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制度

時間:2022-06-04 0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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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就業和醫療等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政辦發〔20**〕8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區內,持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證家庭中年齡滿16周歲及以上的在籍農業人口,具體包括:

(一)經國務院、省政府批準,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農民;

(二)經縣(市)區政府批準“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農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農轉非”的農民。

第三條實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生存與發展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統一;

(二)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多渠道籌集資金;

(四)政府能承受,被征地農民能接受;

(五)公正、公開;

(六)因地制宜和城鄉統籌兼顧;

(七)城市規劃區內、外區別對待;

(八)制度設計既要有別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又要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銜接。

第二章養老保障

第四條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以上的,應全部納入養老保障范圍;其他人員是否納入養老保障范圍,需征得農民本人同意。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由被征地農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名單,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核定。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資金,由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共擔,以待遇標準確定繳費數額,實行個人專戶與統籌賬戶、專項調劑相結合的制度。

第七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專戶資金,以被征地農民所需養老保障資金總額為基數,按集體40%、個人30%的比例,分別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劃撥和抵扣。集體土地補償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資金。

第八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統籌賬戶資金,按照被征地農民所需養老保障資金總額30%的比例,由政府從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一次性劃撥。

第九條政府從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提取10%,作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專項調劑資金。調劑資金也可通過社會捐助、國有資產變現部分收入等方式補充。

第十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專戶資金、統籌賬戶資金和調劑資金,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在征地時,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一次性足額劃入當地財政部門開設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

第十一條需政府承擔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區由市財政統一從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劃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從市財政返投的87%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劃撥,**區、**區從市財政返投的60%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劃撥,**縣、**市由本級財政從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劃撥。

第十二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繳費,以退休時領取養老待遇標準為基數,按平均余命14年計算,并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為標準上下浮動,年齡每減少一年繳費標準增加2個百分點;年齡每增加1年繳費標準減少4個百分點。75周歲以上的,個人不承擔繳費。

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專戶資金和統籌賬戶資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專項調劑資金用于彌補調整養老保障待遇標準和超過預期壽命給付的養老保障金造成的缺口,以及支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費。

第十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分賬管理,??顚S?,不得轉借、挪用、截留和擠占。

第十五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除留足當期應付的社會保障金外,應全部存入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資金專戶,在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保值、增值,記賬利率按實際收益率計算。

第十六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及其增值部分和被征地農民領取的養老保障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免征稅費。

第十七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及保值增值情況,每年向被征地農民公布一次,接受社會和被征地農民監督。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從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保障待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從繳費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保障待遇。

第十九條養老保障待遇標準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加10元確定,并隨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物價水平的提高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養老保障待遇先從個人專戶資金支付,個人專戶資金不足時,由統籌賬戶資金支付。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專戶資金余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的,終止養老保障關系,其個人專戶

資金余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戶籍從本地遷往外?。▍^、市)或省內其他市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將養老保障關系留在原地,達到享受待遇條件后在原地領取養老保障金,也可根據本人意愿退保,其個人專戶資金余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市內遷出、遷入人員養老保障關系留在原地,達到享受待遇條件后在原地領取養老保障金。

第二十四條被征用土地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根據本人意愿,可以繼續保留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關系,也可以退保。被征用土地后(包括征地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關系可以繼續保留,對符合條件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應退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對不符合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退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

第三章就業

第二十五條對符合就業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各地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對求職登記的被征地農民免費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第二十六條將被征地農民納入普惠制培訓范圍,提供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增強就業能力。

對自主創業的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創業培訓。被征地農民培訓所需資金,從征地調劑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可享受促進失業人員就業的相關政策。

第四章醫療保險

第二十八條被征地農民仍保留農村戶口的,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規定享受有關醫療待遇。

第二十九條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戶口且在城鎮用人單位就業并明確了勞動關系的,與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在城鎮用人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就業或靈活就業的,按照社會平均工資6%的比例,以個人身份繳納醫療保險費,不建立個人賬戶,只享受住院統籌待遇。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繳費年限滿20年的,不再繳費,繼續享受待遇;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須一次性補足20年后方可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十一條被征地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農民,被征地后可由當地政府統一組織,參照市政府《關于破產改制單位退休人員及無繳費能力單位職工參加醫療保險問題的意見》(**市政發〔20**〕46號)規定,一次性參保。參保繳納的費用由被征地農民本人負擔。

第三十二條轉為城鎮戶口且享受城鎮低保待遇的,按有關低保對象救助規定予以救助;不符合享受城鎮低保待遇條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按有關應急(臨時)救助政策規定予以救助。

第五章職責分工

第三十三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全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的申報、登記及保費征繳、待遇審核和給付、個人專戶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服務。

市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征地調劑資金管理辦法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監督。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提供土地征用情況和參保人員情況的核準。

市規劃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的界定(**縣、**市及**區城市規劃區范圍由當地城市規劃部門負責界定)。

市農業部門負責提供承包土地變化情況。

市民政部門負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情況。

第三十四條各縣(市)區政府負責本地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社會保障各項資金的落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