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建設管理制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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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建設管理制度(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建設項目管理,確保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建設項目建設質量和進度,提高國家資金投資效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建設項目,是指所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國債及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建設的項目,無論下達渠道、不論項目投資規模和建設規模大小。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項目前期工作

第四條凡申請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建設程序,即依次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任何縣、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及項目法人不得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前期工作在上一階段獲得批準之前,不得進行下一階段工作。除項目建設規模較大或國家有專門要求的項目外,其他項目原則上不再申報項目建議書。

第五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或建設規模小于5000平方米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需報國家審批的項目,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實行資本金制度的經營性項目,在項目可研報告中就資本金的籌措情況,包括出資方及出資方式、資本金來源及數額、認繳進度等作詳細說明,同時須在上報的可研報告中附有各出資方出資承諾文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有價資產作價出資的,還應附有資產評估證明等相關資料。

第七條項目初步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批準后的可研報告進行初步設計的編制。如果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比項目可研報告估算投資超出10%,則必須重新編制并報批項目可研報告。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確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項目超概算時,必須經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予以審批。

第八條按照項目審批權限,除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的項目外,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的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審批,對項目招標方案和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在批復項目可研報告時一并審批。

第三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九條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建設項目納入*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范圍。

第十條建立項目法人責任制。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除軍事工程等特殊情況外,都要按政企分開的原則組成項目法人,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定代表人對工程質量負總責。凡沒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在建項目,要限期進行整改。項目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政治、業務素質和組織能力,具備項目管理工作的實際經驗。項目法人單位的人員素質、內部組織機構,必須滿足工程管理和技術上的要求。

第十一條立參建單位工程質量領導人責任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因參建單位工作失誤導致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參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建立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項目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十三條實行招標投標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達到標準的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的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施工以及主要設備、材料采購都要實行公開招標,確需采取邀請招標和議標形式的,要按照審批權限經審批部門批準并備案。招標投標活動要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誠信的原則。對未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標、未經批準擅自采取邀請招標和議標形式的,有關地方和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嚴禁違規分包和非法轉包工程。

第十四條實行合同管理制。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和工程監理都要依法訂立合同。各類合同都要有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違約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實行工程監理制。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的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并實行總監理負責制,監理單位必須配備足夠、合格的監理人員。監理過程中要認真做好監理日志,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監理人員要按規定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按作業程序及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簽字,并有權責令返工,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未能履行職責的監理單位,要依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未能履行職責的監理人員,要取消其執業資格;對因失職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質量要嚴格按照20*年*月*日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對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章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建設資金,包括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以及地方配套資金,各級財政部門和項目法人必須嚴格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單獨建賬、單獨核算。財政部門要依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管。

第十九條各級地方政府、項目法人承擔的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配套資金,須同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同賬戶管理,并與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同步同比例足額撥付到位。

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配套資金主要包括各級財政部門預算內預算外安排的資金、銀行貸款以及項目單位自籌的其他資金等。

第二十條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要制定規范的資金撥付管理措施。資金撥付要依據簽訂的有效合同、年度項目投資計劃和工程建設進度撥付項目建設資金。工程建成后,工程價款結算必須按規定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各級政府、各級財政部門以及項目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借口滯留、擠占和挪用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領導是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管理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應對本轄區和本部門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的安全使用負行政管理責任,保證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的安全和規范運行。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撥付實行“誰同意、誰簽字、誰負責”制度。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的國債專項資金撥付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項目預備費的支出,應由項目法人提出申請,在報經項目概算審批部門會同建設資金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支出,項目法人應在批準的列支范圍以及數額以內按照規范的工程價款制度及程序支付。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收取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項目法人有權拒絕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以及超標準收費,并向市政府主管部門舉報;項目法人不得將非法集資、非法攤派及非法收費等支出計入項目待攤支出中。

第二十五條地方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由使用單位負責向財政部門償還。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設管理費支出要嚴格按照項目批復標準和范圍列支,不得超額、超范圍支出。

第五章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項目在按照其技術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及其批復文件建成后,原則上由項目法人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及時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相關部門及單位進行預驗收,驗收合格后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備案,在完成竣工決算并經財政部門審核和審計部門審計后,由項目法人報開工報告審批部門組織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須按照《檔案法》規定整理項目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條項目建設實行審計制,對竣工項目要由建設資金管理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時做好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查和項目建設支出審計。建設項目必須經過審計機關竣工決算審計,簽訂建設項目有關施工合同時,應當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結價款,竣工決算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價款結清和資產交付的依據。在竣工驗收30日內辦理固定資產產權登記,交付使用資產中的國有資產部分要及時辦理國有資產的驗證登記工作,特別是項目產權、經營權將發生變化的項目要做到國有資產股權認定,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十九條已按批準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建成、工業性項目按批準的試運行期完成試運行,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在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已正式竣工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項目法人不得擅自延長或縮短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試運行期。

第三十條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竣工時,項目法人必須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對于建設工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的條件,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項目全部竣工后,項目法人必須及時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財務依據。

第三十一條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竣工決算工作的組織領導,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設備供應商應積極配合項目法人做好竣工決算的編制工作;項目法人應在項目竣工后的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的決算編制。在竣工財務獲財政部門批復之前,原機構不得撤消,項目法人代表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三十二條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及其說明書的內容應符合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竣工決算的審核須按照“先評審、后批復”的原則,由財政部門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經市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可,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法人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評審后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批復。

第三十四條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驗收應收集整理以下主要資料:

(一)項目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及其批準文件;

(二)竣工報告;

(三)經過審計的財務決算報告;

(四)建設規模、建設內容變更批復及其調整概算批復;

(五)項目試運行報告;

(六)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七)工程質量評價報告;

(八)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九)工程竣工決算審核批復;

(十)工程監理報告;

(十一)需要收集整理的其他資料。

第六章項目組織協調及責任

第三十五條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對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工程,實行行政領導和行業主管部門責任人制度。市直項目,由市分管領導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領導人負責;縣(市)、區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分別由各級政府分管領導和行業主管部門行政領導人負責。各縣(市)、區和各部門要加強國債建設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及時處理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施工環境、資金配套、施工組織等影響工程進度的問題。發生重大問題和工程質量事故,除追究項目業主單位和當事人的直接責任外,還要追究相關縣(市)、區及行業行政領導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領導責任。

第三十六條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所在地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協助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完成項目前期工作,集中力量組織動員群眾按要求完成征地拆遷的同時,督促土地拆遷補償費用的落實發放,加快規劃審批,督促落實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建設各方責任,確保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國債投資效益的按期發揮。

第三十七條市直有關單位及項目主管部門對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法人機構的組建、基本建設程序的履行、招標投標、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建設進度等及時督促、指導和檢查,檢查單位在檢查過程中要認真履行好職責。項目法人、項目主管部門及參建單位應如實反映項目情況,積極配合稽察、審計和檢查。

第三十八條落實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建設責任制。項目審批部門對所審批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的決策負總責;受委托組織項目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評審單位及其編制單位為項目的決策負連帶責任;各級地方政府要落實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建設環境責任制;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落實建設條件責任制;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參建單位要落實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設進度責任制。

第三十九條項目法人對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工程質量負全責;項目勘察單位對提供的地質、地震、水文、氣象等勘察資料的詳實及準確性負責;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組織施工。對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工程質量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須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監理單位對監理質量負責,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實施監理,對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要追究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生產、供應商對提供的產品質量負責。

第四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是主管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對國債建設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同時應積極組織籌措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并努力做到與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同比例及時撥付。

第四十一條各級監察、稽察、監督部門要對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跟蹤調查,加大對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招標投標等活動中違法違規現象的監督監察力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要加強社會監督,公布舉報電話,受理舉報部門要及時反饋、處理。

縣(市)、區政府招標投標監督部門要按照《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要求,對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法人招標投標活動認真履行監督職能。

第四十二條政府委派或受政府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工程質量責任的落實、執行建設工程質量法規、規范以及強制性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考核及獎懲

第四十三條建立責任書考核制度。對建設項目從計劃執行、建設程序、資金到位、工程質量、統計工作等各方面確定量化指標,進行綜合考評考核,簽訂責任書,實行獎懲。獎懲辦法按照《*市縣市區爭先進位考核辦法和*市項目建設考核辦法》實行。

第四十四條對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資金要控制嚴格、按期竣工投產、確保工程質量優良,國債投資效益發揮較好的項目應由當地政府給予項目法人及相關的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表彰獎勵;對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組織領導得力、管理規范、建設環境好、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投資效益顯著,按時報送各項報表的縣(市)、區和部門,由市政府給予表彰。

第四十五條對于擾亂、阻撓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建設、管理秩序的,項目法人應及時向有關地方政府和項目管理部門反映,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及時處置,研究解決。對涉及破壞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于出現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前期工作質量不高、不遵循基建程序、實施過程中縮減或超規模、概算、超標準裝修的縣(市)、區或行業部門,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財政部門給予該縣(市)、區或行業部門項目不予審批、不予下達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及其他項目投資計劃、不予劃撥項目建設資金等處罰。同時對項目單位依據《*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條例》的有關要求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暫停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黨政紀和刑事責任。

(一)揮霍、浪費、截留、擠占、挪用國債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專項資金的;

(二)項目運作不規范、沒有落實“四制”要求的;

(三)配套資金嚴重不落實的;

(四)擅自調整建設計劃或變更項目設計的;

(五)無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建設項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