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時間:2022-07-04 0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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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黨員領導干部的自身建設,自覺遵守黨紀、政紀和《審計法》的規定,切實做到講團結,顧大局,守紀律、秉公盡職,艱苦奮斗,在反腐敗斗爭中起表率作用。為把我局的領導班子和黨員領導干部隊伍建設成為政治堅定,思想解放,作風民主,工作務實,廉潔高效的堅強核心,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黨員領導干部要廉潔奉公,忠于職守。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的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管理、服務對象的錢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饋贈和宴請;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四)接受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憑證;
(五)以虛報、謊報等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和借機斂財。
第二條黨員領導干部要嚴防商品交換原則侵入黨的政治生活和國家機關的政務活動。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第三條黨員領導干部要遵守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禁止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用本單位的信用卡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還;
(三)公費出國(境)旅游;
(四)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五)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第四條黨員領導干部要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嚴格按照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制度辦事。禁止借選拔任用干部之機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謀取職位;
(二)泄露醞釀干部任免的情況;
(三)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干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干部選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第五條黨員領導干部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
(二)違反規定用公款裝修、購買住房;
(三)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小汽車;
(四)擅自用公款配備、使用通信工具。
第六條黨員領導干部要認真執行審計紀律,依法審計,客觀公正,秉公辦案,不說情,不吃請,不受賄,不在被審單位購買緊俏商品。
第七條黨員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模范遵守本規定,同時抓好主管處室的貫徹實施。
紀檢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抓好本規定的落實,并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九條本規定由紀檢監察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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