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個人建房規劃建設審批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4 0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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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個人建房規劃建設審批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縣新縣城規劃區內個人建房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參照《**市城市規劃區內個人建房規劃管理辦法》,結合我縣新縣城建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新縣城規劃區內個人建房規劃建設審批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個人建房是指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居民、農民個人或家庭投資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私有住宅。

第三條個人建房必須符合新縣城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需要,不得侵占道路、公共綠地、公共空間、建筑平面布局及風格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滿足采光、通風、消防、防震等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第四條個人建房實行分級控制制度。

(一)一級控制區(嚴控區)是指**鎮**村以朝大線為界,以北和以南500米區域。

(二)二級控制區是指一級控制區以外,新縣城規劃區范圍內腰而**村。

第五條一、二級控制區內的個人建房由**縣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外,**縣新縣城規劃區內個人建房,按下列要求實行規劃控制:

(一)在一級控制區內個人建房不得申請新建,只可申請危險房屋翻建。建筑面積最大不超過110平方米。

(二)在二級控制區內個人建房可申請新建、擴建、改建、翻建。但應嚴格按以下標準控制:

1、不得審批建設二層或二層以上個人建房;

2、在原房宅基地進行擴建、改建、翻建時,建筑面積最大不超過110平方米;

3、對于家庭人口多,住房擁擠,并且原宅基地超過標準面積(20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按用地面積與建筑面積

200:110的比例辦理撥地插建,但必須辦理有關土地手續。

第七條在新縣城規劃區內,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除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房可以按建筑面積不超過110平方米進行維修或翻建外,禁止個人建房:

(一)位于城市已確定開發改造地區的;

(二)位于城市道路規劃紅線控制范圍內的;

(三)位于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所劃定的禁止建設范圍、城市綠化用地、河流保護用地、公路、鐵路、車站,以及有關市政公用設施規劃控制范圍內的;

(四)位于縣政府指定的其他因城市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范圍(含工業園區)內的。

第八條個人建房必須向縣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施工。如需劃撥土地的,還必須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程序:

(一)申請人向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文件:

1、個人建房申請表;

2、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文件;

3、家庭常住人口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4、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5、一級控制區內的個人危險房屋翻建時,需提供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據的鑒定為D級的《房屋鑒定報告》;

6、個人建房與周圍建筑物、構筑物結構互相牽連,或者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提交相關房屋產權人同意建設的書面協議;

7、縣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指定的其他圖件。

(二)縣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上述文件后,按規劃審批程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屬個人新建房屋的,應首先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個人建房者在施工期間不得擅自改變已審核的房屋位置、尺寸等,確需改變的,應當向縣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或者重新報批。

第十一條個人建房者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開工建設。確需延遲開工日期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未申請延期者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二條私有住房室外地面標高應與城市道路相協調,遠離道路和無道路標高依據時,應與周圍鄰居標高相平衡,不得影響排水。

因特殊原因,個人建房不能滿足上述要求的,需經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調整建筑間距,但應征得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受影響的相鄰方的書面合同。

第十三條個人建房施工前,應向縣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放驗線,經核準后簽章方可開工。

第十四條個人建房工程竣工后,由縣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驗收。對驗收合格的,由縣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規劃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依法進行處理。

個人建房者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驗收合格證》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個人建房在施工期間,如對公共設施、文物古跡、市政管線和相鄰房屋安全等產生影響的,建房者應立即停止施工,報告縣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已造成損失或其他后果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新縣城規劃區內個人建房,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利用買賣、轉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四)利用失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五)其他違反城市規劃規定進行建設的。

第十七條對進行違法建設的個人建房者,在違法建筑接受處理后,對符合規劃要求的,縣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受理其個人建房申請。

第十八條對拒絕、阻撓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