、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將本市城鎮重殘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的試行意見〉的通知》,市醫保局、市殘聯、市勞動保障局《關于本市城鎮重殘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后有關待遇銜接問題的通知》,以及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操作細則。
一、關于適用人員的審核認定
㈠《意見》實施時已納入適用對象范圍的城鎮重殘人員(以下簡稱重殘人員)信息,在市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市民政局以集中審核方式認定后,由市殘聯提供給市醫保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市醫保中心于7月1日起給予重殘人員《意見》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障(以下簡稱殘保)待遇。
㈡《意見》實施后每月新增城鎮重殘人員,憑殘聯經辦機構審核后出具的《**市城鎮重殘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于殘聯經辦機構審核認定的次月5日起,至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鎮)醫療保險事務服務點(以下簡稱醫保服務點),申請辦理納入殘保的相關手續。
市殘聯每月將新增的城鎮重殘人員信息傳送至市醫保中心,市醫保中心對其中無醫療保障的人員,于次月1日起給予殘保待遇。
二、關于就醫憑證及辦理
在未實行醫療費用實時結算前,重殘人員就醫憑證采用紙質《**市城鎮重殘人員基本醫療保障證》(以下簡稱《重殘醫保證》,具體見附件)的形式。具體辦理辦法如下:
㈠《意見》實施時已納入適用對象范圍的人員,憑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身份證、戶口簿、一寸照片(一張),至戶籍所在地的醫保服務點辦理《重殘醫保證》。
㈡《意見》實施后新增的城鎮重殘人員,憑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身份證、戶口簿、一寸照片(一張)以及《申請表》,至戶籍所在地的醫保服務點,申請辦理納入重殘基本醫療保障手續,醫保專管員對其醫療保障享受情況進行審核,對于符合適用范圍的人員辦理《重殘醫保證》,并將《申請表》留存后在規定時間內上繳所屬的區縣醫保事務中心,由區縣醫保事務中心復核后按月將《申請表》中殘聯經辦機構留存聯交與殘聯經辦機構。
㈢委托他人辦理的,被委托人除攜帶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三、關于就醫管理
㈠長期居住本市的人員
1.長期居住本市的人員,在辦理《重殘醫保證》時,由本人根據就近原則,在戶籍(或居住地)所在地選定一所醫保定點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一級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醫療機構。因戶籍遷移(或居住地變更)的,可至鄰近的醫保服務點,按上述原則重新選定定點醫療機構。
2.重殘人員因病情需要轉診醫療的,可憑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轉診證明至其轉診的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㈡長期居住外省市的人員
1.重殘人員至外省市長期居住的,可至鄰近的醫保服務點辦理就醫關系轉移手續。辦理就醫關系轉移后,重殘人員可到外省市居住地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當地未實行醫療保險的,可至當地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鄉及以上的醫療機構就醫。
2.就醫關系轉移到外省市的重殘人員需回**定居,或因疾病需回本市醫療機構就診的,可到原辦理就醫關系轉移手續的醫保服務點辦理就醫關系轉回手續。
四、關于醫療費報銷
㈠醫療費報銷范圍
1.重殘人員醫療費報銷范圍包括:在本市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或外省市規定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住院醫療費;在本市轉診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住院醫療費;以及在非選定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急診醫療費。
2.重殘人員醫療費報銷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等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就醫關系在外省市并能提供當地相關規定的,可參照外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但不能同時參照本市和外省市的規定。
城保的分類支付規定中,重殘人員執行有關的醫保支付限額的規定,不執行按比例個人分類自負的規定。
㈡醫療費報銷待遇的起始時間
重殘人員領取《重殘醫保證》后,即可申請辦理醫療費用報銷手續,醫療費自參保資格被確認的次月1日起計算。
㈢醫療費報銷手續
1.重殘人員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現金支付,屬于統籌資金報銷范圍的,可至鄰近的醫保服務點申請零星報銷,所需提供的資料一般包括:本人的《重殘醫保證》、身份證、醫療費原始收據、相關病史、轉診憑證等。委托他人辦理報銷,除上述資料外,被委托人需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重殘人員的戶口簿。
2.醫保服務點受理后,在規定時間內將相關資料送所屬的區縣醫保事務中心,經區縣醫保事務中心審核后,相關費用予以報銷,并由原受理的醫保服務點負責將《**市城鎮重殘人員自負醫療費報銷結算單》(申請人留存聯)交于當事人。
3.報銷的醫療費由區縣醫保事務中心以銀行卡或郵政匯款形式支付給重殘人員。
㈣辦理醫療費報銷手續的期限
重殘人員當年發生的醫療費,向醫保服務點申請辦理報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次年的3月份。
五、關于與其它相關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㈠原享受城(鎮、個)保的城鎮重殘人員,在中止城(鎮、個)保待遇后,可按上述第一條規定申請納入殘保。
重殘人員發生的城(鎮)保待遇中止期間由城(鎮)保個人醫療帳戶支付(包括對應的現金支付)部分醫療費,不納入殘保報銷范圍。
㈡已領取《重殘醫保證》的人員,重又參加城(鎮、個)保的,暫停享受殘保待遇,在參加城(鎮、個)保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城(鎮、個)保的辦法處理。上述人員在中止城(鎮、個)保待遇后,由醫保部門自動將殘保待遇予以銜接。
㈢重殘人員發生的醫療費中,由醫療幫困資金支付的部分,不納入殘保報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