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案件處理制度
時間:2022-05-31 0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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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嚴格控制違法建設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案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對違法建設案件以及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
市區包括*區、*區、*區、*區、*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本市城市規劃需要控制的地區。
第四條*市城鄉規劃局是本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市區內違法建設案件進行查處。
各區政府負責對轄區內的違法建設實施查封施工現場和強制拆除。
國土資源、建設、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城管、電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規劃主管部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規劃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案件進行查處,應當遵循“應拆盡拆、先拆后罰”的原則。
第六條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據規劃批準文件,對建設單位履行規劃建設情況實施全程監督檢查,并將建設單位及其法人的守法情況列入誠信檔案。
第七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
(一)壓占規劃道路的;
(二)壓占各類管線及其維護地帶的;
(三)占用高壓供電走廊的;
(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維護地帶的;
(五)占用水源保護地帶的;
(六)占用城市公共綠地、園林、風景區、文物保護區和其他公共活動場地的;
(七)占用中小學、幼兒園等教育設施用地的;
(八)違反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九)未經批準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臨時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
(十)其他嚴重違法建設行為。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設,屬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未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即總平面圖和建筑單體未經規劃批準,但符合該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按建設工程造價10%處以罰款;
(二)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但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且未按照批準的建設用地總平圖進行建設的,按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的9%處以罰款;依照規劃批準的建設用地總平圖進行建設的,按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的7%處以罰款;
(三)未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進行建設,增加建筑面積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的面積10%,按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5%-7%處以罰款;增加建筑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面積10%以上的,按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8%-10%處以罰款;
(四)擅自改變建筑位置,沒有增加建筑面積,且不涉及地界、退道路紅線、消防、日照要求,不影響相鄰關系,可以消除對城市規劃實施影響的,按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的5%處以罰款。
第九條市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時,建筑面積誤差為±1%及以下的,視為合理誤差。
第十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前開工建設,但在工程竣工后,規劃條件核實時已取得規劃許可證件,且所建工程完全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十一條符合以下條件的違法建設在主動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后,可以申請補辦規劃審批手續:
(一)違法建筑符合該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但對周邊市政公共、園林綠化等設施造成影響或使周圍單位、居民等合法利益遭受損失,雙方已達成補償協議的;
(二)違法建筑符合該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但與人口容量、建筑形式、建筑色彩、建筑體量等非強制性內容不符,已改正或已經專家評議審核通過的;
(三)違法建筑不符合該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但已采取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完善公共配套設施、代征相應用地等措施予以平衡的。
第十二條補辦規劃審批手續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持罰款收據、竣工測量圖及建設項目規劃報件應具備的相關資料到市規劃主管部門報建;
(二)市規劃主管部門對其違法建筑提出改正措施,并要求建設單位對違法建設情況、改正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為期30天的公示;
(三)公示結束后,建設單位將公示證明文件、方案圖紙等報到市規劃主管部門,由規劃主管部門按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補辦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應注明“補辦”字樣。
第十四條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核實規劃條件后,建設單位持房管部門出具的違法增加建筑的竣工實測面積到國土資源部門計算補交土地價款,國土資源部門按照下面公式計算建設單位應補交的土地價款:
該宗地基準地價上限(元/㎡)×2×土地總面積(㎡)
批準的總建筑面積(㎡)×
違法增加的建筑面積(㎡)
建設單位持國土資源部門計算的應補交土地價款、相關表格到市財政收費部門交費。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法建設行為,規劃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及時依法查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書面告知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規劃主管部門要加大巡查力度,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要當場責令停止違法建設,對拒不停止違法建設行為的案件,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下發《責令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通知書》或限期拆除處罰決定七日內移送違法建筑所在地的區政府。
第十七條區政府在接到規劃主管部門的違法建設案件移送函后,應當在七日內查封施工現場或強制拆除該違法建筑。
第十八條對實施違法建設行為的建設單位或個人,不按法律法規規定糾正違法行為的,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房管等部門不再審批其新的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市供水、供電部門對建設項目施工提供用水、用電前應當嚴格審查審批手續,凡不具備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正式審批文件的,一律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電。
第二十條雖然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擅自增加面積的建設工程,未經市規劃主管部門規劃條件核實,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配套手續。
第二十一條未經市規劃主管部門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工程,房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利用違法建設的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責任追究
(一)對違法建設查處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各部門執法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違法建設行為提供庇護,不得干擾案件的查處工作。
(二)規劃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
1規劃主管部門執法人員未能及時發現違法建設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發現違法建設行為,不及時報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瞞案不報,查處不辦的;
2區政府部門有關人員接到市規劃主管部門的違法建設移送函后,未在規定時限內采取措施,查封施工現場或組織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
3市供水、供電部門未按規定審查,對違法建設提供用水、用電,并在接到規劃主管部門協辦函后,未采取措施的;
4未經市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規劃條件核實的建筑,房管、工商等部門為其辦理有關手續的;
5各村委會負責人縱容、庇護、放任建設單位占用本村土地進行違法建設的;
6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組織實施違法建設行為的;不按規定主動拆除本單位違法建筑的。
(三)對違法建設應當承擔責任的有關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四)對違法建設應當承擔責任的開發、施工、勘察、設計單位,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在我市建設市場開發、施工、勘察、設計資格,并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或降低其資質。
第二十三條違法建設工程造價一般以違法建設工程合同價確認;無工程合同價的,以工程中標價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