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資經營市場秩序意見

時間:2022-06-04 08: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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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資經營市場秩序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切實解決農村假劣農資損農、坑農、害農現象,現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就如何加強農資經營市場的全面監管,促進農資經營規范有序運行,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增強全心全意為“三農”服務意識,認真履行職責,按照“打防結合”的工作思路,著力標本兼治,逐步建立管理規范、經營有序、品質可靠的農資市場體系,形成經營者誠信守法、管理者依法監管、農資產品安全可靠、農民利益得以有效維護的管理機制,從而為農村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氛圍。

二、經營者具備的條件(含增加經營范圍)

1、肥料經營。有一定的倉儲保管設備、設施,面積不得低于20平方米,注冊資金不低于3萬元。

2、種子經營。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的條件,并有農業主管部門發給的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登記表或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委托書。

3、農藥經營。(1)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每戶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1人,且必須持有《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在本鄉鎮范圍內對農藥經營戶實行兼職,但1人最多只能兼職5戶。(2)有與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3)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污染防治措施要規范有效,避免對環境造成污染。

4、獸藥經營。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的相關條件,并有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獸藥經營許可證》。

5、飼料經營。具備《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三、證照辦理程序

具備條件的經營者根據自身經營的項目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農業、林牧漁業或安監等主管部門資格審查認可,發給《種子經營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農、獸藥經營者還需經環保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表》,然后一并到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農、獸藥經營戶的名稱由工商部門統一依法核準。農業、林牧漁業、安監、環保部門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環評登記表》的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統一核定。

四、農資經營規范標準

1、農資經營戶一律持證照經營。

2、農資經營者應建立“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制度,即:農資進銷貨臺帳、進銷貨發票、農資信譽卡、農資產品質量責任書,以便隨時查驗。

3、農資經營者銷售產品時,應當向消費者開具銷售憑證;受委托代銷種子的,應當在銷售憑證上注明種子銷售的委托方。

4、經營者對購進的化肥、種子、農藥、獸藥、飼料的質量應當嚴格把關,要嚴格核對產品標簽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并同時對其質量進行檢驗,對提供不出上述證明文件的產品不得購進,不得對外銷售。

5、農藥經營單位要認真做好農藥的儲備工作,并建立完備的倉儲保管制度,以確保農藥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6、農藥經營者應當向購買、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講授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劑量和中毒后的急救措施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7、獸藥經營單位不得經營農業部第193公告《食品、動物禁用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中規定的品種。

五、監督管理

1、凡無證照的農資經營戶,由工商部門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會同*、農業部門聯合執法,予以取締,并由工商部門對其實施處罰。

2、對農資經營戶經銷假、劣農資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工商、農業等行政執法單位按立案在先和同一標的不重復處罰的原則對其實施處罰,對同一案件發生爭議的,可由各自單位的分管領導協商處理。

3、凡經營農資產品因保管不善,對周邊造成污染,群眾反映強烈的,由環保局對其作出處罰。

4、《種子經營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每年1-3月份由原發證機關實施年檢,年檢費用由物價部門核定。凡農資經營戶在本年度因經銷假劣農資、高毒高殘留農藥,被執法機關予以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同時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強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推行農資經營戶信用分類監管,對所有農資經營戶都要實行信用分類監管,劃分為A、B、C、D四級,并在經營企業、門市的顯著位置上懸掛信用等級銘牌,逐步實現對市場主體準入、交易、競爭和退出行為的全程監管。

6、工商部門應該在12315投訴舉報中心的基礎上,在各鄉鎮、辦事處建立投訴舉報站,并聘請投訴舉報聯絡員。

7、在農資市場監管中,農業、林牧漁業、安監、工商、環保、*等部門要互通監管信息,加強部門聯動,合力做好我縣農資市場的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