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黨風廉政建設規定
時間:2022-07-04 0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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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各級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河北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按照審計署從嚴治理審計隊伍的要求,結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
第三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監察組織協調,各處室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目標責任管理,與業務工作緊密結合,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
第四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范,從源頭抓起,標本兼治;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落實各級責任;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責任內容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全市審計系統和局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完善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對重要事項、大額資金使用、重大審計事項的決策,必須經集體研究決定,嚴禁個人或少數人專斷,從源頭預防和治理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
(三)重視加強審計干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組織黨員、干部學習“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學習黨風廉政建設各項決定,對本單位、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支持紀檢監察部門正確履行職權。
(六)積極承擔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反腐敗專項治理任務,對在審計中發現的被審計單位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要秉公執法,嚴肅查處。對分管負責的處室和個人違法違紀和行業不正之風不得庇護、縱容。
第六條設立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組長由黨組書記、局長擔任,副組長由黨組副書記、主管紀檢監察副局長擔任,機黨委、辦公室、人教處、監察室的主要領導干部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主管紀檢監察副局長負責,日常工作由監察室負責。
第七條審計局黨組對局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總責,并負責檢查指導全市審計系統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局黨組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局黨組書記、局長,對市局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責任,并負責檢查、指導全市審計系統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書記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對分管的處室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
紀檢監察人員協助局黨組書記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檢查、指導全市審計系統紀檢監察機構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案件查處和責任追究工作。
第八條市局機關各職能處室的領導對本處室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各處室要積極完成上級部署的黨風廉政建設各面工作任務。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工作作風整頓,嚴格控制慶典和檢查評比活動,機關財務管理,落實“收支兩條線”、“政務公開”規定,領導干部用車、配車規定,壓縮招待費開支,受理領導干部禮品登記等項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負責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負責領導干部申報收入及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等工作。
(三)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黨風廉政宣傳教育、機關作風建設,同時,負責局黨組民主生活會的安排與匯報工作。
(四)各業務處室負責組織本處室黨員干部學習上級黨紀政紀法規,督促檢查“審計組廉政責任的規定”、“兩卡,兩書”,審計紀律公示制度的落實。處室要設立廉政監督員。
(五)監察室負責落實中央、省委、市委有關廉政規定,監督檢查黨風廉政責任制執行情況,查處科級以下黨員干部違法違紀問題。同時,負責掌握了解系統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第九條局黨組書記、對班子成員要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對發生的苗頭性的問題要及早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發生嚴重腐敗和違紀問題,要支持紀檢監察向上級報告并組織初步了解,對上級的調查處理要積極支持、配合。
第十條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要求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邊的工作人員,發揮表率作用。
第三章考核和監督
第十一條局黨組和局黨組成員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
第十二條局機關各處室在總結、考核中,也要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一項重要內容,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
第十三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一票否決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撥任用的重要依據。凡對黨凡廉政建設工作不重視,發生了違紀案件處室的,不得評為先進,處室的主要領導、不得評為先進個人。
局領導對分管的處室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案件要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局黨組的民主生活會和局黨組成員的述職報告必須有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第十五條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本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嚴重違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行為,要追究有關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或提出組織處理建議。
第十六條逐級建立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將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情況報告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價材料、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等有關內容的材料、責任追究結果等,存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
逐級進行廉政談話,各級談話每年不少于兩次,市紀委領導對局“一把手”進行廉政談話,局“一把手”對局班子成員進行廉政談話,紀檢組長對處以下人員進行廉政談話。談話內容,勉勵干部要警省自身,珍惜前程,清正廉潔,干凈、干事、干成事。談話要寫出心得體會,做出廉政承諾,存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對違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六條和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一)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況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外職務處分。
(二)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按照新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撥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如在選撥任用干部中,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撥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藉處分。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審計、等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示、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況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失察或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藉處分。
(七)對領導班子成員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知情不管或對明顯存在的違法違紀問題夫察,甚至壓制不查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八)其他違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本辦法,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第十八條具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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