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8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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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實現“有路必養,有路必管,養必良好,管必到位”的目標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農村公路養護建設管理辦法》和《**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境內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經交通主管部門驗收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其中,縣道是指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省道的縣際間公路,鄉道是指連接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屬于縣道的鄉、鎮(辦事處)際間、鄉(鎮)與外部連接的公路,村道是指由鄉、鎮(辦事處)通往建制村或干線公路就近連接建制村的公路以及連接建制村之間的主干道路。

第三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應體現“以人為本、服務農村”的宗旨,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統籌規劃、建養并舉、保障暢通、協調發展”的原則,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好務。

第二章設計和施工管理

第四條農村公路設計應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節約土地,保護環境,保證質量,注重安全“的原則,新建、改建的項目,均應按照交通部《農村公路建設指導意見》進行實施,并符合《**省農村公路技術標準》的要求。農村公路的設計和建設要因地制宜,推廣和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控制和降低建設、養護成本,提高建設和養護質量。

第五條農村公路設計應根據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出行需要,一條公路可視實際情況分段采用不同技術等級和標準,但變更點應選擇在駕駛員容易判斷路況變化的地形處或路線交叉點,并設置警示標志。

第六條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大中修工程逐步實行“政府監督、行業監管、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設計監控”六位一體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七條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應制定項目質量管理辦法,明確質量管理責任人。責任人對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藝、實體質量及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統一協調施工中質量、安全、環保各項工作的落實,接受質量監督檢查,并配合做好質量鑒定、驗收工作,及時組織交(竣)工驗收。

第八條農村公路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明確技術負責人,依據設計文件和相應的技術標準、規范,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建立有效的質量自檢體系和明確的崗位質量責任制,切實做好質量的全過程控制。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必須責任到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九條縣鄉道建設監理單位必須健全規章制度,制定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監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監理工作需要,落實監理責任,加強質量檢查與現場旁站,質檢數據必須真實、準確。

第十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應在施工現場設置公示牌,標示工程項目名稱、建設標準、主要工程量、總投資額、責任人及舉報電話等。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確需占用耕地和進行拆遷的,屬縣道、鄉道建設的由區、鄉兩級政府負責協調占地、賠青、拆遷事宜,依法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屬村道建設項目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協調建設相關事宜。各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給予支持和配合,切實做到依法、科學、合理地占用和拆遷。

第十二條縣道建設應按照國家有關程序和規定進行。符合條件的要推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招標投標制,建立完善的項目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鄉道和村道建設應按照省、市交通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區交通主管部門應建立農村公路施工、監理單位動態監督體系,對有不良業績和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列入“黑名單”,不準參與區內農村公路建設的施工或監理工作。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實行設計報批制度,中小修工程由農村公路管理局負責設計,區交通局審批,大修工程由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經區交通局審查后報市交通局審批。同時實行公開或邀請招投標制度,擇優選定具備養護資質的專業養護隊伍進行修建。對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養護工程要實行施工監理制度,強化工程質量管理。對項目分散、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養護工程可以采取捆綁方式招標或委托專業隊伍進行修建。

第三章養護管理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全民參與”的原則,區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區農村公路管理局應加強管理,對養護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逐年逐級考核。對在公路養護、建設、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區政府是全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負責貫徹執行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法規政策,編制農村公路發展規劃,籌措和安排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各鎮、鄉、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并將其納入區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區交通局主管全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貫徹執行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法規政策,擬定農村公路發展計劃、養護工程計劃,組織檢查考核養護計劃的執行,安排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指導和監督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招投標工作和發包工作,監督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區交通局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局具體承擔農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擬定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計劃和養護計劃,組織實施縣道和重要鄉道及旅游道路的養護管理工作,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檢查、驗收和考核鎮鄉農村公路養護質量,負責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鎮、鄉、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一般鄉道和所有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并做好必要的養護資金籌措、勞動力投入等工作。

第十七條縣道、重要鄉道和旅游公路的養護應按照交通部頒技術標準、規范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認真落實經常性、周期性養護措施。

第十八條一般鄉道和村道養護可以采用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的方式進行養護。按季或按月由區農村公路管理局進行檢查考評,依據考評結果撥付或兌付管護員勞動報酬。一般鄉道、村道的養管工作,區農村公路管理局可委托所在鎮、鄉、辦事處或村委會與確定的管護員簽定養護管理合同,管護員的主要職責是:1.堅持經常查看路況,及時做好鄉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做到路面干凈整潔;2.及時清理疏通水溝、涵洞、確保排水暢通;3.宣傳《公路法》,教育沿線群眾自覺愛路、護路,及時清理路面和路肩上的雜草、植物、堆積物和障礙物,禁止在道路上晾曬糧食和焚燒秸稈或其它物品,確保公路的安全暢通;4.做好路產路權保護工作,發現破壞公路行為要及時制止,并及時向上級路政管理部門或村民委員會匯報。一般鄉道和村道要通過管護達到路面平整、橫坡適度、里程碑整潔、料堆整齊、排水通暢的公路養護標準。

第十九條區水利部門應對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工程所需采砂、取石提供便利條件,以降低成本。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因水毀、坍塌、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造成中斷或嚴重損害的以及在區域范圍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視其情況分別由區、鎮、鄉(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及時組織搶修,必要時可動員和組織沿線機關、駐軍、企事業單位和當地群眾參加,保證受損公路盡快恢復暢通。

第二十一條養護生產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上路作業要著標志服,作業區域設立明顯警告警示標志。嚴禁機械(具)帶病作業,堅決消滅不安全隱患,杜絕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綠化要因路制宜,宜花種花,宜草種草,宜樹種樹,做到防護與觀賞相結合。縣級公路綠化、美化工程由區交通和林業部門統一規劃實施,鄉道、村道由所在鎮、鄉、辦事處和村委會組織沿線村民按照規劃標準統一實施,并嚴格貫徹落實“誰栽植、誰管護、誰受益”的原則。

第四章養護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區政府在財政預算中按照縣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標準安排日常養護資金,保證資金穩定、及時撥付(市政府承擔日常養護費的30%,區政府承擔日常養護費的70%),并逐年加大資金投入。村道養護資金的主要來源:一是村民委員會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解決;二是村集體積累資金;三是市、區財政每年安排的日常養護費;四是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安排的養護工程費;五是新農村建設捆綁資金和以工代賑資金;六是其它資金。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區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資金的安排和管理,根據批準的計劃及時撥付農村公路管理局用于養護管理。審計部門應對農村公路養建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和項目審計。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區農村公路管理局負責縣道、重要鄉道、旅游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鎮、鄉、辦事處負責一般鄉道和村道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村民委員會具體承擔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區農村公路管理局指導。同時,要加強公路管理法規的宣傳,制定保護農村公路的鄉規民約,提高沿線居民愛路護路意識。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公路。確需占用、挖掘、穿(跨)越縣、鄉道的,依照《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和進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標牌。

第二十七條縣道兩側10米、鄉道兩側5米、村道兩側3米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構筑物。否則,國土資源部門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將不予審批。

第二十八條區交通主管部門及區農村公路管理局應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治理力度,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其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在農村公路上合理設置限制超限、超速車輛通行的設施,做到既要禁止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又要保證公路暢通。超限運輸車輛在鄉村公路行駛或人為造成農村公路損壞的,區農村公路管理局將依法給予相應處罰,由相對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費用用于農村公路維修和養護。

第二十九條公路行道樹不得隨意砍伐,違者將依法查處。確需砍伐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報批,并落實更新補種措施。

第三十條鄉鎮小城鎮建設依托縣鄉公路和旅游公路進行規劃設計的,在總規和詳規評審時,必須有交通主管部門人員參加,并應首先遵循農村公路規劃和設計的原則和框架。

第三十一條區農村公路管理局和鎮、鄉、辦事處要按照要求認真做好我區縣鄉公路的確權工作,依法治路,保障暢通,嚴禁侵犯路產、路權的行為發生。因國家建設確需占用農村公路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積極與區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鎮鄉辦事處、村協商,并予以適當補償。需改道的,所需建設費用由有關占用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鎮、鄉、辦事處每年應動員村民徹底清除轄區內縣鄉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種植物,杜絕利用公路打糧曬場、亂堆亂放、加水、洗車、停車和占道經營等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應有計劃、有重點地實施公路環境整治工作,鞏固治理成果,確保無反彈現象發生。

第三十三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認真履行養管職責。對不作為或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各有關部門,鎮、鄉、辦事處應積極配合公路交通部門搞好路政管理工作,開展創建路政管理模范村活動,保持農村公路的“暢、潔、綠、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