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任工作監督的思考
時間:2022-06-04 0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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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全過程監督,是指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各個環節及其運行過程進行調控、檢查和監督。它是堅持公道正派地選人用人、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的迫切需要,是完善干部管理體制、實現人才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環節,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近年來,我市在干部工作實踐中,堅持以貫徹落實《干部任用條例》為抓手,以健全完善干部監督機制為重點,以落實群眾“四權”為突破口,始終把監督工作貫穿于干部選拔任用全過程,有效地提高了干部監督工作的整體水平。但同時也面臨著部分干部群眾監督意識淡薄、干部選任過程中民主監督程度不高,考察考核不夠科學等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解決這些存在問題,必須以擴大民主為基礎,以健全制度為重點,以完善程序為手段,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實踐中,應重點做好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
一、強化監督意識,促進監督自覺化
要著力解決監督工作中的“三種不良心態”,營造自覺監督的良好氛圍。一是要克服“不能監督,唯我獨尊”的心態,增強監督客體接受監督的自覺性。干部監督既是對權力和權力運作過程的一種約束,也是對領導干部的一種保護。要采取學習培訓、輿論宣傳、案例分析、制度要求、普法教育等形式,幫助各級領導干部自覺克服那種反感監督,認為監督是不信任、找岔子,逃避和拒絕監督的錯誤心態,樹立正確的名位觀、權力觀、監督觀,真正把來自組織、群眾和輿論的監督,看作是對自己的關心和愛護,從而奠定自覺接受監督、從嚴規范行為的思想基礎。二是要克服“不敢監督,不愿監督”的心態,增強監督主體履行職責的主動性。要賦予監督主體開展工作所必須的權限,變“虛權”為“實權”,變“軟權”為“硬權”,使監督主體敢抓敢管,敢于碰硬。要明確監督責任,使監督主體充分認識到干部選用工作監督既是職權,又是職責,不敢監督是失職,不愿監督是瀆職,從而不斷增強各監督主體履行職能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三是要克服“難以監督、監督不了”的心態,營造公道正派、民主健康的監督氛圍。對監督缺乏信心和存在畏難情緒是導致當前監督乏力、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一個重要原因。要嚴格按《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事,公道正派地選用干部,正確對待和處理群眾的監督意見,增強群眾監督的信心。要加大教育宣傳力度,增強全民監督意識,鼓勵和動員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支持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在全社會營造一種勇于監督、監督光榮的良好氛圍。
二、改進監督方法,實現監督手段剛性化
一要由可塑性監督向強制性監督轉變,增強干部監督機構的權威性。目前干部監督工作相對于干部任用工作來講,僅是外圍的淺層次、協商性監督。干部監督部門作為黨委和組織部門的內設機構,監督下級沒有問題,監督同級黨委和組織部門,意見一致則好辦,意見不一致時,監督部門的意見僅供參考,這樣的監督彈性大、力度小,難以及時有效地制止干部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事情發生。因此,必須加強干部監督機構的權威性。一方面,要賦予干部監督部門足夠的職權,對干部選拔任用的每個環節實行監督,在干部選拔任用中,干部監督部門提出的意見、建議要作為決策的參考依據記錄在案;另一方面,干部監督機構要切實擔負起監督職責,在用人失察失職問題上,與任免機構承擔共同責任。二要由被動監督向主動監督轉變,增強干部選拔任用監督的實效性。近年來,盡管干部監督機構建立了與執紀執法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領導干部回復談話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廉政鑒定制度,信訪舉報等一系列制度,但這些制度大都由各部門具體操作,掌握的有關領導干部的信息也比較分散。對這些信息的處理,也僅僅還處在被動地服務于干部任用上,還沒有真正作為干部監督機構對干部升降去留的具體建議。因此,干部監督機構必須大膽履行職權,“有為才能有位”,通過掌握大量的、全方位的領導干部現實表現的信息,及時、主動、明確地向干部主管部門提出干部調整和任免的建議。對有問題的干部,要理直氣壯地提出誡勉。三要由事后監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督轉變,增強干部選拔任用監督的連續性。當前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監督大多集中在對一些已暴露和揭發的用人腐敗案件和“有病”干部的查處上,對選拔任用過程的監督還相對薄弱。因此,要加強對干部任用過程的監督檢查和糾偏處理。同時,要加強《干部任用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大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案件的查處力度,打擊和制止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把任用干部全過程置于嚴格監督之下。四要由主要靠人為監督向主要靠制度和法規約束轉變,增強干部選拔任用全過程監督的法制性。《干部任用條例》雖然規定了一系列干部任用的具體操作程序,但目前,這種嚴格的操作程序還主要靠人為的監督來實施。因此,要把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著力點放在對各級黨委和任命機關選拔任用干部的操作程序上,加強對各個程序監督的制度和法規約束,制定出各個環節的監督內容、方式、方法和處理意見,形成制度和法規,從而把監督滲透到干部選拔任用程序的各個環節,貫穿于整個選拔任用全過程。
三、健全監督制度,確保監督科學化
科學有效的監督制度是選好人用好人的根本保證,也是防止和克服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治本之策。首先要堅持對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的重點對象是各級黨委“一把手”和組織部門,檢查的重點內容是黨委選拔任用干部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是否違反了《干部任用條例》中規定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十條紀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意見,對嚴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行為,要認真查處,限期改正。檢查結果要及時通報。其次要加強聯系會議制度。定期綜合分析干部選拔過程中出現的重點性、傾向性問題或苗頭,研究相關對策,制定防范措施。對在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來信來訪或舉報反映比較嚴重的問題,要迅速調查或由執紀執法單位進行立案審查;對匿名來信或一時難以查證的,或反映選拔任用對象的一般問題夠不上立案審查的,要進行誡勉談話,對重要的或涉及面比較廣的選拔任用對象的案件,經黨委批準,組織聯合調查組進行核查,共同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第三要擴大黨內民主,積極推行票決制。常委會研究干部任免,要實行一人一票進行表決的票決制,克服“一把手”個人說了算的現象。第四要建立干部工作監督員制度和干部監督人員培訓學習制度。干部工作監督員可由執紀執法部門和群團組織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脫離一線工作崗位的、政治上可靠、公道正派、堅持原則、熟悉干部方針政策以及《干部任用條例》的老同志擔任。其主要職責是參與干部考察工作,了解選拔任用的干部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和要求,搜集反饋群眾意見,及時發現存在問題,報告組織部門和黨委。同時,要加強干部監督工作人員《干部任用條例》學習及相關政策理論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第五要進一步完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要繼續完善民主推薦、民意測驗、民主評議制度,積極實行干部考察預告、考察對象公告、任前公示等制度,從程序上保證選拔任用的公開性、透明性,擴大民主監督的力度,努力創造更多的群眾參與監督的機會和條件,探索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四權”的實現形式;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評價干部科學規范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建立黨政領導班子任期目標責任制、領導干部崗位職責規范和不稱職干部的具體標準。進而健全任用干部的民主決策制度,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用人權的監督。第六要建立干部推薦、考察、討論決定責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干部推薦、考察、決策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切實解決責任不明確和用人失誤失察無人負責、無法追究的問題。同時,要處理好責任追究和以票取人的問題。不以票取人,就可能用那些有爭議的干部,而這些爭議往往一時難斷是非,因此,風險存在于從干部考察到任用的各個環節,處理好各個環節的責任追究和不以票取人的關系,是需要在今后認真研究的問題。
四、完善監督網絡,實現監督一體化
一要堅持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相結合。要充分發揮組織、紀檢部門黨內監督的主渠道作用,嚴把選拔任用干部“入口關”。建立健全領導干部監督管理預警機制,定期對選拔任用的干部進行預防教育,提拔一次教育一次,使這些干部筑牢拒腐防變的防線,恪盡職守,清正廉明。要切實加強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任用選拔干部,防止干部任用決策中的獨斷專行、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和正確性。要暢通黨外監督的渠道,充分發揮人大、政協和人民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讓社會各界最大限度地享有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形成強大的監督合力。二要堅持專門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加強組織、紀檢、監察、公安、檢察、法院、審計等專門監督機構的聯系,及時整合各自掌握的監督信息,通過健全相關制度,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始終處于專門監督部門的有力監督之下。進一步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擴大群眾參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范圍。凡未按程序進行民主推薦的干部,組織部門一律不予考察,黨組織一律不予討論和審批。建立民主測評和民意調查制度,完善選拔任用干部信訪、舉報制度,調動社會各方力量參與選拔任用干部的監督管理。三是堅持上級監督、同級監督和下級監督相結合。通過聽匯報、檢查、考察、參加任免會議等形式實施自上而下的監督;通過信訪舉報、問卷調查等形式實施自下而上的監督;通過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實施同級監督;通過遵守道德法規、提高思想覺悟、開展自我批評等形式實施自我監督。努力形成多層次、多角度的監督網絡。四是堅持制度監督和輿論監督相結合。要把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項制度放在首位,做到沒有公平可操作的選拔規章不選人,沒有公開透明可遵循的程序不用人,逐漸形成覆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各個環節的制度體系,使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用規章制度甚至法律法規的形式規范化、條文化,使之具有權威性和普遍的約束力。堅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對不執行或違反制度的人堅決查處到底,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廣泛性和影響力,建立起反應靈敏、渠道暢通、體系完整、協同運作的監督網絡,共同形成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有效監督。
五、健全監督機制,實行監督責任化
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懲處制度。在建立健全干部推薦、考察、決策和用人失察失誤追究制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具體可行的監督懲處辦法,使監督懲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要進一步增強干部監督機構、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在監督懲處中的職權和職責。要增強干部監督機構的力量,保證其應有的人員、編制和辦公、辦案條件,同時加強各部門之間經常性聯系,杜絕在干部監督懲處過程中相互推諉的現象,形成干部選拔任用全過程監督懲處的合力。三要強化措施,加大懲罰處理力度。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任職決定,要予以撤銷;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行為和責任人要嚴肅處理;對跑官要官、買官賣官、騙官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或紀律處分。要敢于抓反面典型,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典型案例,要認真剖析,總結經驗教訓,查處結果要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布,在大范圍內起到警示作用,使廣大群眾增強對懲治腐敗的信心,達到干部選拔任用全過程監督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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