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局就業資金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16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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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局就業資金管理制度

為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市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市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就業再就業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促進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

第三條就業再就業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不足的,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規定向市政府申請追加解決。

第四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管理部門,市財政局是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監管部門。

第五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我市勞動保障工作發展規劃等有關情況,向市財政局報送就業再就業資金的年度預算草案和年度財務報告;

(二)負責就業再就業資金使用項目的日常管理,制定就業再就業資金支出項目申報、受理、審核、撥付等工作程序;

(三)負責擬定就業再就業資金的支出項目及相應的標準,報市政府審定后執行;

(四)審核、匯總企業(單位)和個人申請各類補貼和獎勵等就業再就業資金時提供的各種書面資料,并向市財政局提出資金用款計劃。經市財政局批準后,按規定程序向企業(單位)和個人支付各類補貼、獎勵金;

(五)負責就業再就業資金核算、清理和對賬等工作,向市財政局報送就業再就業資金季度報表(含支付對象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六條市財政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送的就業再就業資金的年度預算草案和年度財務報告,并報送市政府批準;

(二)負責就業再就業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和資金調撥;

(三)對就業再就業資金使用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就業再就業資金的使用范圍如下:

(一)勞動力市場建設。主要用于勞動力市場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基層勞動保障平臺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二)職業培訓補貼。主要用于失業人員參加公共培訓、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定向培訓、隨崗培訓、青年見習培訓等培訓方面的補貼以及對流動率低的企業和在崗員工的培訓補貼;

(三)職業介紹補貼。主要用于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的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介紹機構和培訓機構成功推薦失業人員獎勵、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獎勵;

(四)社會保險補貼。主要用于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社保補貼、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補貼、臨近退休失業人員的社保補貼、青年學員見習期間綜合保險補貼、承擔政府委托的臨時性工作的勞務派遣機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社保補貼、政府采購的工程、服務項目由企業承擔時其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社保補貼;

(五)崗位補貼。主要用于臨時性工作崗位的工資、政府公共項目外包工程產生崗位的崗位補貼、企業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的崗位補貼;

(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主要用于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條件的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的貼息支出;

(七)補充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主要用于補充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的支出;

(八)外來勞動者的就業服務支出。主要用于對外來勞動者提供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及技能培訓補貼;

(九)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用于對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技術資格證書的失業人員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十)特定政策補助支出。主要用于幫助國有困難企業妥善解決其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并軌后遺留問題,而給予的特定就業補助政策方面的支出;

(十一)其他就業補助支出。主要用于再就業優惠證工本費以及其他經市政府批準的與就業再就業工作密切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八條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申報程序如下:

(一)勞動力市場建設。勞動力市場建設項目資金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按“先墊后支、分期支付”的原則辦理。失業人員參加技能類及創業類的培訓需預交培訓費,對于特別困難的失業人員,經規定程序批準后可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墊支培訓費。失業人員培訓后成績合格的補貼其預交培訓費的70%,實現再就業后再補貼剩余的30%。1年內未能再就業的不予補貼剩余的費用;

(三)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介紹機構應于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正常履行滿3個月后的6個月以內,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并按季度據實結算。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只能按每位符合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1年享受1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復申請;

(四)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交后補貼的方式,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先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于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青年見習學員上崗時由機構為其購買見習期間綜合保險,并于當月向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補貼申請;

(五)崗位補貼。

1.用人單位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用人單位應在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送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名單;

2.臨時性工作崗位的工資,派遣機構應在每月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送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名單。

(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當年就業再就業資金的預算批復向市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

(七)補充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的使用情況向市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

(八)農民工公共就業服務經費。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的用人單位、培訓機構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和技能培訓補貼;

(九)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實行先墊付后補貼的方式,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需預交技能鑒定費,待取得技術資格證書后向培訓機構報銷費用。培訓機構應于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補貼。

第九條根據市政府就業再就業政策及其配套文件的管理程序和時限等有關規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和審核企業(單位)和個人就業再就業補貼和獎勵申請,并根據年度就業再就業資金預算批復要求和資金使用計劃等情況向市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

第十條就業再就業資金的撥付由市財政局委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規定程序向企業(單位)和個人支付各類補貼和獎勵,待條件成熟后再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方式。

市財政局收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用款申請后,根據年度就業再就業資金預算批復要求和資金使用計劃等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復核并將資金劃入就業再就業資金支出帳戶。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劃撥就業再就業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和提高支出標準,并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對違規使用就業再就業資金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市失業保險基金安排的促進就業再就業經費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各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