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年度重點項目工作制度
時間:2022-07-08 0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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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切實改進職能部門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保證年度重點項目工作的順利完成,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加強項目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年度重點項目重點工作的確定、督查、評議、獎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實行縣級領導重點項目重點工作掛帶責任制。
本辦法由縣委辦公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下簡稱兩辦)負責實施。縣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發改、經貿、財政、農牧等相關部門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條重點項目重點工作的督辦要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高效及時的原則。
重點項目重點工作實行匯報制、限時制、督查制、評議制、獎罰制。
第二章重點項目重點工作的確定及分解
第五條兩辦擬定出年度重點項目和重點工作,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提請縣委常委會議決定。
第六條重點項目重點工作的確定和任務分解,每年3月底前完成。
兩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臨時擬定重點項目和重點工作并分解。
兩辦擬定重點項目重點工作,要征詢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意見。爭取和實施項目工作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集中精力跑項目、爭資金、管理項目。縣上四大班子掛帶項目的責任領導和協助領導全力負責好掛帶的項目工作。
重點項目責任領導根據常委、縣長分工確定,重點項目主要由縣委常委、政府分管縣長掛帶,縣人大、政協領導主要進行配合工作。
兩辦按照縣委常委會議審定的重點項目重點工作向責任單位、配合部門印發《*藏族自治縣年度重點項目重點工作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其內容應當載明重點項目工作名稱、責任領導、協助領導、責任單位責任人、配合單位、落實要求等內容。
第七條責任單位在接到《一覽表》后一周內,會同配合部門認真分析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方案,認真填寫《*藏族自治縣重點項目重點工作實施方案及計劃進度表》,上報縣委縣政府。
第三章重點項目重點工作匯報
第八條責任單位要認真負責地向縣委縣政府報告重點項目重點工作落實情況。重點項目爭取和重點工作實施情況要及時向責任領導和協助領導匯報。在實施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要立即匯報請示;有特殊情況的,要特事特辦;需要延時辦理的,要及時說明原因并匯報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協調解決的,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
第九條重點項目重點工作實施中,由于客觀條件限制(政策調整和項目變動除外),造成停工停產的,責任單位當天必須向縣委縣政府匯報原因,并在3日內拿出合理補救措施向縣委、縣政府匯報。
責任領導和協助領導在聽取匯報后3日內,以會議或現場辦公的方式協調解決。責任單位按要求組織恢復實施。
第十條重點項目重點工作任務完成后,責任單位要對工作的整體完成情況、取得的成績和經驗、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下一步工作建議與對策等形成有價值的報告,報縣委縣政府。
第十一條各掛帶項目的縣級責任領導,每半年向縣委常委會專題匯報重點項目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
第四章重點項目重點工作的時限要求
第十二條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和重點工作,責任單位要按照《一覽表》的時限如期完成各階段的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爭取項目部門獲得重點項目信息后按規定的時限要求上報有關資料,項目主管部門3日內完成轉報批復備案工作,不能辦理的5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四條重點項目和工作實施中,因各種原因需要延時的,以縣委、縣政府相關會議協調確定的時間如期完成。
第五章重點項目重點工作的督查
第十五條對確定督查的項目和工作,兩辦及時通知責任單位。責任單位接到督查通知后,要進一步加大組織實施力度,確保項目和工作如期完成。
第十六條縣人大、政協充分發揮監督檢查、調研的職能,每年分兩次對重點項目進行督察,并形成督察評議結果,提交縣委、縣政府參考。平時督查工作由縣委縣政府督查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查工作要嚴格按照工作程序進行。對每次督查情況要記錄備案,并及時向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掛帶該項目和工作的責任領導和協助領導匯報,同時印發《督查通報》,對工作進展不大或成效不明顯的責任單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報請縣委、縣政府組織督查。
第十七條責任單位要在規定完成時間截止15日內向縣委、縣政府督查室預報工作完成情況,對沒有如期完成的,將掛“黃牌”進行督查。
第十八條重點項目重點工作實施中,責任單位或配合單位因主觀因素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經多次督查仍沒有實質性進展的,由組織部門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誡勉,領導班子向縣委、縣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第十九條縣委、縣政府督查室要把調查研究貫穿于督查工作之中,經常深入實際,及時了解和掌握重點項目、重點工作實施的進展情況,不斷提高督查工作的質量。
第六章重點項目重點工作的評議
第二十條兩辦根據重點項目重點工作實施情況適時組織考核評議小組。
第二十一條評議采取座談、查閱資料、查看現場、個別談話、聽取匯報等多種形式對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議,并形成測評報告。根據測評報告,歸集評議意見和建議,向被評議單位反饋。
第二十二條新聞媒體要開辟專欄,對重點項目實行公示制,對項目的建設規模、投資、進展情況進行公示,并及時宣傳報道重點項目重點工作實施過程中的典型經驗和做法,并對評議結果進行公布。
第七章重點項目重點工作的獎罰
第二十三條重點項目重點工作納入科級領導班子和科級領導干部工作實績考核責任目標,工作完成情況由實績考核辦作為衡量本鄉鎮、本部門領導班子實績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對重點項目重點工作不能按規定時限匯報的責任單位,在年終考核時扣除平時分2分。
第二十五條評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評為優秀,縣委縣政府予以表彰獎勵;評為合格,不獎不罰;評為不合格、縣委縣政府給予責任單位通報批評,扣發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年基本工資總額的10%和分管負責人年基本工資總額的5%。年終考核時對該單位一票否決,單位全體工作人員不享受年度責任獎。掛帶該項目和工作的縣級責任領導和協助領導也相應扣除年基本工資總額的10%和5%。
經考核調查,對確屬不稱職的領導干部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交流或降職、免職。干部管理權限不在我縣的,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情況,提出相應處理建議。縣級掛帶領導由縣委建議市委在年度工作實績考核中不評定優秀。
第二十六條重點項目重點工作實施中,對配合突出的單位進行獎勵,對推諉扯皮、不積極協調配合,影響工作進度、質量和效益的配合單位,通報批評。同時扣發主要負責人年基本工資總額的10%、分管負責人年基本工資總額的5%。
第二十七條獎勵標準根據爭取項目的結果和實施重點項目和工作的工作量、難易程度和效益等情況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提請縣委常委會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重點項目重點工作實施中,實施單位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因把關不嚴、玩忽職守等原因導致工程驗收不合格,視情節給予責任人相應處理。
第二十九條重點項目重點工作實施中,把技術工作負責人員的業績同職稱評定結合起來,工作成績特別突出的,縣內允許低職高聘,享受有關待遇;對因技術服務不到位導致重點項目重點工作滯后或造成損失的,責令有關單位予以解聘,取消相應待遇,并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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