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黨支部建設規定

時間:2022-06-27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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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黨支部建設規定

第一章村黨支部建設

第一條村黨支部的地位。村黨支部是黨在農村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農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核心領導。擔負著直接聯系群眾,宣傳群眾,組織群眾,團結群眾,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到千家萬戶的重要責任。在深化家村改革、全面發展農村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帶領農民致富奔小康和農村社會進步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第二條村黨支部建設的目標。村黨支部建設要努力實現以下五項目標:

(一)建設一個好班子。尤其一個好支部書記,能夠團結帶領群眾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培養鍛煉一支好隊伍。共產黨員能夠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干部能夠發揮示范帶頭作用,共青團員能夠發揮助手和后備軍作用。

(三)選準一條發展經濟的好路子。充分發展當地優勢,加快農民脫貧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四)穩定完善一個好的經營體制。長期穩定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增加經濟發展的活力,引導和幫助農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五)健全一套好的管理制度。體現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民主管理的原則,保證工作有效運轉,推進村民自治制度化、規范化。

第三條黨支部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工作方針。村黨支部建設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針。堅持貫徹執行發展農業、繁榮農村、富裕農民的方針,團結帶領廣大農民群眾致富奔小康,建設繁榮、穩定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決貫徹執行從嚴執黨的方針,從思想上、組織上、作風上全面加強村黨支部建設,增加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

第四條村黨支部的根本任務和主要職責。村黨支部要把團結帶領群眾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實現共同富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作為要本任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村黨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需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三)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領導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等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這些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

(四)搞好支部委員會的自身建設,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負責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五)負責村、組干部和村辦企業管理人員的選拔、教育、管理和監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等工作。

第五條村黨支部自身建設的幾項經常性工作

(一)村黨支部(總支)每屆任期三年。要按《黨章》規定按期換屆選舉。選拔能夠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道正派,清正廉潔,年富力強,有能力帶領群眾致富的黨員進入支部(總支)班子。

(二)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優化村級班子結構。黨支部、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群團組織領導成員可以交叉兼職。經濟發展較快,黨員人數較多的村,可根據產業結構、勞動力就業結構以及黨員的分布狀況,經批準成立村黨總支部。

(三)支委成員要堅持經常學習馬列主義、思想,特別是鄧小平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學習黨紀黨規,學習農村致富實用技術和經濟管理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的理論、政策、科技文化水平,增加帶領農民發展經濟,搞好兩個文明建設的本領,集中學習時間每月不少于一天。

(四)市委成員努力做到“五帶頭”、“五不準”:帶頭實事求是,不準虛假浮夸;帶頭克已奉公,不準依仗職權為自己或親屬謀取私利;帶頭做人民公仆,不準侵占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帶頭艱苦創業,帶領群眾勤勞致富,不準貪圖享受,只顧個人發財;帶頭遵紀守法,不準違法亂紀。

(五)加強對黨員的教育和管理

1.堅持好“”(支部黨員大會、支委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制度。支委會每月一次,以分析黨員思想狀況、研究黨務和其他工作為主要內容;黨小組會每月一次,支部黨員大會每兩個月一次;上黨課第季度一次,主要是組織全體黨員學習鄧小平理論、《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及時傳達貫徹黨和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工作部署,討論研究有關村級的重大問題,以及交流學習、思想和工作情況,同時,每季度召開一次黨內民主生活會,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2.深入開展“學理論、強修養、講黨性、爭貢獻、爭做合格共產黨員”活動,用各種生動活潑的形式,開展“創先爭優”活動,使教育管理與兩個文明建設相互促進,相得益彰。

3.建立流動黨員管理制度。對外出黨員的外出時間、地點、目地及流動的范圍作好登記,對外出時間在六個月以上、工作有固定地點的黨員及時轉出正式組織關系;對外出時間為3-6月的黨員開具黨員證明信或發放《流動黨員活動證》;對工作無固定地點的黨員,要求黨員每月向黨支部匯報一次思想和學習上等情況。對持有黨組織關系介紹信、黨員證明信或《流動黨員活動證》的外來黨員,驗證其身份后,及時編入黨支部、黨小組,并登記造冊,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同時進行嚴格監督和管理。

4.建立黨員目標管理責任制度。根據黨員的不同年齡狀況,不同文化層次,不同職業范圍,不同能力素質,制訂切實可行的黨員目標管理責任書,確保所有共產黨員都能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5.嚴格黨費收繳管理制度。黨員應每月向黨小組或黨支部繳納一次黨費。黨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要嚴格按照瀏組發*號文件精神執行。

6.堅持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每年年底,結合農村黨員冬訓,對照黨員標準,采取自評與互評、黨內評議與黨外評議、群眾評議與組織審評相結合的方法,對黨員進行一次民主評議,評出的優秀黨員要進行表彰獎勵;對犯有一般錯誤的黨員要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正;對不合格的黨員要按照瀏組發*號文件規定,進行妥善處置;對腐敗變質分子要堅決清除出黨。

(六)積極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十六字方針和瀏組發*號文件精神,發展新黨員。每個村黨支部每月發展1-2名新黨員,重點發展優秀青年農民,并切實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使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保持5:1的比例。

(七)堅決接受和完成好鄉鎮黨委、街道工委下達的黨務工作、經濟工作、計劃生育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及其他各項社會工作任務。支持督促實施好村民大會或村民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村干部管理

第六條本規定所指的村干部,包括村黨干部正、副書記、支部委員、村民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會計,婦代會主任,團支部書記,民兵營長,治保委員會主任、調解委員會主任。

第七條村干部職數。凡人口數在2000人以下的村,一般設3名專職村干部,即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會計。2名兼職村干部,即村婦代會主任(兼計生專干)、團支部書記。民兵營長、治保主任、調解主任、出納員等職均由上述人員兼任。凡人口數在2000人以上的村,可設4-5名專職村干部。具體職數,由鄉鎮黨委、街道工委視情確定。

第八條村干部的產生。黨支部委員的產生由黨員民主推薦,報鄉鎮黨委、街道工委考察并集體討論提名后,由黨員大會選舉。村黨支部正、副書記由鄉鎮黨委、街道工委提名,在委員中產生,屆中必要時,可由鄉鎮黨委、街道工委直接任免。村民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的產生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行。村會計原則上由村委會委員兼任、村委委員中沒有勝任會計工作的,可由村委會集體討論決定聘任會計。

第九條村干部的報酬補貼

(一)凡專、兼職村干部的報酬補貼,原則上由鄉、鎮、街道統籌資金,按季發放。

(二)村干部的報酬補貼標準由各鄉、鎮、街道依據各自實際情況確定。

(三)村干部的報酬補貼應與其工作實績掛鉤。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月基礎補貼,一般為50-100元;二是獎勵,凡未完成鄉、鎮、街道目標管理任務的,應扣減其部分或全部現金獎勵。

(四)凡能在村級集體經濟收入中解決村組干部報酬補貼且取消了村級提留的,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的月報酬補貼標準可按人均純收入的20-25%確定。

(五)凡實行了村民自治的村,村干部的報酬補貼亦可酌情增加。

(六)從2000年起,市財政每年在預算中撥出經費用于村干部的報酬補貼。

第十條村干部的獎懲

一、對于德才兼備、政績突出的村干部,市委、市政府將進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堅決制止各種打擊報復村干部的行為,為村干部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在全社會形成尊重、關心、理解、支持村干部工作的氛圍。

(一)精神獎勵:

1.大力宣揚和報道他們的典型事跡和精神風貌;

2.適時組織優秀村干部赴先進發達地區考察和參觀學習;

3.頒發榮譽證書。

(二)物質獎勵:

1.凡獲得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授予的“先進基層黨組織”、“紅旗黨支部”、“十佳黨支部書記”、“五星級村黨支部”、“紅旗村”、“明星村”等榮譽稱號的,分別給予500-5000元獎金;

2.村干部個人10次獲得瀏陽市委、市政府或6次供銷獲得長沙市委、市政府或3次獲得省委、省政府或1次獲得黨中央、國務院表彰獎勵的,集體獲得上述成績的村黨支部書記、主任,離職后由市財政每月發給80元榮譽養老金。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村干部,應當停職,取消報酬補貼及一切待遇,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1.擅自離崗二十天或一年中工作時間不到200天者;

2.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村級工作被動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3.以權謀私,侵占或損害國家、集體、群眾利益的;

4.有違法亂紀行為,影響較大的;

5.年度考核為不稱職村干部的;

第十一條村干部離任后的待遇

(一)享受離任待遇的對象:現任村黨支部書記、主任、會計。

(二)享受離任待遇的形式:一次性發放養老補貼金。

(三)養老補貼金的標準:按在任的工作年限計算。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每年200元,會計每年150元。

(四)養老補貼金的籌集:由各鄉鎮街道在本級財政內多項式解決。

(五)養老補貼金的管理:由鄉、鎮、街道財政所負責給村干部在當地信用社開設戶頭,戶頭設置密碼,密碼由財政所掌握,村干部離任前該戶頭只能存入不能支出。在職村干部當年是否獲得全額養老補貼,由鄉、鎮、街道視年度考核情況確定,確定后的金額,當年由財政所存入信用社,存折交由村干部本人保管。

(六)養老補貼金的發放:當村干部離任時,憑鄉、鎮、街道組織辦和財政所聯合下發的文字通知到信用社支取。

第三章村干部的培養和培訓

第十二條培養村干部,提高村干部素質是一項事湊合局的基礎性工作,鄉鎮黨委、街道工委必須高度重視。

第十三條村干部的培養目標是造就一支能夠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牢記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有艱苦奮、任勞任怨和無私奉獻精神,能夠團結帶領群眾奔小康的基層干部隊伍。

第十四條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由鄉鎮黨委街道工委配合市委每年培訓一次。其他村干部由各鄉鎮黨委、街道工委自行培訓。

第十五條村級后備干部的選拔和培養由鄉鎮黨委、街道工委和村黨支部組織實施。

第四章鄉鎮黨委、街道工委的責任

第十六條鄉鎮黨委、街道工委對村支部建設和村干部的管理負有直接責任,必須將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并狠抓落實,堅持不懈。

第十七條實行嚴格的責任制。黨政領導和聯村干冰呆加強對村級工作的指導,以創建“五星級村黨支部”活動為載體,確保村級組織建設“五個好”目標的實現。并將聯村工作情況作為考核考察鄉、鎮、街道干部實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鄉鎮黨委、街道工委對所屬黨支部和村干部實行一年一度的公開述職評議和考察考核,并運用考核結果調整、優化村級班子。

第十九條鄉鎮黨委、街道工委負責建立村干部檔案,及時掌握村干部的變動和工作實績情況。村黨干部書記變動時,須及時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第二十條鄉鎮黨委、街道工委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具體負責村黨支部建設和村干部管理等工作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