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時間:2022-06-14 0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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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國家計委頒布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公路工程驗收的依據。
1、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2、批準的工程設計、概算、預算文件;
3、批準的變更設計文件及圖紙;
4、批準或確認的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
5、上級機關對工程的指示文件;
6、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工程標準、規范及國家有關規定等。
第四條公路工程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交工驗收由建設單位主持,主要是檢查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和監理工作情況,提出工程質量等級建議。
竣工驗收由交通部或批準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門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設成果,總結經驗教訓,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工程質量等級。
小型工程或簡易工程項目,經主持竣工驗收單位批準可合并為一次竣工驗收。
第五條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單項工程,具有獨立使用價值,可分段交工,經交工驗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統一進行竣工驗收。
第六條工程質量和建設項目均采取評分法確定等級。其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和不合格。
綜合評分85分及以上者為優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為不合格。
第七條未經交工驗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報請竣工驗收。
第八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建成后,施工、監理、建設單位應負責編制工程竣工文件、圖表、資料,并裝訂成冊,其編制費用分別由施工、監理、建設單位承擔。
驗收工作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九條驗收工作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通過驗收對工程質量和建設項目作出恰當的評價,對有爭議的問題,要從全局出發,充分協商,合理解決。
第二章交工驗收
第十條交工驗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設計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獨立使用價值;
2、按附錄A第三、四部分要求編制完成竣工文件;
3、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已準備好總結報告材料;
4、質量監督部門已完成工程質量檢測、檢驗并編寫完成了工程質量鑒定書。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后,應向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建設單位核實具備交工驗收條件時,應及時組織驗收。
交工驗收由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接管養護、質量監督、造價管理等單位代表參加組成交工驗收組,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面驗收。
第十二條工程質量檢驗由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按以下規定分標段進行全面檢查:
一、路線:最小平曲線半徑、最大縱坡和坡長、最小視距的路段應逐一檢查;其他路段的半徑、縱坡、視距應檢查總數的20%以上。
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和水文地質不良地段,對其穩定性、壓實度、中心線、寬度、厚度、路拱、邊坡、邊溝、排水設施等,應逐一檢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1-2處,路面工程應每兩公里抽查一個斷面,檢驗其厚度、壓實度。
三、大橋和隧道:要求對各部尺寸、標高、各部結構的施工質量、引道和導流、防護工程等應逐一檢查量測。
中橋應抽查總數的50%以上。小橋抽查總數的20%以上。
大橋和特大橋必要必要時應進行荷載試驗。
四、涵洞、擋土墻及防護工程:應抽查總數的20%以上。其中,高度在4米以上的擋土墻和孔徑在2米以上的涵洞應抽查總數的30%以上。
五、互通式立交工程應按路基、路面、橋涵、擋土墻和交通安全設施逐一檢查。分離式立交及其他交叉工程應抽查總數的50%以上。六、交通安全設施應抽查總數的30%以上。
七、沿線服務管理和養護設施、環境保護工程應檢查總數的50%以上。
八、隱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檢測的分項、分部工程,應審查施工、監理單位的原始資料。
九、對竣工圖表、資料、文件、工程決算應全面檢查核對。
第十三條按照《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對受檢單位工程評分,按單位工程平均得分確定標段工程質量評分值,再按標段工程質量評分值采用加權平均法對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進行評分。即:
工程質量評分值=∑(標段工程質量評分值×該標段投資額)/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建安工程費總額或合同工程價款總額)(公式)
第十四條交工驗收組應認真聽取和審議以下報告:
1、建設單位關于工程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
2、設計單位關于工程設計情況的報告;
3、施工單位關于工程施工情況的報告;
4、監理單位關于工程監理(含變更設計)情況的報告;
5、質量監督部門關于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情況的報告。
交工驗收組在聽取報告、審查資料和實地察看的基礎上,對質量監督部門提出的工程質量鑒定意見和評分進行審議和確認。
第十五條通過交工驗收的工程必須寫出交工驗收報告(其內容見附錄B),由建設單位按隸屬關系報請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核定。
對交工驗收合格以上的工程,應安排養護管理。
對于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應由原承包單位限期修復、補救、完成,其費用自理。
第三章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竣工驗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過交工驗收各標段均達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對未完工程或交工驗收時提出的修復、補救工程已處理完畢,并經監理工程師和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
3、按國家《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和附錄A要求已編制完成竣工文件;
4、按規定已編制好工程竣工決算;
5、施工、監理、設計、建設、監督等單位已編寫完成匯報材料;
第十七條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收到建設單位申請驗收報告后,應及時核查交工驗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及時組織驗收。
竣工驗收委員會由驗收主持單位、建設單位、交工驗收組代表、接管養護、質量監督、造價管理、有關銀行、土地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的代表組成。大中型項目和技術復
雜的工程,應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工作。國防公路應邀請軍隊代表參加。
第十八條竣工驗收委員會為全面掌握工程建設情況,應認真聽取和審議如下報告:
1、建設單位關于工程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
2、設計單位關于工程設計情況的報告;
3、施工單位關于工程施工情況的報告;
4、監理單位關于工程監理情況(含變更設計)工作的報告;
5、質量監督部門關于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報告;
6、交工驗收組(代表)關于工程交工驗收情況的報告。
以上各單位報告中應對建設管理、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作情況作出綜合評價。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委員會在全面聽取報告及檢查有關資料、現場察看的基礎上,對工程質量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附錄C表中所列項目進行綜合評分。
第二十條工程質量的總評分值為100分,其中交工驗收組確認的工程質量質量評分占70%、驗收綜合評分占30%(見附錄C表1)。按第六條規定確定工程質量等級。
建設項目的總評分值為100分,其中工程質量總評分占70%,建設管理、設計質量、監理工作、施工管理等綜合評分的平均值占30%(見附表C表2—表5)。按第六條規定確定建設項目的等級。
第二十一條竣工驗收委員會對合格以上的建設項目簽發《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其內容和格式見附錄D),由主持驗收單位負責印發各有關單位。經竣工驗收的工程,各標段《工程質量鑒定書》由工程所在地公路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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