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時間:2022-06-04 1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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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建設節水型社會,保障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自建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或者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節約用水,是指在不降低人民生活質量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前提下,采取綜合措施,減少取用水過程中水的損失、消耗和污染,杜絕用水浪費,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的各種行為和活動。
第四條市水利部門負責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從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用水計劃的下達、執行和管理。
市建設部門負責管理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的用水計劃的下達、執行和管理,業務上受市水利部門的指導。
市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節約用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計劃用水、綜合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
鼓勵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水平。
鼓勵單位、個人投資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和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六條嚴格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大力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節約用水管理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七條市政府設立節約用水專項資金,并納入市級資源節約專項資金管理。
市政府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市水利、建設部門應當制定節約用水的宣傳計劃,定期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活動,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播放和刊登節約用水公益廣告,對浪費用水的行為予以輿論監督。
第九條市水利、建設部門應當在各自管理范圍內加強對用水單位的節水考核。組織開展節水型農業、節水型企業、節水型服務業、節水型城市(社區)、節水型社會的創建活動。
第十條市水利、建設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范圍,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和上級水量分配方案分別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節約用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并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具體節約用水計劃。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城市規模的確定、經濟結構和產業布局應當符合節約用水規劃。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農業粗放型用水,禁止引進和建設高污染項目。
第十一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水利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節約用水規劃、水資源和供水狀況以及用水需求和用水定額,組織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二條利用自建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的用水計劃由市水利部門下達。
第十三條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的用水計劃由市建設部門下達。
對達到一定用水標準的非居民用水單位(以下簡稱計劃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指標管理。
計劃用水單位由市建設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資源和社會用水需求狀況,定期確定公布。
計劃用水單位應當向市建設局申請辦理用水計劃指標,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用水計劃指標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取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制度,落實部門和專人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做好節約用水的統計工作。
第十五條市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統計、水利部門定期對計劃用水單位上報的用水情況統計表進行分析,及時了解用水計劃指標的執行情況。
計劃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建設部門報送月份用水情況統計表。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市建設部門報送上月計劃用水單位的用水量和相關用水資料。
第十六條對居民用水逐步推行階梯式水價。對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列入政府財政專戶,專項用于節水工作。
第十七條利用自建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超計劃累進加收水資源費由市水利部門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由市建設部門按超計劃用水量百分比分段計價收取。
市建設部門每季度下達一次用水計劃指標,按月考核。用水單位超過計劃用水指標時,其耗水量必須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
超計劃加價水費征收標準按省相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應當從稅后留利或者預算包干經費中支出,不得納入成本或從當年預算中支出。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規定的期限繳納,對逾期不繳納的,除限期繳納外,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5‰滯納金。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建項目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應當逐步進行節水設施的配套建設。
第二十條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設備和產品,已經使用的應當及時更換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條鼓勵發展節水型工業,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技術和設備,限制發展耗水量高的工業。
工業企業應當采用節約用水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并對現有的技術、工藝和設備進行節約用水技術改造。
工業企業應當采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單耗,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生產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使用,不得直接排放,其間接冷卻水循環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二條鼓勵發展節水、生態、高效農業,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合理安排農業產業結構、種植結構,推廣節水栽培技術。
加強農業灌溉的節水管理,通過改造防滲渠道、輸水管道等設施,提高灌溉系統輸水率。逐步淘汰大水漫灌等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農業灌溉方式,因地制宜地推廣溝灌、噴灌、滴灌、滲灌等節水灌溉方式和技術。
第二十三條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管網的維護管理,定期進行管網查漏,提高供水管網監測和維護水平,保障供水管網漏失率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擁有自備水源的單位,應當采取防滲、防漏措施,加強內部用水管理和生產用水的回收利用以及供水管網的維護和管理,防止水的浪費。
城鎮轉供水單位應當加強管網養護和維修,定期檢測,建立完備的供水管網技術檔案,及時對跑水、漏水事故進行搶修。
物業管理單位、房屋產權人等用水單位應當對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等加強維護和管理,采取防滲、防漏措施,降低滲漏率。
消防、環境衛生等市政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設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鼓勵用水單位和個人使用再生水。已接通再生水的地區,園地綠化、環境衛生、洗車業、建筑業應當使用再生水。
城鎮綠地、樹木、花卉灌溉應當采用滴灌、微灌、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提高綠化用水效率。
第二十五條經營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使用節水設施器具。洗車企業應當建設循環用水設施。
第二十六條取用水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標準,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經測試不達標的,應當采取措施限期達標。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根據節約用水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節約用水管理人員在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原《**市城鎮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政發〔19**〕61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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